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600萬進300萬出還被罰30萬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財經

新《證券法》加重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成本。內幕交易者莫要心存僥倖。

近日,安徽證監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珠集團監事範軍參與中珠醫療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交易(600萬元進300萬元出,虧損300萬元),並被證監會處以30萬元罰款。

提到內幕交易,投資者想到的往往是內幕交易者因此賺得盆滿缽滿。但實際情況未必如此。比如在範軍內幕交易案中,作為中珠集團監事的範軍,不僅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而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關鍵內幕信息知情人許某來得知中珠集團控股公司中珠醫療重大資產重組的消息,很顯然,當時範軍掌握的消息是準確的。範軍因此大量買進中珠醫療股票。

但出乎範軍意料之外的是,中珠醫療股價並沒有因為重大資產重組的消息而大幅上漲。2018年2月1日,中珠醫療股票因重大重組事項停牌,2018年4月28日,中珠醫療披露重組預案,擬以約30億元現金收購康澤藥業及浙江愛德。不過這起重組卻並未成功,2018年6月22日,停牌數月的中珠醫療股票覆盤後連續跌停,市值大量縮水,自此一蹶不振。範軍買進的股票損失慘重。中珠醫療的重大資產重組會泡湯,這顯然是範軍所沒有預料到的。但在現實中,這種情況也並不少見。

無論如何,在內幕交易這個問題上,內幕交易者不要心存僥倖,面對大數據在監管部門的運用,內幕交易是難逃監管的法網的。

內幕交易無論是賺了還是虧了,説到底都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懲處。民事責任規定於《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加重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成本。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罰款從違法所得的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對於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罰款金額提高到50萬至500萬元,原規定相應情形下的罰款金額僅為3萬至60萬元;對於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從3萬至30萬元提高到了20萬至200萬元。

以範軍內幕交易案為例,投進去的資金是600萬元,出來的資金是300萬元,虧掉了300萬元。因為沒有違法所得,所以只罰款30萬元,這樣範軍還剩下270萬元。如果範軍600萬元進去,1200萬元出來,範軍因此賺了600萬元。那麼對於範軍的處罰就是,沒收範軍600萬元的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新《證券法》則是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即便只是給予最低的一倍罰款,其600萬元的本金就要全部吐出來,如果是給予二倍的罰款,範軍吐完本金還要再補上600萬元。對於內幕交易者來説,賺得越多,罰得也就越多。

所以,內幕交易者當戒。這也是《證券法》以及監管的目的所在。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望試圖進行內幕交易者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