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皮海洲:北交所來了 投資者門檻不必急於降低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財經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繼9月2日高層宣佈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之後,9月3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就北交所有關基礎制度安排公開徵求意見,9月5日晚,全國股轉公司又就北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徵求意見,北交所也因此正式設立。

從北交所的相關制度安排來看,還是頗具新三板特色的,也即是符合新三板市場實際情況的。畢竟北交所的設立是深化新三板市場改革的產物,北交所本身就是新三板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北交所本身也就是在新三板精選層的基礎上組建的。所以,北交所的制度安排也都深深地烙上了新三板市場的烙印。

比如,在北交所《上市規則》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而從A股市場來説,是鼓勵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現金分紅的。北交所作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畢竟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從企業的發展階段來説,與A股相比,“更早、更小、更新”。因此,其盈利本身就較為有限,有的公司甚至還沒有盈利。而公司發展對資金存在較為強烈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少企業的分紅能力是不足的。因此,北交所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而是鼓勵公司“量力而為”,這顯然是與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相符合的。

又比如,北交所的上市制度更是有着鮮明的新三板特色。雖然伴隨着北交所的設立,北交所也將同步試點證券發行註冊制。但北交所的上市制度卻是旗幟鮮明地高舉新三板的大旗,明確規定北交所新增上市公司來源於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公司。這實際上也是沿襲了目前精選層的做法。因為目前精選層掛牌的公司都來自於創新層公司,而且在創新層掛牌的時間不低於12個月。北交所沿襲精選層的這一做法,顯然有利於增加新三板市場的吸引力,尤其是創新層的吸引力。那些希望到北交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須先到新三板創新層掛牌一年。這對於激活新三板市場特別是創新層顯然是有決定性作用的。

而在北交所設立之後,還需不需要轉板機制,這也是市場需要直面的問題。從制度建設來説,轉板機制依然存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轉板到滬深交易所上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轉板機制意義已經不大了。因為北交所賦予了在北交所上市的企業以“上市公司”的地位,這與滬深交易所是一樣的。而且在北交所設立之後,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價格並不比滬深交易所低,企業轉板的動力明顯不足。並且從北交所本身的發展來説,也希望好的公司能夠留在北交所上市,並在北交所將企業做大做強。因此,在北交所設立之後,轉板機制或不再是新三板市場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了。

或許北交所的投資者門檻設置是不少投資者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正因為這個問題投資者非常關心,所以證監會給予了公開的回應,表示北交所將繼續堅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在實踐基礎上不斷完善,形成與北交所服務的中小企業的特點以及與北交所投資者定位相適應的適當性安排。證監會的這個回應顯然是合適的。但市場上仍然有降低北交所投資者門檻的聲音,比如,有人建議將北交所的投資者門檻降到50萬元,與科創板的投資者門檻對接。

對於這種建議,我的看法是操之過急。本人是贊成證監會的意見的。畢竟在北交所上市的中小企業相對於科創板與創業板來説,更加突出“更早、更小、更新”的特點,這就意味着對這類公司的投資風險相對更大。因此,基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北交所的投資者門檻設置高於科創板是合適的,而不能急於將北交所的投資者門檻與科創板對接。當然,未來隨着北交所的進一步發展,隨着北交所各項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尤其是保護投資者措施的進一步完善,再“形成與北交所服務的中小企業的特點以及與北交所投資者定位相適應的適當性安排”,這是完全可以的,不過,這也並不意味着北交所投資者門檻的設置就一定要與科創板相接軌。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