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隨着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各類涉及新交易、新模式、新業態的矛盾糾紛也逐漸增加。近兩年來,江蘇無錫兩級法院通過個案審理提煉裁判規則,指導行為和價值判斷,積極營造有利於數字經濟和數字化發展的法治環境。《法治日報》記者從無錫法院辦理的涉及網絡數字經濟的新型糾紛案件中選取了4起案件,以案釋法,以饗讀者。
約定刷單增加銷量
行為違法協議無效
2020年6月30日,周某與張某簽訂協議,約定由張某為周某所有的網店刷單,本金由周某支付,刷單費用為15元/單。周某給張某的運作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至7月31日,在規定時間內,張某操作店鋪產生的業績利潤超出周某所投入成本的,張某無需承擔費用投入。超出規定時間未完成的,張某退還周某已支付刷單本金及刷單費用。
協議簽訂後,周某支付了刷單本金305608元,張某使用其中的163311.37元用於刷單,剩餘142296.63元未使用亦未歸還周某。此外,周某還另支付用於買家秀爆款刷單費用45800元及搶購刷單費用18000元,張某均未履行。後雙方終止合作,張某未按約定退還相關費用,周某經多次催討無果,遂將其訴至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立即歸還欠款206096.63元及利息。後經法院合法傳喚,張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該協議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該協議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法院支持周某的訴請,一審判決張某歸還周某206096.63元及該款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庭後表示,網購現已成為年輕人首選的購物方式,而大多數人在網購時往往要通過網店的銷量及評價來作出選擇。本案中,周某為了提高其店鋪的銷量及好評,與張某簽訂了刷單合作協議,但刷單行為損害了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其他類似產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交易秩序,刷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相關協議均屬無效。
未經許可上傳視頻
侵犯權益道歉賠償
林某曾應邀作為嘉賓參加某電視台的一期美食節目,該期節目播出後,某公司對林某在電視節目中示範使用紫砂鍋燉肉的一段視頻進行剪輯,並將剪輯後形成的短視頻上傳於該公司運營的銷售紫砂鍋的網絡店鋪頁面。林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遂將其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某公司承認使用美食節目的視頻未經電視台和林某同意,但認為林某參與美食節目後,其肖像權已然讓渡給電視台,故其並未侵害林某肖像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參加電視台美食節目,應視為林某許可節目製作方通過拍攝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並不等同於將自己的肖像權讓渡給節目製作方,某公司未經林某許可擅自使用林某肖像的行為構成侵權,一審判決某公司以書面形式向林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2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在信息碎片化時代,短視頻的市場規模不斷攀升,一方面極大滿足了大眾的社交互動需求,另一方面也被廣泛用於各種商業推廣活動。短視頻火爆的背後,侵犯他人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現象層出不窮,而目前國內尚未出台針對短視頻、自媒體行為的行業規範或行業標準,解決短視頻網絡侵權問題主要依靠法律途徑。而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短視頻的創作者和使用者均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廣大網友如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網絡主播擅自轉會
合同存續違約當賠
某網絡直播公司與主播王某簽訂了《主播簽約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該公司擔任王某在互聯網線上演藝及未來可能涉及的線下演藝獨家經紀公司,未經公司書面許可,王某在其他公司平台或自行從事與協議規定的在線演藝直播活動相同或類似行為,視為王某單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后王某未經公司書面許可,擅自強行退會,並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某網絡直播公司遂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承擔30萬元違約金。
庭審中,王某辯稱雙方是勞動、勞務法律關係,而非合同關係,且某網絡直播公司以主播協議掩蓋非法用工目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法律規定,因此雙方之間的主播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雙方簽訂的主播協議,王某對自己的直播時間、地點、內容等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其收入來源於直播平台中用户對主播打賞的網絡增值服務收益分成,與勞動、勞務合同中的勞動、勞務報酬有明顯區別,應認定雙方為合同法律關係。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轉會,已經構成違約,應賠償某網絡直播公司相應損失。法院依法根據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協商一致,王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解除,由王某賠償某網絡直播公司5萬元,雙方對調解協議內容均無異議。
法官庭後表示,隨着互聯網技術不斷髮展,不少自媒體人、網絡紅人逐漸轉型為網絡主播,“主播經濟”成為商品流通領域的重要一環。本案就是一起典型主播合同糾紛,王某為獲得流量支持,選擇加入類似經紀公司的直播公會,由公會為其提供資源推薦、專業培訓、形象運營等服務,但擅自轉會引發糾紛。法院通過審查主播收益、履約期限及違約金金額等方面,作出上述判決。
專屬條款有約在先
違反協議模特敗訴
2019年7月,經營淘寶店鋪的張某與模特潘某簽訂《平面攝影合同》,約定潘某為張某提供服裝平面拍攝、直播、後期照片處理等相關拍攝工作,其中還約定了“模特專屬條款”,即“合作期間,潘某不可以給其他店鋪以及其他電商平台拍攝女裝精品類目的淘寶平面圖,不限制潘某為其他公司拍攝香水或化妝品等非女裝類目的拍攝。若一方中途違約或無故解除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20萬元違約金。”後潘某違反約定在其他淘寶店作為女裝模特進行拍攝,張某遂將其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潘某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合同已於2020年5月30日解除。張某認為因合同提前解除需另外尋找模特,實際損失7.5萬元。潘某認為張某主張違約金20萬元過高,同時指出張某拖欠其勞務報酬5.77萬元,向法院提出反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之所以與潘某約定合作期間不允許在其他店鋪及電商平台拍攝同類目的淘寶平面圖,注重的即是模特的個體形象及網絡影響力等,避免過度競爭,此種情況下也會給予模特相匹配的報酬。同時,兩人簽訂的合同未限制潘某拍攝非同類目的照片用於其他店鋪營銷,並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等基本人身權利的情形,應屬有效。合同中既然有約在先,雙方就應當嚴格遵守。因約定違約金過高,故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調整為實際損失的1.3倍,為9.75萬元。張某應支付潘某勞動報酬5.77萬元,該款與違約金相抵扣。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潘某支付張某違約金3.98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模特專屬條款”是合同履行的一種特別方式,從商業利益上考量,簽訂“模特專屬條款”有利於店家建立固定的品牌形象,避免品牌形象混同、惡意競爭;也有利於模特獲得更大的品牌支持,簽訂該類條款屬於正常商業行為。隨着網絡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新興行業不斷湧現,商業模式日益更新,靈活多變的合同條款是促成新興業態發展的基因,新的商業合作形式能否獲得成功,能否保持充分的市場活力,取決於創新的合同條款能否順利實現。在數字經濟時代,人們簽訂合同應當更加謹慎,切實增強契約精神,誠信履約。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老胡點評
當前,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正在成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方興未艾,電子商務、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風起雲湧,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交易繁榮活躍的同時,也引發許多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
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惡意刷單行為還是利用短視頻侵犯他人肖像權,無論是網絡主播擅自轉會還是平面模特專屬條款,都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產生的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這些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一方面反映出數字經濟領域中個別市場主體缺乏誠信意識和法治思維,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在新模式新業態層出不窮的背景下相關法律規則和行為規範相形見絀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新模式新業態不能成為市場監管的空白,社會治理應當及時向數字領域延伸。有關監管部門和商業平台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對數字經濟市場主體深入開展誠信教育、法治宣傳,增強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意識。同時,司法部門應當依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規定加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並積極通過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形成指導性案例,使新類型市場主體有所遵循、使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