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指導,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金融科技50人論壇聯合主辦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合規與發展”閉門研討會日前在京舉行。
4月17日,為規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與此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基金投顧試點相比,產生了何種變化?當前,市場上很多機構在推的基金組合銷售業務,從法學、法理的角度來看,是否算是投顧業務,是否應當納入到法規的監管範圍內?如何看待證券和基金投顧業務未來的發展?來自管理層、學術界、法律界以及市場一線的前沿專家結合自己的研究和實踐進行了深度討論。
全國社保基金原副理事長王忠民,大成基金副總裁、央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長姚餘棟,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楊東,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進行了專題發言。
全國社保基金原副理事長王忠民從社保在相關領域的實踐,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合規與發展當前面臨的大環境以及數字化環境下應當如何監管三個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觀點。
王忠民介紹,從社保在相關領域的實踐經驗來看,社保沒有自己的基金投資管理,也沒有託管人,完全選擇市場當中的投資建議人、投資諮詢人、盡調服務人員、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但是將投資外包給市場專業人員,完成的幾萬億投資,平均市場結果來看,投資收益是較好的。
王忠民指出,囿於傳統金融法本身的限制,當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合規與發展,在法律、治理、市場構建相關方面,從證券基金投資角度來看,是一個薄弱環節。未來,完善法律和監管,與實際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架構相適應,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王忠民提出,隨着金融科技的深入發展,數字化的平台、工具的穿透力、影響力和可操作一旦形成,市場覆蓋能力和滲透力極強,前端的法律、監管交錯矛盾都會滲透到其中,形成更加前沿和更加矛盾的場景。而涉及證券基金投資信義義務的投資諮詢,率先開發出了這個場景,因而觸發了當前的矛盾。王忠民指出,法律是一個不斷修改、補充的過程,因此企業、機構在這一過程中,第一要擁抱監管,第二要對監管有忍耐心,只有這樣才能把前沿的東西相對穩定、健康、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大成基金副總裁、央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長姚餘棟從投顧業務的發展階段和投顧技能兩個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觀點。姚餘棟認為,當前市場投顧需求量大,未來居民投資將由房屋轉向金融資產配置,投顧業務發展將表現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受益於國家的推廣普及,金融產品淨值化、標準化的趨勢明顯,市場投顧訴求很大;第二階段,投資者將對收益率有着強烈渴求;第三階段,投資者對收益率的渴求下降並真正進入投顧階段,這一階段也將對保險業提出巨大挑戰。
姚餘棟認為,真正的投顧技能一定是主動加量化並進行風控。進行投顧需要有對不同資產組合的認知、體驗,有對量化和風控的掌握,還需要取得投資者信任。這些需要在未來逐步推進。
姚餘棟表示,三方出現的組合讓廣大投資者獲得一些收益,這是當前比較合適的模式。姚餘棟表示希望各方通力合作,將行業打造好,讓投資者掙錢,享受組合這一模式,而從業者要追求信義義務,贏得投資者的信任。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針對《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中的具體條款和定義,談到了五個方面:一是在《管理辦法》的定義下,“證券研究報告”定義變得更加寬泛,可能導致行業分析、宏觀方面的研究報告也被納入其中。他認為2010年相關文件中的定義更加嚴謹。
二是隨着資管新規的落地,《管理辦法》應該從傳統機構監管模式向現在的行為監管模式轉變,要有更寬廣的視野,不侷限於守住證券、基金的傳統領地,應該考慮將銀行理財子公司、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等從事股票和基金投資、投資顧問、基金評級等活動的機構、公司也納入進來,這樣也有利於暢通居民儲蓄向資本市場投資轉化的渠道。
三是,與其他行業集中度提高通常能夠改善市場結構不同,對於市場來説,投資諮詢行業的集中度越低、觀點越是多元化,市場會越是平穩,為此,魯政委建議,鼓勵更多從業人員參與資格考試與註冊。讓銀行理財子公司、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等開展證券基金投顧業務的人員,有資格參加考試,並獲得註冊,以鼓勵機構、市場研究活動的規範,減少灰色地帶。
四是,建議《管理辦法》應根據機構、企業的實質業務,來加強對於海外做空機構以及媒體、自媒體的監管。
最後一點,魯政委談到了智能投顧的問題。他認為智能投顧是現在的金融市場上程序化交易的一部分,未來應該在《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明確監管規範,以解決“羊羣效應”的問題,控制由智能投顧這種高頻自動化交易在未來導致的行為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楊東從金融業核心邏輯、新技術對於牌照管理造成的問題以及法律監管如何應對這三個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觀點。第一,從金融業的核心邏輯來看,理應根據資產端、投資端確定風險匹配,再根據資產端風險高低以及投資者投資能力開始進行匹配,匹配度不一樣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而傳統《證券法》中,投資諮詢類業務涉及風險相對最低,因此不應讓諮詢機構承擔金融機構的義務。
第二,很多類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所做的業務架空了金融中介的功能,同時金融的其他功能得到了異化和延伸。這部分業務雖然方式、功能、模式完全不一樣,但本質上還是金融。對於這種情況,監管不易把握管理程度,因此引發了一些問題。
第三,對於類金融機構,應當創新監管。鼓勵企業機構做到全面落實瞭解客户(KYC)政策,根據不同的風險接受程度,匹配相應風險的金融產品;同時,有效利用互聯網技術,對客户進行精準畫像,做到良好的風控。在此基礎上,就可以為創新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管環境。
在發揮互聯網企業對KYC畫像功能之後,其他方面的門檻和要求就應該降低,因為一旦最核心的風險控制住了,那麼在其他方面的准入門檻或風險控制要求也就應該降低,否則管理成本太高,不利於創新。
最後,楊東表示,投顧與諮詢業務確實複雜,《證券法》中對於其規定有着較高的門檻有一定道理。但隨着新技術的應用,投顧是否還需要高門檻,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楊東認為,在金融法與金融監管方面,對於創新業務要有更多的包容。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博士指出,因為基金都可以作為一種組合,基金的銷售是一個銷售牌照,基金組合更應該是銷售牌照,不應該列入投資諮詢業務範圍。基金組合不是投顧,更不是投資諮詢業務。
何海鋒同時指出,雖然本次《證券法》修訂中,對於投資諮詢業務採取了嚴監管的態度,但何海鋒認為,對於希望發展投顧業務的新型的互聯網機構,可以考慮相應地放寬監管,以適應新技術的發展。何海鋒提出要區分清楚專業人員、專業投顧與非專業人員。他指出目前在司法觀點上,監管對銷售和投資諮詢、銷售和其他的持牌機構進行的區分相對模糊。《證券法》此次修改,刪除了包括證券諮詢機構在內的,對相關人員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也模糊了從業人員證券資格考試的要求。何海鋒指出,減少操作市場違違規操作,打擊傳播虛假信息是必要的,但這一點不應由《管理辦法》約束,對於非專業人員與專業人士,應區別對待。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