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發展,財政部、税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對個體工商户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
為方便納税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税務總局同步發佈《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發展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今天帶你瞭解↓
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户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税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
若個體工商户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彙總納税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户經營所得年應納税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税額,多退少補。
舉例如下:
【例】納税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户A和個體工商户B,年應納税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麼張某在年度彙總納税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政策的應納税所得額為100萬元。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