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青島豐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豐唐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5月,青島證監局對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登記備案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顯示,豐唐投資登記的全職員工人數為2人,而實際檢查時豐唐投資含總經理、投資經理等在內的全職員工人數實際為9人。
(二)未全面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一是未留存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證明文件。二是未將風險告知警示過程配套留痕相關內容納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實際執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對投資者進行審核。
(三)未妥善管理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豐唐投資將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濟南豐唐普惠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未投出的600萬元資金出借給關聯方使用。
青島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反映出公司在內控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青島豐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6月24日,註冊資本1000萬,經營範圍為股權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非證券類業務)。(需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代客理財、吸收存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青島豐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為豐唐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豐唐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辰信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彙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户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島豐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青島豐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登記備案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顯示,你公司登記的全職員工人數為2人,而實際檢查時你公司含總經理、投資經理等在內的全職員工人數實際為9人。
(二)未全面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一是未留存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證明文件。二是未將風險告知警示過程配套留痕相關內容納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實際執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對投資者進行審核。
(三)未妥善管理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你公司將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濟南豐唐普惠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未投出的600萬元資金出借給關聯方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在內控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在2020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