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時代財經 高秋榕
廣州浪奇自曝5.72億存貨不翼而飛之後,引發了一系列多米諾效應。
9月28日廣州浪奇一字跌停,深交所火速發函,要求浪奇全面核查,並説明存貨風險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就5.72億貨物核查的最新情況,廣州浪奇方面回覆稱,公司內部正在梳理情況中,最新相關信息可以留意最新公告。
目前這一事件仍疑點重重,時代財經查詢相關資料發現,鴻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燊公司”)在今年已進入破產清算,而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公司”)的母公司*ST輝豐則將此事指向“蘿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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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蘿蔔章”?
根據*ST輝豐的定期報告,*ST輝豐涉及農藥化工、化學品和糧食貿易、物流等業務,而輝豐公司成立於2007年12月,是*ST輝豐旗下唯一主營倉儲貿易業務的子公司。
今年上半年,輝豐公司營業收入為7420.09萬元,佔*ST輝豐營收的9.65%,淨利潤501.27萬元,而*ST輝豐淨虧損了4834.13萬元。
數據顯示,2016年輝豐公司併入*ST輝豐的報表時,營收佔比高達42.79%,為公司貢獻的營收接近25億元。但2017-2019年,其營收佔比僅在10%上下浮動,貢獻營收從4億驟減值1.7億元左右。
*ST輝豐的定期報告顯示,公司與客户簽訂倉儲合同,明確租賃方式、價格、期間和結算方法等合同要素,按合同約定每月定期與客户結算,並由客户簽署結算單後,據此按照合同確認倉儲收入。
時代財經致電*ST輝豐進行採訪,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與廣州浪奇簽過倉儲合同,浪奇提供的合同編號與公司數據對不上,《2020年6月輝豐盤點表》所蓋印章也並非公司印章。
對此,廣州浪奇也在公告中表示,9月18日,公司聘請律師前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行政審批局查詢輝豐公司的工商內檔,但仍未能核實《2020年6月輝豐盤點表》與輝豐公司《回覆函》上加蓋的輝豐公司印章的真實性。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崔傑律師在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此次事件是否起源於“蘿蔔章”尚待核實。一般來説,“蘿蔔章”有兩種,一是造假的,的確不是公司的公章;另一種則屬於公司的公章,但沒有在相關部門備案。
*ST輝豐上述人士表示,公司與浪奇由始至終都沒有倉儲方面的合作,僅在此前有過貿易方面的合作,但目前已經中止。“公司已經派人赴廣州報案並處理此事,更多進展請留意公司公告”。
崔傑律師指出,“蘿蔔章”案件也涉及兩種情形,具體取決於是否為公司管理層授意。
“若管理層對此不知情,則可能是公司內部人員內外勾結;若為管理層授意,則存在財務造假的可能。”崔傑律師表示。
鴻燊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
對於浪奇存貨事件的另一個倉儲方,時代財經致電鴻燊公司進行採訪,對方表示,“他們的貨沒有放到我們這裏,一切以浪奇公司的專案組調查結果為準”。
天眼查數據顯示,鴻燊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是南通地區較大型的貨物倉儲及貨運服務商,其疑似實控人為黃勇軍,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鴻燊公司的全稱於2017年7月變更為江蘇鴻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但在2019年5月又變更回此前的名稱,即江蘇鴻燊物流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鴻燊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報告顯示,企業經營狀態一欄為“停業”。今年7月,該公司被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原因為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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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數據顯示,鴻燊公司涉及的案件達35起,案由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轉破產清算、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等。
鴻燊公司涉案類型丨圖片來源於天眼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及江蘇農商行與中信銀行,(2018)蘇0623執902號案件顯示,2018年3月,江蘇鴻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實控人黃勇軍被列為失信人及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204.17萬;2019年1月,上述失信人均被限制高消費。
而實控人的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也將鴻燊公司“拉下水”。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顯示,黃勇軍借款人民幣22萬元,並出具借據一份,借期至2016年6月1日。鴻燊公司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蓋章,承諾自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借款本息還清為止。但借款到期後,黃勇軍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推託。
最終法院判決黃勇軍償還借款及利息和逾期利息,鴻燊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據上蓋章,雙方未約定保證的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今年2月,如東縣人民法院受理鴻燊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天眼查數據顯示,原告如東昇泰科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鴻燊公司的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將於9月30日開庭審理。
其破產民事裁定書顯示,鴻燊公司主要固定資產為土地使用權、廠房及運輸車輛。其土地已經抵押給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並被多個案件查封,而其無證廠房也被查封,部分車輛被拍賣。
從2017年起,鴻燊公司及其實控人黃勇軍開始訴訟不斷,並在今年進入破產清算,公開資料均有跡可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是否真的對此毫不知情?
有負責風控的人士向時代財經表示,其所在的公司每季度會查詢合作公司的法律訴訟信息。
“若合作的公司涉及訴訟案件,一般會敦促公司儘快解決相關問題,若問題嚴重到影響合作,則會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一旦確認其破產,只能走申報債權的程序。”上述人士表示。
崔傑律師對時代財經表示,就浪奇存貨事件而言,具體應該看浪奇與鴻燊公司簽署合同的時間與其破產時間的前後順序。
倘若浪奇在鴻燊公司破產後仍與其簽署合作合同,則將構成重大過錯。《破產法》規定,進入破產清算的公司不允許進行新的交易。
若鴻燊公司在與浪奇合作後申請破產,對於合作方浪奇而言,首要任務是確定合同交易是否已履行,若未履行則應立刻終止交易,若已履行則應確認債權,積極申報以將公司的損失降至最低。
根據鴻燊公司對媒體披露的信息,公司與廣州浪奇於2019年9月簽約,也曾配合廣州浪奇方面完善數據。
而天眼查數據顯示,黃勇軍最早於2017年9月被限制高消費,鴻燊公司2018年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此外,鴻燊公司所有的廠房、土地、車輛等財產在2019年4月被法院查封。
“獐子島事件真相已經水落石出,公司及相關人員已經受到處罰,但目前浪奇存貨事件真相如何還有待證監會調查,倘若上市公司存在造假,必將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涉及證券犯罪的,投資者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崔傑律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