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指導意見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

中新網1月14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有效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起草了“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

《意見》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積極為中小微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一是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健全司法與執法銜接機制,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於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三是支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強化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運用,提升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四是通過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户、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逃廢債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二)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一是在堅持平等保護的基礎上,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依職權調取證據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二是在審理案件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防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三是切實貫徹民法典第187條規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對債務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債權優先於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處罰受償。在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四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產生的民事糾紛,因刑事案件無法推進審理、無法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問題,《意見》規定,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理。

(三)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為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緩解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意見》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項具體的措施。一是將之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綠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以快立、快審、快執機制確保中小微企業賬款及時回籠。二是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在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推動將清欠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三是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確保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意見》一是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二是對於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要積極引導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再獲新生。

(五)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意見》提出,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託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如果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依法嚴肅追責,決不姑息。

(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採取執行a措施。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也要考慮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流動性資金壓力大等實際情況,在執行過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它的不利影響。對此,《意見》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採取查封措施時,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儘可能不影響查封財產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產經營。對查封的財產,應當允許其以該財產自行融資的方式償還債務。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后,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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