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網站於10月10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0號)顯示,經查,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天食品”,838642)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定期報告
牧天食品至今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規範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一)逾期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因合同訴訟糾紛,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6月21日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牧天食品於2019年7月3日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因涉及勞務合同糾紛,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9月27日、29日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牧天食品遲至2019年10月31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此外,因合同訴訟糾紛,牧天食品於2019年12月12日被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11月25日、12月11日被自貢雙流井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11月8日被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並於2019年12月12日再次被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牧天食品遲至2020年2月27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牧天食品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二十條規定。
(二)未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因合同訴訟糾紛,牧天食品於2020年2月27日、3月5日再次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同時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20年3月2日、5日、12日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牧天食品至今仍未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牧天食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牧天食品成立於2010年9月28日,註冊資本5722.5萬人民幣,張藎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第二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四川天牧農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4.56%,張藎持22.71%比例股份。公司於2016年8月1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安信證券。四川天牧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大股東為張藎,持股比例99.2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牧天食品於2019年10月31日發佈的《關於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告》顯示,根據2019年7月3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支付35.71萬元及利息,訴訟費3410元,執行費5256元,依據為(2018)浙0108民初3842號。
牧天食品於同日發佈的《關於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費令的公告》顯示,因杭州官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廖昌其申請執行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楊潤先申請執行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等13宗訴訟案件,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公司及張藎不得實施相關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牧天食品於2020年2月27日發佈的《關於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費令的公告》顯示,根據2019年11月25日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因楊紅、馬宗彬、閆浩君、廖波、趙定菊、巫長彬、張春霞、鄧文英、蒲堃、林正芬、曹利熊、胡霞、苟麗君、賴俊傑申請執行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對公司出具的限制消費令,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公司及張藎不得實施相關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牧天食品於2020年2月27日發佈的《關於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告》顯示,根據2019年12月12日,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被告張藎、牧天食品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吉莉借款60萬元,並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根據2019年11月8日,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張藎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被告自貢市牧天種養殖專業合作社欠原告謝春霞借款本金 40萬元及利息;被告自貢市牧天種養殖專業合作社定於2019年9月起每月歸還原告謝春霞借款本金1萬元,先本後息,至第一項還款責任完清為止。公司張藎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原因主要系其為自貢市牧天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與謝春霞之間的借貸行為提供了擔保。
根據2019年11月8日,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張藎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被告代淑英欠原告謝春霞借款本金19.7萬元及利息;被告代淑英定於2019年9月起每月歸還原告謝春霞借款本金5000元,先本後息,至第一項還款責任完清為止。公司張藎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原因主要系其為代淑英與謝春霞之間的借貸行為提供了擔保。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留置措施或強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會就擬在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股份回購方案作出決議;
(十四)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十五)公司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者主要業務陷入停頓;
(十六)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七)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掛牌公司,並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40號
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定期報告
公司至今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規範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一)逾期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因合同訴訟糾紛,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6月21日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於2019年7月3日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因涉及勞務合同糾紛,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9月27日、29日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遲至2019年10月31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因合同訴訟糾紛,公司於2019年12月12日被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11月25日、12月11日被自貢雙流井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董事長張藎於2019年11月8日被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並於2019年12月12日再次被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遲至2020年2月27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二十條規定。
(二)未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因合同訴訟糾紛,公司於2020年2月27日、3月5日再次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同時公司及董事長張藎於2020年3月2日、5日、12日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至今仍未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你公司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