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冰
企業IPO,離不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盡責服務。
近期,圍繞中介機構履職質量不高的現象,監管部門頻頻發聲。證監會主席易會滿直言,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也表示,對於現場檢查進場前撤回的項目,如發現存在涉嫌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保薦機構、發行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在註冊制下,中介機構到底該如何勤勉盡責地為企業提供服務?申萬研究所首席市場專家桂浩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註冊制的主要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與審核制相比,註冊制下中介機構在信息審核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承擔的責任也更大。”
中介機構低級錯誤頻現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3月21日,註冊制下,上交所累計受理547個科創板IPO項目,267個註冊生效,其中242家已經上市;深交所累計受理555個創業板IPO項目,115個註冊生效,89家已經上市。其中,中信證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等5家中介機構負責IPO項目均超百個。
今年1月底,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20家科創板和創業板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名單。隨後,其中16家企業相繼撤回IPO申報材料。另有數據顯示,截至3月21日,今年以來,已有78個IPO項目未能走到上市終點(含撤回、審核未通過、終止註冊)。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表示,在IPO現場檢查中出現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並不是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的執業質量不高。
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中介機構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專業能力不強,在IPO審核過程中經常出現低級錯誤;二是風險意識不強,對擬上市企業存在的問題及未來可能面臨的潛在風險缺乏敏感意識;三是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很多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利益綁定,而不是與資本市場長遠發展和投資者利益綁定。”
據尚普IPO諮詢統計顯示,根據滬深交易所發佈的上市審核動態,在受理環節常見的補正問題主要包括:文件未按最新法規使用發行對象的規範表述、保薦人出具的文件缺少保薦人總經理簽名、發行人財務報表不完整、申請文件不適用情況説明中的文件報送情況與實際報送情況不一致等。
“上述常見問題,大部分是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工作疏忽導致。”劉斌表示,“中介機構若在申報前逐一認真核對,很多低級錯誤是可以避免的。”
“保薦機構在承辦項目過程中,勤勉盡責顯得尤為重要。”上海上正恆泰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資本市場部負責人劉陽芳律師強調,“保薦機構應當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時,應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説明書等信披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爽爽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和能力監管,是推行註冊制的重要環節和前提,將督促中介機構更好地為企業上市把好關,幫助企業依法合規上市。”
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針對中介機構在IPO審核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經多次表態。2021年2月5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2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發言表示,將通過堅決和有效手段壓實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責任,避免“帶病闖關”,提高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同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也表示,對於現場檢查進場前撤回的項目,如發現存在涉嫌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保薦機構、發行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3月20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強調,註冊制絕不意味着放鬆審核要求。3月26日,證監會就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時表示,將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成效,壓實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防範證券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風險。
另外,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強化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刑事懲戒力度。
“監管部門對證券中介機構的懲治力度在加大,彰顯了監管層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劉斌分析稱。
在“嚴監管”環境下,證券中介機構如何通過“內練筋骨皮”來強化自身責任?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陳文明主任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註冊制時代,中介機構應全面反思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加強內部控制,嚴把質量關。同時,切實加強員工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此外,中介機構還要時刻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劉陽芳指出,“中介機構要樹立與註冊制相匹配的執業理念,關鍵是要從被動式監管角色轉變為主動式‘看門人’角色。目前來看,中介機構仍普遍存在‘等着問’‘擠牙膏’式的被動糾錯情形。中介機構應該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視為己方利益,爭當糾錯人,把好看門關。”
陳文明認為,IPO審計業務的行業准入制度還有待完善,建議從兩個方面來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首先,嚴格審查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申請,實行執業資格流動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其次,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和對投資者的賠償機制。
劉斌則建議,可以引入中介機構服務負面評價機制,鼓勵優秀的中介機構為更多擬上市企業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