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事關保險公司高管、員工調崗,履職迴避工作細化調整,重點業務、特殊情況有新要求

保險機構員工的履職迴避工作有了新要求。12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推動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期向各地銀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在此前發佈的《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基礎上,劃分了重點業務範圍,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特殊情況也進行了明確説明。根據銀保監會安排,存量任職迴避問題可再申請延期,最晚於2023年底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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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重點業務和可豁免特殊情況

從古至今,任職迴避制度一直是防止裙帶關係和舞弊滋生的重要手段。

自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後,銀行保險機構的履職迴避工作在不斷健全和完善。

12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獨家獲悉,為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不斷細化工作要求,持續提升監管質效,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期向各地銀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通知》。《通知》在《指導意見》基礎上,劃分了重點業務範圍,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特殊情況也進行了明確。

依照《指導意見》,保險機構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需主動彙報並提請業務迴避。《通知》則進一步提出,重點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原則上,重點業務應當包含戰略決策、投資交易等重大事項,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項,招標、採購、資金審批等財務事項,內審、紀檢、監察等內控事項,以及核保、理賠、中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業務事項。

在實踐過程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一些保險機構可能無法按相關要求進行任職迴避。基於此,《通知》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情況進行了舉例説明。

具體來説,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擔任人大、政協職務尚未屆滿,所在機構正處於風險處置關鍵期,已頻繁交流不宜繼續異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員,以及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合理情況,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請豁免。《通知》同時明確,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不能作為申請豁免的理由,並要求保險機構合理審慎使用豁免迴避政策。

談及《通知》對保險機構履職迴避工作的細化和調整,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通知》明確了重點業務範圍以及可申請豁免履職迴避的特殊情況,使得保險公司在落實履職迴避制度時更容易操作,而且考慮了特殊豁免情形,也減輕了工作的阻力。

過渡期再寬限,最晚2023年底落實

此前,全國性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只有特殊情況,才可申請豁免。《通知》堅持保險機構員工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時,對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成長地迴避要求進行了調整。

具體來説,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迴避要求,可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對此,李文中表示,可能是考慮到現代社會人們的社交半徑相對較大,人們在成長過程中流動遷徙也相對更頻繁,使得在相對較小的地域範圍內認定成長地工作變得複雜,而且按照某個簡單的標準由監管機構來認定落實的實際效果往往也並不理想。

在落實過程中,由於各類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銀保監會此前對於存量任職迴避問題的整改給了三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

同時,任職迴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可以再申請延期。根據《通知》,總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分步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限,向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提交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於2023年底。這也代表着,到了2023年底,保險公司將全面實行落實履職迴避工作。

談及履職迴避工作落地的意義,李文中表示,全面落實履職迴避制度將進一步優化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抑制虛構中介業務,減少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推動保險行業加強清廉金融建設。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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