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於昨日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0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金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集團”)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金紹平、金龍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機電”,300032.SZ)股東金美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龍集團、金美歐及徐某微為一致行動人。截至2018年8月9日,金龍集團持有金龍機電2.20億股股份、持股比例25.20%,金美歐持有金龍機電3082.5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3.84%,徐某微持有金龍機電31.84萬股股份、持股比例0.04%。金龍集團為金龍機電的控股股東,金龍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為金紹平,其妻子為徐某微,女兒為金美歐。金紹平持有金龍集團39.66%股份。金龍集團、徐某微、金美歐合計持有金龍機電股份比例為29.08%。根據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金龍集團、金美歐、徐某微為一致行動人。
二、超比例減持未依法報告、公告。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間,由於可交債換股、徐某微主動減持、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減持金龍機電股份7229.42萬股,佔金龍機電總股本的9.00%。2019年12月31日,金龍集團所持3.13%金龍機電股份被司法處置並完成股份轉讓權益登記。金龍集團及一致行動人持有金龍機電股份比例首次累計減少超過5%(含徐某微的主動減持)。上述事項發生後,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此後,金龍集團於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因司法處置減持金龍機電股份800萬股,金美歐於2020年3月10日因司法處置減持金龍機電股份200萬股。2020年8月19日,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就上述事項補充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證監會判定,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對金龍集團超比例減持未及時報告、公告的行為,金龍集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金紹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金龍集團、金美歐超比例減持未及時報告、公告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罰款。其中對金龍集團處以40萬元罰款,對金美歐處以30萬元罰款;對金龍集團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紹平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龍機電於2009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金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32億股,持股比例16.49%,金美歐為第七大股東,持股2882.50萬股,持股比例3.59%。金紹平為金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90.56%。
金龍機電2021年半年報顯示,截至報告日,金龍集團持有公司的1.32億股股份,佔金龍機電股份總數的16.49%,由於金龍機集團處於破產清算階段,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已指定其破產管理人,公司目前階段無法對公司實際控制人進行判斷和認定。
金龍機電於2020年8月19日發佈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018年8月15日及2018年8月16日,金龍集團因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投資人進行換股,導致金龍集團持有的公司股票數量減少198.73萬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金龍集團持有的1280萬股質押股份遭債權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被動減持;2019年7月26日,金龍集團持有的82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阿里巴巴司法拍賣平台被司法處置;2019年11月21日,金龍集團持有的1381.22萬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阿里巴巴司法拍賣平台被司法處置;2019年12月31日,金龍集團持有的2517.63萬股股份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阿里巴巴司法拍賣平台被司法處置;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金龍集團持有的800萬股股份被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被司法處置;2020年3月10日,金美歐持有的200萬股股份被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於阿里巴巴司法拍賣平台被司法處置。2019年3月13日,徐微微以集中競價方式賣出金龍機電股份31.84萬股。因上述事項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股份稀釋,持股比例減少。
截至報告書籤署之日,金龍集團、金美歐、徐微微尚無明確的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加或減少其在金龍機電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權益變動前後持有金龍機電的股份情況本次權益變動之前,信息披露義務人金龍集團為公司控股股東,持有公司2.02億股股份,持股比例為25.20%;信息披露義務人金美歐持有公司3082.5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為3.84%;徐微微持有公司31.84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為0.04%。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金龍集團持股數量減少6997.58萬股後共計持有1.32億股,持股比例為16.49%;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金美歐持股數量減少200萬股後共計持有2882.5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為3.59%;信息披露義務人徐微微持股數量減少31.84萬股後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019年《證券法》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0號
當事人:金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集團),住所:浙江省樂清市。
金紹平,男,1959年5月出生,時任金龍集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樂清市。
金美歐,女,1984年1月出生,時為上市公司金龍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機電)股東,住址:浙江省樂清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金龍集團、金美歐超比例減持金龍機電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金龍集團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金紹平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當事人金美歐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龍集團、金美歐及徐某微為一致行動人
截至2018年8月9日,金龍集團持有金龍機電202,402,481股股份、持股比例25.20%,金美歐持有金龍機電30,82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3.84%,徐某微持有金龍機電318,434股股份、持股比例0.04%。金龍集團為金龍機電的控股股東,金龍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為金紹平,其妻子為徐某微,女兒為金美歐。金紹平持有金龍集團39.66%股份。金龍集團、徐某微、金美歐合計持有金龍機電股份比例為29.08%。
根據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金龍集團、金美歐、徐某微為一致行動人。
二、超比例減持未依法報告、公告
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間,由於可交債換股、徐某微主動減持、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減持金龍機電股份72,294,202股,佔金龍機電總股本的9.00%。2019年12月31日,金龍集團所持3.13%金龍機電股份被司法處置並完成股份轉讓權益登記。金龍集團及一致行動人持有金龍機電股份比例首次累計減少超過5%(含徐某微的主動減持)。上述事項發生後,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此後,金龍集團於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因司法處置減持金龍機電股份800萬股,金美歐於2020年3月10日因司法處置減持金龍機電股份200萬股。
2020年8月19日,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就上述事項補充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述違法事實,有上市公司公告、證券交易流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持股數據、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金龍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對金龍集團超比例減持未及時報告、公告的行為,金龍集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金紹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金紹平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在2018年4月14日簽訂《金龍控股集團及其關聯主體資產重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重組協議》)之後,其已失去對金龍集團和金龍機電的控制權,超比例減持未及時報告、公告行為的責任不在其本人。
經複核,我局認為,金紹平與他人簽訂《重組協議》,系各方當事人對其私權利的處分,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與本案無關。案涉期間,金紹平任金龍集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理應積極履職確保金龍集團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綜上,我局對金紹平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金龍集團、金美歐超比例減持未及時報告、公告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罰款。其中對金龍集團處以40萬元罰款,對金美歐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金龍集團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紹平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