碧水源宜口科技公司違法價格欺詐 被昌平市監局處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8日訊 9月24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昌市監罰字〔2021〕2088號)。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在“6.18促銷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被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警告並罰款。

  

碧水源宜口科技公司違法價格欺詐 被昌平市監局處罰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20日,D019商品在當事人天貓網店開始進行“6.18促銷活動”,並以促銷價¥2999.00作為此次促銷活動的降價基準;調取當事人銷售記錄,該商品在2021年5月24日前,沒有以標示的促銷價¥2999.00進行交易的銷售記錄。2、2021年6月18日,D019商品在當事人天貓網店“6.18促銷活動”期間銷售頁面有價格提示,“618到手價¥1499;日常價:¥2999;市場價:¥3599;到手價不高於1499元,立省1500元”;調取當事人銷售記錄,D019商品有高於1499實際成交價格的銷售記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行政處罰:警告並罰款。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碧水源淨水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0%;北京碧水源淨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碧水源”,300070.SZ),持股比例為38.74%。碧水源年報顯示,北京碧水源淨水科技有限公司為碧水源直接持股38.68%的子公司。

  碧水源官網顯示,碧水源創辦於2001年,2010年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是創業板上市公司龍頭股之一。現已發展成為一家集膜材料研發、膜設備製造、膜工藝應用於一體的中國高科技環保企業,擁有中美兩國院士工作站和國家工程技術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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