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念因男士牛仔夾克不合格被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1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318號)。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0.0609萬元,罰款0.4784萬元。 

  

衣念因男士牛仔夾克不合格被罰
  

  經查,當事人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委託淄博海源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海源服飾公司)生產了50件男士牛仔夾克(款號SPJEB49H31),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上述衣服交貨至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 

  至案發,總計銷售出50件男士牛仔夾克(款號SPJEB49H31),其中37件存放於經銷商倉庫,13件已售出至消費者。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上海紡織集團檢測標準有限公司對上海尚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銷售的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男士牛仔夾克(商品條碼6971515827731)(型號規格:180/100A)予以抽檢。同年9月18日,該檢測機構出具編號為21QS0202的檢測報告,該報告結論上述產品PH值項目不符合“GB18401-2010”標準,耐酸汗漬色牢度和耐鹼汗漬色牢度不符合“GB/T3921-2008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服飾的行為客觀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服裝並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理應接受處罰。同時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我局開展調查,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並及時召回不合格服飾消除影響,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不合格男士牛仔夾克37件;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佰零玖元整; 

  三、罰款人民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為衣念(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318號 

  企業名稱: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UNGSOOJUNG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67794320F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虹梅南路4999弄21號 

  經查,當事人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委託淄博海源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海源服飾公司)生產了50件男士牛仔夾克(款號SPJEB49H31),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上述衣服交貨至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50件男士牛仔夾克(款號SPJEB49H31),其中37件存放於經銷商倉庫,13件已售出至消費者。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上海紡織集團檢測標準有限公司對上海尚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銷售的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男士牛仔夾克(商品條碼6971515827731)(型號規格:180/100A)予以抽檢。同年9月18日,該檢測機構出具編號為21QS0202的檢測報告,該報告結論上述產品PH值項目不符合“GB18401-2010”標準,耐酸汗漬色牢度和耐鹼汗漬色牢度不符合“GB/T3921-2008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為證: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轄權。 

  2、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衣服的生產情況、銷售情況、庫存情況、貨值金額等; 

  3、編號為21QS0202的檢測報告;證明男士牛仔夾克抽檢不合格; 

  4、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該款產品的進貨發票及合同; 

  5、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服飾召回記錄; 

  6、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均經過當事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其中複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本案書證、物證等材料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並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2022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字„2022‟第12202200031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我們認為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服飾的行為客觀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服裝並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理應接受處罰。同時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我局開展調查,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並及時召回不合格服飾消除影響,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不合格男士牛仔夾克37件;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佰零玖元整; 

  三、罰款人民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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