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恆寶股份(002104)以1.53億元現金收購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易”)51%股份,成為其控股股東。然而,2021年3月31日晚間,恆寶股份發佈公告稱,一卡易出現管理異常情況,公司已無法控制一卡易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對一卡易失去控制。
2022年首日,恆寶“失控”子公司一卡易原總經理於挺進在電話中向記者透露,2021年5月17日,恆寶股份以“一卡易失去控制不能財務並表”為由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發起《仲裁申請書》,提出解除恆寶股份與一卡易等被申請人於2015年5月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仲裁申請。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671)2014年4月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據公司《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2021年4月20日起,於挺進的公司董事職務被罷免。
於挺進告訴記者,上海仲裁委員會近日發出通知説,因案件審理需要,決定將本案的審理期限延長至2022年1月26日。記者還獲悉,該仲裁已於2021年8月31日開庭,目前處於待裁決階段。
對此,恆寶股份董秘陳妹妹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説,一卡易失控事宜,公司此前在2020年年報與深交所問詢函回覆,以及2021年半年報當中已經披露。關於仲裁,她説,待最終的仲裁結果出來後,公司將會進行持續披露。
尋求“後悔藥”是否合理?
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權的奇怪現象頻繁上演。
對於恆寶股份提出來解除《股份轉讓協議》,恆寶股份控股子公司一卡易原總經理於挺進表示,一直以來,按資本市場股份轉讓的遊戲規則,為防止收購目的落空,通常可以在收購協議中附加利潤對賭條款——例如,被收購方無法達成目標,則要求其通過第二次交易的方式回購股份或給與收購方賠償。
一卡易公司官網披露了《一卡易股東恆寶股份與其它股東涉及1.66億重大仲裁的説明》。文章稱,仲裁申請人恆寶股份認為,自2021年2月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屢次違反《股份轉讓協議》約定,阻撓申請人行使控股股東權利,排除申請人對一卡易的合法監管,甚至不允許申請人工作人員進入一卡易,致使申請人對一卡易失控,業績不能並表,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對此,於挺進認為,不附加對賭條款或業績承諾的股份轉讓,顧名思義其合同目的就是“一方轉讓股份,一方支付股份轉讓款”。那麼,從數年後的公司治理去倒推、探究當初的“合同目的”,明顯屬於一種倒置因果的行為。股份轉讓款體現的是股份的市場價值或價格,並不包含(或隱含)小股東應同意大股東所有決策與決定的這一意思。換言之,只要股份轉讓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及重大誤解,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情形以及未有約定解除事由,那就不得隨意解除。
“失控”還是“沒有失控”?
2021年3月31日,恆寶股份發佈《關於對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宣佈該失控事實;隨後4月20日,一卡易公司官網發佈《澄清:恆寶股份未對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文章。
彼時的恆寶股份公告顯示,因一卡易出現的管理異常情況,為加強一卡易管控,公司向一卡易派出由一卡易董事長、財務總監、法定代表人為主要成員的工作組進駐一卡易,但因一卡易股東於挺進等原管理團隊阻擾,導致管控工作受阻;公司委派財務人員被於挺進無故解聘;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營業執照等印鑑和證照均被一卡易原管理團隊實際控制;一卡易原管理團隊擅自改變應收款項的收款方式,強行控制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鑑於上述事實,公司已無法控制一卡易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無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並實質實施控制,公司對一卡易失去控制。
恆寶股份同時表示,截至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一卡易對上市公司利潤貢獻較小,對上市公司影響較小。一卡易主營業務與上市公司現有主營業務的關聯性較低,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影響較小。
一卡易則稱,根據2021年4月19日股轉系統披露的《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問詢函回覆》,一卡易不認可恆寶股份對公司失去控制。其理由包括,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營業執照等印鑑和證照均在公司保管且正常使用;恆寶股份掌控一卡易網銀製單Ukey及審核Ukey,控制貨幣資金超1億元;恆寶股份能夠通過董事會、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目前公司財務負責人仍為恆寶股份指定的黃宏華;目前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仍為恆寶股份指定的黃宏華。
此外,一卡易的主辦券商太平洋證券在2021年4月19日股轉系統披露的2021-027號《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的回覆》答覆函中表示:“經核查,恆寶股份持有掛牌公司51.1020%的股份,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和掛牌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會議決議,普通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審議通過,特別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恆寶股份通過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依其可實際支配的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綜上,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實際控制人仍為錢京。”
於挺進向記者表示,恆寶股份目前能夠控制一卡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能夠行使控股股東權利並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一卡易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監事會主席及財務總監均為恆寶股份任命,近1個億的資金被恆寶股份掌控。
此外,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2021年初時,一卡易與恆寶股份方面曾商議過股份比例調整、或是將股份悉數購回的問題,但據説沒有最終辦好。
該人士表示,國內多數的上市公司收購案例中,控股股東一般不會把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盡數交給原團隊,但恆寶股份在協議中同意“日常經營仍由原管理團隊負責”。所以大致來看,雙方在頭幾年的關係還算得上是很融洽的。
法律人士:監管機構高度重視“失控”現象
此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傅長煜、伊嚮明等幾位律師撰文稱,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報的時間節點,總有各種各樣的故事發生。
文章認為,上市公司所持存在控制關係的子公司股權,在財務報告中一般列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屬於上市公司的重要資產。此類子公司“失控”,上市公司投資收益可能落空,資產受損,財務報表需要調整,甚至年報無法按時披露,乃至經營可持續性都可能產生嚴重問題,監管機構高度重視。
“監管機構主要關注認定‘失控’的理由是否充分,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失控前後採取了哪些應對措施,‘失控’過程中董監高、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責等等。”傅長煜稱。
文章指出,“控制”與“失控”都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公司法》與《證券法》均未給予明確的定義。但是,《公司法》下,基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以劃定“控制”的基本線條。根據《公司法》第216條,“控股股東”是指:(1)持股50%以上;或者(2)持股比例雖然不足50%,但是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而“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非股東。
文章最後認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法律字[2007]15號)的相關規定,雖然主要針對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認定,但是,基於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其可以作為判斷子公司“失控”與否的重要參考。
編輯:葉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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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