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 證監會新疆監管局網站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顯示,當事人俞凌因泄露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控科技”,股票名稱“ST安控”,300370.SZ)內幕信息被罰款50萬元。
經查明,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安排人員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投資局對接合作事項。2020年7月16日,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政府發函希望與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係。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賓市敍州區政府有關部門、宜賓市敍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到安控科技考察會談。其中創益產業為宜賓市敍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場盡職調查。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總經理張某、副董事長李某福、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討論合作方案,提出了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資1.5億資金,用於化解債務危機的方案。
2020年9月5日至9月7日,安控科技、俞凌與創益產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並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協議。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稱,引進上市公司並遷址,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支付1.5億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內啓動公司遷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質押,創益產業向俞凌支付1.5億元,期限3年。
證監會新疆監管局認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7月16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9月8日。俞凌當時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0億股,佔安控科技總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參與了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為本案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俞凌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羅惠忠是戰友關係,並且羅惠忠為俞凌股權質權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動與羅惠忠電話聯繫並談及安控科技與敍州區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導致羅惠忠獲知該內幕信息。俞凌和王彩海是朋友關係,2020年7月22日,兩人有過電話聯繫,因俞凌向王彩海説起了安控科技和宜賓合作的事情,王彩海由此獲取了內幕信息。羅惠忠、王彩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為。
俞凌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對俞凌處以50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顯示,當事人王彩海和俞凌是朋友關係,2020年7月22日,兩人有過電話聯繫,俞凌向王彩海説起了安控科技和宜賓合作的事情,王彩海由此獲取了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彩海實際控制並使用2個證券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具體為2020年9月3日至7日累計買入“安控科技”股票229.99萬股,成交金額1002.59萬元,並於2020年9月8日、9月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142.98萬元,經交易所計算獲利所得138.61萬元。王彩海涉案賬户資金全部來自王彩海及其配偶劉富玲。
證監會新疆監管局認為,王彩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沒收王彩海違法所得138.61萬元,並處以138.61萬元罰款,共計罰沒277.22萬元。
證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顯示,羅惠忠和俞凌是戰友關係,並且羅惠忠為俞凌股權質權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動與羅惠忠電話聯繫,談及安控科技與敍州區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導致羅惠忠獲知該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羅惠忠實際控制並使用4個證券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在2020年9月3日至4日累計買入“安控科技”股票1662.01萬股,成交金額6923.79萬元,並於9月8日至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8052.68萬元,經交易所計算獲利1118.58萬元。證監會新疆監管局認為,羅惠忠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沒收羅惠忠違法所得1118.58萬元,並處以1118.58萬元罰款,共計罰沒2237.17萬元;羅惠忠和王彩海共計罰沒2514.39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控科技於2014年1月23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俞凌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27億股,持股比例13.22%。公司於2020年9月8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顯示,宜賓市敍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益產業投資”或“甲方”)與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乙方”)、公司控股股東俞凌(以下簡稱“丙方”)於近日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甲方擬通過股權投資、產業投資、金融機構貸款協調等方式給予乙方資金支持,化解乙方債務問題,降低資產負債率。乙方將上市註冊主體及結算中心遷址至甲方所在區,同時通過技術遷移,擴大現有油氣田自動化、油氣服務等產業規模,並在國產芯片應用開發、機器人、安全控制產品、安全控制系統、定向井鑽井技術等領域的產品開發及應用層面,快速落地甲方所在地並形成產業鏈,並協同甲方當地現有的產業,構建良性的產業生態,實現敍州區的產業佈局及產業規劃目標。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
當事人:俞凌,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聯慧路101號A座2068號。
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俞凌內幕交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俞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俞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前往四川宜賓敍州區投資局對接合作事項。6月28日,俞凌、張某與敍州區工作人員召開會議,雙方商談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發函,希望與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係,引進安控科技上市主體遷址宜賓市敍州區,協調國資公司或產業發展基金投資入股安控科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安控科技融資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賓市敍州區政府有關部門、宜賓市敍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益產業)到安控科技考察會談。其中創益產業為宜賓市敍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場盡職調查。
2020年8月13日至14日,中介機構盡調結束。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總經理張某、副董事長李某福、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討論合作方案,提出了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資1.5億資金,用於化解債務危機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前往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進行溝通。
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對合作框架協議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與創益產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7日,安控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合作框架協議》主要內容為:引進上市公司並遷址,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支付1.5億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內啓動公司遷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質押,創益產業向俞凌支付1.5億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遷址後創益產業為安控科技解決有息負債問題提供必要支持;創益產業通過協議轉讓、定向增發及其他方式參與安控科技的股權收購,如參與股權收購後創益產業仍未達到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標準,俞凌以表決權委託方式使創益產業獲得公司控制權;協議還約定了產業投資、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我局認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7月16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9月8日。
二、俞凌泄露“安控科技”內幕信息
俞凌當時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0,226,175股,佔安控科技總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參與了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為本案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俞凌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羅惠忠是戰友關係,並且羅惠忠為俞凌股權質權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動與羅惠忠電話聯繫並談及安控科技與敍州區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導致羅惠忠獲知該內幕信息。俞凌和王彩海是朋友關係,2020年7月22日,兩人有過電話聯繫,因俞凌向王彩海説起了安控科技和宜賓合作的事情,王彩海由此獲取了內幕信息。羅惠忠、王彩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公司公告、會議記錄、情況説明、證券賬户開户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户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俞凌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俞凌處以5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2年1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
當事人:王彩海,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文明小區11幢6號。
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彩海內幕交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彩海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彩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前往四川宜賓敍州區投資局對接合作事項。6月28日,俞凌、張某與敍州區工作人員召開會議,雙方商談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發函,希望與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係,引進安控科技上市主體遷址宜賓市敍州區,協調國資公司或產業發展基金投資入股安控科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安控科技融資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賓市敍州區政府有關部門、宜賓市敍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益產業)到安控科技考察會談。其中創益產業為宜賓市敍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場盡職調查。
2020年8月13日至14日,中介機構盡調結束。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總經理張某、副董事長李某福、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討論合作方案,提出了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資1.5億資金,用於化解債務危機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前往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進行溝通。
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對合作框架協議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與創益產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7日,安控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合作框架協議》主要內容為:引進上市公司並遷址,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支付1.5億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內啓動公司遷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質押,創益產業向俞凌支付1.5億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遷址後創益產業為安控科技解決有息負債問題提供必要支持;創益產業通過協議轉讓、定向增發及其他方式參與安控科技的股權收購,如參與股權收購後創益產業仍未達到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標準,俞凌以表決權委託方式使創益產業獲得公司控制權;協議還約定了產業投資、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我局認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7月16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9月8日。俞凌作為安控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是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參與了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彩海內幕交易“安控科技”股票
王彩海和俞凌是朋友關係,2020年7月22日,兩人有過電話聯繫,俞凌向王彩海説起了安控科技和宜賓合作的事情,王彩海由此獲取了內幕信息。
(一)王彩海控制使用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彩海實際控制並使用2個證券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具體為: 王彩海宏源證券股東賬户0099161022、王彩海中信證券股東賬户0254411079。2020年9月3日至7日累計買入“安控科技”股票2,299,900股,成交金額10,025,883.00元,並於2020年9月8日、9月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1,429,835.00元,經交易所計算獲利所得1,386,085.45元。
(二)賬户資金劃轉情況
王彩海涉案賬户資金全部來自王彩海及其配偶劉富玲。
(三)王彩海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明顯異常且利用內幕信息
2020年9月3日前,王彩海是少量或者分散交易“安控科技”股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至2019年,王彩海分別買入“安控科技”股票金額為4,149,295元、736,100元、1,967,971元、72,360元、36,520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彩海大量買入又快速賣出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王彩海2020年9月3日至7日大量買入“安控科技”股票,累計成交2,299,900股,成交金額10,025,883.00元,與其以前交易相比買賣“安控科技”股票的意願強烈,呈現出集中大量買入的異常交易行為,且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王彩海在筆錄中解釋經常關注“安控科技”股票,當時註冊制改革創業板是熱點,承認通過俞凌知悉安控科技跟宜賓方面合作的事情並將其作為判斷公司以後發展走向的一個參考因素。俞凌在筆錄中自述是無意間向王彩海説起了內幕信息。雙方當事人陳述基本一致,王彩海存在利用獲取的內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公司公告、會議記錄、情況説明、證券賬户開户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户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王彩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王彩海違法所得1,386,085.45元,並處以1,386,085.45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2年1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
當事人:羅惠忠,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光明路58號金碧華府2201號。
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羅惠忠內幕交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要求,我局於2022年1月1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羅惠忠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羅惠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前往四川宜賓敍州區投資局對接合作事項。6月28日,俞凌、張某與敍州區工作人員召開會議,雙方商談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發函,希望與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係,引進安控科技上市主體遷址宜賓市敍州區,協調國資公司或產業發展基金投資入股安控科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安控科技融資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賓市敍州區政府有關部門、宜賓市敍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益產業)到安控科技考察會談。其中創益產業為宜賓市敍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場盡職調查。
2020年8月13日至14日,中介機構盡調結束。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俞凌、總經理張某、副董事長李某福、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討論合作方案,提出了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資1.5億資金,用於化解債務危機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財務總監張某、副總經理李某華前往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進行溝通。
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對合作框架協議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與創益產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7日,安控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合作框架協議》。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合作框架協議》主要內容為:引進上市公司並遷址,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支付1.5億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內啓動公司遷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質押,創益產業向俞凌支付1.5億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遷址後創益產業為安控科技解決有息負債問題提供必要支持;創益產業通過協議轉讓、定向增發及其他方式參與安控科技的股權收購,如參與股權收購後創益產業仍未達到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標準,俞凌以表決權委託方式使創益產業獲得公司控制權;協議還約定了產業投資、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我局認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7月16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9月8日。俞凌作為安控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是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參與了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敍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羅惠忠內幕交易“安控科技”股票
羅惠忠和俞凌是戰友關係,並且羅惠忠為俞凌股權質權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動與羅惠忠電話聯繫,談及安控科技與敍州區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導致羅惠忠獲知該內幕信息。
(一)羅惠忠控制使用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羅惠忠實際控制並使用4個證券賬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具體為:羅惠忠宏源證券股東賬户0128646524、羅惠忠宏源證券股東賬户0604946250、羅惠忠開源證券股東賬户0251798867、繆江洪宏源證券股東賬户0136890393。羅惠忠在2020年9月3日至4日累計買入“安控科技”股票16,620,080股,成交金額69,237,943.00元,並於9月8日至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80,526,781.00元,經交易所計算獲利11,185,846.50元。
(二)賬户資金劃轉情況
羅惠忠實際控制並使用的4個證券賬户資金全部來自羅惠忠及其配偶繆江洪。
(三)羅惠忠、繆江洪賬户買入“安控科技”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
羅惠忠在2019年初虧本清空“安控科技”股票,其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又短時間全部賣出行為明顯異常。羅惠忠於2017年起開始持續交易“安控科技”,後於2019年1月、3月虧本清倉賣出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而且在2020年9月3日之前並未交易該股。羅惠忠於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即2020年8月18日通過內幕信息知情人俞凌獲知安控科技與敍州區政府合作事項,於2020年9月3日、4日通過其本人及妻子繆江洪共4個證券賬户集中買入16,620,080股“安控科技”,買入成交金額共69,237,943.00元。除其長期持有的“國泰君安”股票外,買入“安控科技”具有短期集中大比例買入特徵,買入意願強烈。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合作框架協議》公告後,羅惠忠集中賣出所持有的16,620,080股“安控科技”股票,賣出成交金額共80,526,781.00元。2020年9月3日、9月4日,羅惠忠集中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存在明顯異常。
羅惠忠在筆錄中解釋2020年9月3日、4日買入安控科技是知道公司長期以來在尋找合作伙伴,看到2020年9月2日實控人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判斷公司可能找到了解決的方案又通過技術分析認為可以買。9月8日賣出,是因為公司公告了與宜賓一家國資簽署合作協議,認為安控科技問題多,國資會不會真的接手不確定,就把股票賣了。我局認為,羅惠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俞凌存在電話聯繫,俞凌明確稱告知其安控科技與宜賓方面合作的事項。羅惠忠自述憑藉2020年9月2日實控人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認為公司找到解決方案,但該公告全稱為《關於公司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解除質押及新增輪候凍結的公告》。公告中解除質押的股份為15,000,000股,佔控股股東持有股份數的9.36%,同時該公告還披露了實控人所持有全部公司160,226,175股股份新增被人民法院輪候凍結。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也曾公告《關於公司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公告中解除質押的股份為15,439,900股,佔控股股東持有股份數的9.25%,但未見羅惠忠據此買入公司股票。綜上,羅惠忠根據公告判斷公司可能找到解決方案並買入股票是不符合邏輯的,與在安控科技9月8日公告合作方案後又立即賣出是自相矛盾的。羅惠忠的解釋不足以合理説明其交易行為的明顯異常。
上述事實,有公司公告、會議記錄、情況説明、證券賬户開户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户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羅惠忠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羅惠忠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書和聽證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新疆局認為申辯人知悉“內幕信息”的依據及調查事實不充分,不能確定羅惠忠知悉“內幕信息”。安控科技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俞凌2020年8月18日主動與羅惠忠通電話103秒的通話內容詳情不能確定。8月17日俞凌方及公司高管商議的僅僅是單方面形成的與宜賓創益產業合作的方案,是未經合作方確定的方案。
第二,新疆局擬以“內幕交易”對申辯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充分。新疆局依據8月18日未經明確的電話內容以及8月17日安控科技單方形成的合作方案作為內幕信息擬對羅惠忠行政處罰不符合《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確定的“內幕信息”的定性。
第三,申辯人認為新疆局的認定沒有客觀、公正的核實、評價申辯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新疆局沒有將申辯人9月3日、4日集中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交易行為與申辯人往常的股票交易行為進行比對認證。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在聽證中,申辯人還提交了其採訪俞凌的詢問筆錄及同步視頻、羅惠忠交易其他股票的交易記錄,予以證明上述申辯意見。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關於本案內幕信息的泄露情況。一是在“知悉”的認定上,內幕信息的認定並未明確要證實當事人之間説到具體內幕信息,只要證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聯絡即推定知悉。根據《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1年7月13日 法〔2011〕225號)第五部分“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做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上述情形包括“(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的情況。本案中,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俞凌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有電話聯絡行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我局詢問筆錄中對於通話內容證實有泄露內幕信息情況,當事人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我局認定當事人內幕交易符合法律規定。二是當事人在聽證中提交的俞凌證言不足以證明電話聯絡中沒有泄露內幕信息。當事人提供的其代理人制作的對內幕信息知情人俞凌的詢問筆錄屬於證人證言,但該證人沒有出席聽證會接受質證且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其證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足。另,我局前期在調查階段依法取得的俞凌詢問筆錄證明效力高於後期沒有出席聽證會的俞凌的證言。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安控科技”股票。
第二,關於本案內幕信息的認定。一是本案所涉事項具有重大性。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發佈《關於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披露的創益產業、安控科技、俞凌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此協議的內容如前所述,符合《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規定,具有重大性。上述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該股於9月8日收漲5.41%、9月9日收跌19.92%,累計下跌15.59%,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下跌3.57%,負偏離12.02個百分點,表明該信息對股價有明顯影響。二是該事項具有非公開性。在2020年9月8日公司發佈公告前,安控科技沒有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公開過與敍州區政府及創益產業合作的事項。綜上,《合作框架協議》及所涉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三是在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8月18日電話聯絡前,該合作事項已由另一方確認。2020年7月16日,宜賓市敍州區政府書面函告安控科技,希望與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戰略投資合作關係,引進安控科技上市主體遷址宜賓市敍州區,協調國資公司或產業發展基金投資入股安控科技,協調銀行業金額機構為安控科技融資方面支持等。因此,當事人申辯中提到8月17日俞凌方及公司高管商議的僅僅是單方面形成的與宜賓創益產業合作的方案是未經合作方確定的方案的辯解不成立。
第三,羅惠忠集中交易“安控科技”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存在明顯異常。一是在當事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上,當事人在知悉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了相關證券,即可以推定其“利用”了內幕信息,當事人提供的其交易“天山股份”等股票的證據並未有效切斷其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和知悉內幕信息之間的聯繫,證據不具有關聯性。二是2020年8月18日與俞凌電話聯絡後,2020年9月3日、4日利用其本人及妻子繆江洪共4個證券賬户集中買入“安控科技”,並於2020年9月8日即安控科技發佈《合作框架協議》公告後全部賣出,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三是當事人2020年9月3日、4日集中買入“安控科技”16,620,080股,買入成交金額共69,237,943.00元。同時期除其持續持有的“國泰君安”股票資金佔比較高外,主要是買入“安控科技”股票,買入意願強烈,其買入“安控科技”具有明顯的集中大比例買入特徵。四是此次交易與以往交易“安控科技”習慣背離。羅惠忠於2017年起開始交易“安控科技”,並持續加倉,2019年1月、3月清倉賣出,再未大規模交易該股。但2020年9月,時隔一年半後,在沒有足夠理由的情況下,卻集中大比例買入,又在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不僅與以往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習慣不符,也與其自述的“我長期以來的交易特徵或者風格基本沒變……基本是長期持有、或者是補倉”的交易風格明顯背離。以上均説明,當事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明顯異常。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羅惠忠違法所得11,185,846.50元,並處以11,185,846.5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