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投保制度評價報告出爐 代表人訴訟機制待細化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財經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下稱投保基金公司)近日對外發布《2019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評價報告》。報告顯示,新證券法夯實了投資者保護法律基礎,投資者依法維權的可行性大幅提升。

報告指出,新證券法建立了先行賠付制度、強制調解制度及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機制等,幫助投資者實現零成本維權,投資者依法維權的可行性大幅提升。2019年,行政和解第一案成功落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建立、首單證券羣體性糾紛示範判決破題,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取得新突破。

同時,在實現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重大改革落地,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過程中,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行業自律組織、市場經營機構等堅決踐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不過,報告顯示,2019年信息披露類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多發,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年度新增信披違法違規立案案件的數量連續5年增長,且涉案金額、涉案人數屢創新高。一些高額財務造假案件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2019年投資者對知情權保護的滿意度有所下滑。

此外,2019年證券公司開轉銷户和投資者信息保護方面的問題沒有明顯改善,投資者對上述兩類問題的投訴數量較2018年顯著增加。

對此類問題,報告建議應以新證券法實施為契機,推動各項投資者保護規章制度的細化修改完善;推動科技監管體制建設;制定配套細則、加大推行力度,進一步推進爭議解決相關制度的落實;提升投資者保護制度建設的針對性;從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和經營機構三方面出發,解決投保工作與經營機構盈利性衝突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玉認為,投資者保護制度應置於證券資本市場的治理體系中完善,投資者保護領域的立法層級較低,權威性和效力性有待提升,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因應性與可操作性亦有待加強。

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芸表示,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機制,應儘快建立該制度下的普適性規則,對全國範圍內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運作進行指引並作出細化規定,確保投資者維權有路、回報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