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多家險企上半年償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新華社上海8月12日電(記者 黃蕾)《上海證券報》12日刊發題為《銀保監會:多家險企上半年償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報道。文章稱,近日,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在行業內部對多家保險公司進行了通報,認定這些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償付能力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下稱第13號監管規則)規定,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近期對各保險公司2020年一、二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對外公開披露情況,進行了非現場核查。
核查結果發現,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均能夠按照第13號監管規則規定,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但少數公司仍存在一些問題,目前,監管已要求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整改。
根據通報,一些保險公司在上半年償付能力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披露不及時。中法人壽未按規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
二是披露內容不完整。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未按規定披露最近一次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得分。久隆保險第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未按規定披露最近一次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得分,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未按規定披露最近一次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中各評估項目得分,未按規定披露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最低資本。
誠泰保險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未按規定披露最近一次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得分。現代財險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未按規定披露最近一次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中各評估項目得分。
三是披露數據差錯。國聯人壽、亞太保險、鼎和保險、信利保險的第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最低資本計算錯誤。
對此,監管提出四點要求:一是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第13號監管規則要求,加強償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時性、真實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第13號監管規則規定的內容,編制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季度報告摘要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是各保險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後規定時限內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不能按時公開披露的,應當在規定的公開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公佈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及預計披露的時間,延遲披露時間不得超過15日。
四是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償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況的監督,公開通報實施情況。對問題嚴重或被多次通報的公司,將依法予以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