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排名、不作短期業績展示,基金投顧業務有新規,每日展示客户資產與收益,以客户為中心迎政策綁定
財聯社(深圳,記者 吳昊)訊,基金投顧業務又一則重要新規發佈,此次就服務業績與客户資產兩大核心指標,作出更為細化、更有針對性的規範要求。
在中基協最新向基金投顧試點機構下發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業績及客户資產展示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中,有兩大重要看點,其一是要求基金投顧機構展示服務業績時,“不得進行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排名和規模排名”;其二則強調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應展示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務業績,展示年化服務業績時,計算區間應大於(含)1年等。
從總體來看,意見着重於引導投資者與基金投顧機構,弱化以往對業績排名以及短期業績表現的過分關注,從而真正推動基金投顧業務“以客户利益為中心”的健康發展理念的落地。
到今年,基金投顧業務試點工作開展已滿兩週年,試點機構已擴容至59家,隨着試點機構展業步伐的陸續加快,監管規則也正不斷出台,從多維度助推基金投顧業務向規範化發展。
明確服務業績與客户資產展示指標
意見共有四章、21條,對基金投顧業績展示及客户資產展示作出具體規定,並重點涉及包括業績展示指標、概率模型、信息披露等多項細則。
意見有兩個明確定義,其一是服務業績展示,是指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在宣傳推介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或通過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詳情頁等,展示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或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評價指標;其二是客户資產展示,指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向客户披露授權委託管理的資產淨值及收益信息等。
對於不少投資者來説,“業績展示”為他們提供了對基金組合表現的直觀參考標準。對此,意見要求,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應展示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區間收益率、成立以來收益率、區間最大跌幅,可展示單日收益率、成立以來年化收益率、區間最大漲幅、區間最大回撤、成立以來最大回撤、區間波動率、夏普比率等。
基金服務評價指標,則應包括展示盈利客户佔比、簽約期盈利客户佔比、客户追加投資佔比、客户資金留存率、區間客户留存率、客户委託管理平均時長、客户整體收益率等。
意見強調,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在宣傳推介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可展示滿1年或1年以上的實盤服務業績(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展示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的,應當同時展示基金服務評價指標。這意味着,成立時間未滿1年的基金組合,將不能展示實盤服務業績,此舉將引導投資者更立足客觀與長期地看待業績表現。
不得排名、不得作短期業績展示
基金組合策略不得排名,以及不得作短期業績展示,或是意見中最為值得關注的內容之一。
意見明確,服務業績展示不得進行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排名和規模排名,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提及模擬業績(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為個別客户創造的收益,不得預測未來業績。
意見更要求,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創建 1年以上但不滿 5年的,應包含自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務業績;創建5年以上的,應包含最近5個完整年度的服務業績;展示年化服務業績時,計算區間應大於(含)1年。
意見同時指出,基金投顧機構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基金投顧業務時,若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包含的成分基金不在其銷售產品範圍內,可以根據銷售機構的銷售產品情況,調整部分成分基金。
其中尤為強調,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後,各大類資產比例應與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説明書保持一致,且替代基金與被替代基金應屬於同一類型;基金投資組合策略中,除貨幣基金外,替換的成分基金市值佔比,原則上不得超過原所有成分基金市值的20%。
意見同時對服務業績的計算方式作出細化指示。計算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表現指標時,應體現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費、基金交易費用的影響,向客户展示費後指標;計算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調倉日收益率時,在轉出基金確認之前與之後(包括確認日),均應體現其對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收益率的影響等。
每日展示客户資產市值與收益
就客户資產展示方面,意見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與客户約定展示頻率、方式和範圍。
展示頻率方面,意見指出,基金投顧機構應每日向客户展示前一日的資產市值、收益,並以不低於每季度的頻率,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記錄,資產市值、收益、累計收益,最大虧損金額,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費、基金交易費用等資產信息。
客户資產的計算方面,意見尤其強調,計算客户資產市值及收益數據時,應剔除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費和基金交易費用,展示費後客户資產信息;計算客户資產市值時,若客户存在調倉但尚未確認的交易,應按交易申請金額計算其資產淨值;向客户展示相關年化指標時,計算區間應大於(含)1 年。
多項新規助推業務規範化發展
到今年,基金投顧業務試點工作已開展兩週年,共有59家機構獲基金投顧資格試點資格,包括24家公募、29家券商、3家銀行以及3家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其中,券商的展業步伐在今年越發密集,東方證券、中信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等,在年內陸續上線基金投顧品牌。
展業加速的同時,多項相關規則文件也相繼出台,多維度助推基金投顧業務向規範化發展。
11月1日,廣東證監局下發《關於規範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明確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有“四不得”: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
11月5日,中基協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兩則新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投顧協議》中對“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作出定義,即接受客户委託開立授權賬户,代客户做出交易決策和執行交易申請;此外還提及,基金投顧機構須在中國證監會備案,且具有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資格;基金投顧機構應對基金產品實施盡職調查,形成評估報告;不得向客户推薦結構複雜的基金;資料留痕不少於五年。
《風險揭示書》中提到了基金投顧服務的一般風險,因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尚處於試點階段,存在因基金投顧機構的試點資格被取消不能繼續提供服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