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保險業資本監管的部門規章迎來大修。7月30日,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提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綜合評級的概念。
據瞭解,現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仍屬“償一代”下的監管規定,是原保監會2008年第1號令,隨着2016年償二代正式實施,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相較償一代有較大變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不能統領償二代制度和滿足償二代監管實踐的需求,修訂也早已提上日程。
新快報記者對比《徵求意見稿》和2008年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發現,在2008年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並未明確提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綜合評級的概念,而是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指標統稱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並明確將其分為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
而《徵求意見稿》直接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定位三大方面: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同時,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徵求意見稿》也給出了監管措施。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採取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向股東分紅等監管措施。
除此之外,銀保監會還可以視具體情況,依法授權其派出機構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對於採取措施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未明顯改變或進一步惡化的,《徵求意見稿》表示,將由銀保監會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