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建築集團企業乙與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甲簽訂了建築施工合同,後建築集團企業乙授權旗下的子公司丙進行施工建設,並且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給甲,款項也結算到丙公司對公賬户。
截止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已經取得了丙公司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6億元,税額5400萬元。
請問:
三流中合同流跟發票流、資金流不一致,5400萬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許抵扣?
答覆
可以抵扣。
參考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二、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税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税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税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税。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税額。
案例二
公司業務員出差取得一份開具給所在公司的住宿費的專用發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時候是業務員來通過個人卡刷卡支付。
請問:
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覆
可以抵扣。
參考
<國家税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税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户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税?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户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税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税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户還是對公賬户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税。而且,需要補充説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税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户不同而對進項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案例三
某分公司購進一批商品,取得專用發票,由於分公司資金問題,由總公司來統一付款。
請問:
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覆
可以抵扣。
參考一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
參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
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參考三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税人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否則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