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曾剛:《辦法》吸納了資管新規要求 對整個資管行業都將產生影響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中國銀保監會今日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第一時間接受了財聯社的採訪,並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首先,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辦法,是理財子公司監管制度建設的一部分。理財子公司是全新的機構,其所有的業務規則、監管規則都要從無到有地建設起來。去年已經出台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辦法徵求意見,然後到本次的《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後還會有其他方面的。整個監管體系在逐步的建立、完善,這有助於銀行理財子公司試點的穩步推進和制度建設,這是行業穩健發展的基礎。
《辦法》對銀行理財的銷售管理,做了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和要求。私募方面,基本上是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來的,因為資管新規提及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也應該納入到監管中,所以《辦法》不僅是影響理財,對整個資管行業的規範也會產生影響。在資管新規出來之前,銷售環節存在着很多的問題,在《辦法》中都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和安排,包括代銷機構的主要業務範圍。
同時也涵蓋了哪些機構能夠進行代銷;代銷機構和理財子公司之間各自的法律責任;代銷這個在銷售過程當中有哪些禁止行為,尤其是處於消費者保護的角度,要避免以前在實踐當中所存在的被消費者投訴的問題等。
《辦法》實際上非常系統的樹立了整個理財管理銷售的整個制度體系,哪些業務範圍、哪些機構可以參與到銷售過程當中;代銷機構與理財子、私募之間的這種法律關係是如何的;以及它在銷售過程當中的一些行為的規範等等。所以《辦法》系統地為整個銀行理財子未來銷售方面的規範和可持續發展以及相關的創新,做了系統性的安排。
目前銷售大概分成兩大類。其中外部代銷又可以分為兩類。互聯網代銷,實際上它只是其他類型銷售的一種。
首先是理財子自己的渠道,主要是APP線上銷售。第二個是代銷。原來理財子或者原來銀行理財的主要的渠道,就是存款類銀行業機構作為它的銷售主體,那就意味着整個銀行業的線上線下的渠道,不管是本行還是他行,都可以作為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銷售渠道,這跟以前銀行理財的銷售是完全一樣的。目前以這塊為主,主要還是以銀行和以前的理財的銷售渠道保持相一致。
這個主要是考慮到現在理財子公司的發展才剛剛起步,老百姓有時候還區分不清楚品牌的獨立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沿用以前的渠道,老百姓接受起來相對容易一些,有助於理財子公司的平穩的起步。
傳統的渠道之外的其他的渠道,就是非存款類銀行業機構的代銷機構,裏面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專業的銷售公司,當然也包括互聯網平台。這意味着以後隨着理財子公司發展的逐步的完善,老百姓對相關產品接受程度不斷的提高,可以進一步地去拓展到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和其他的專業公司。
所以儘管現在沒有擴展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和其他的專業性的公司,包括互聯網平台,但是已經從理論上是留了空間。只不過理財子公司現在剛剛起步,因為現在理財子到現在也還在起步過程當中,部分理財子公司也才剛剛開業。
在這個情況下,監管邊走邊試,以比較穩妥的方式先引入原來的渠道,保持它平穩的過度。同時為未來擴展留下空間。並不是説排斥這種渠道,而是在目前這個階段沒有引入而已,未來隨着情況的發展,相關制度的成熟、整個機構運行的成熟,往相關領域進行拓展有很大可能性。理財銷售需要得到監管的認可,所以代銷也需要資質認證的程序,只要得到銀保監會的許可,未來根據情況在銀保監會許可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推廣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和其他銷售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