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
為什麼國內這麼多優質企業會選擇在海外上市呢?接下來通過國內上市和在海外納斯達克迪拜交易所上市的區別對比分析一下。
1. 從上市時間看:
國內是審批制+註冊制,從簽約輔導到掛牌上市需要5-8年,上萬家的企業排隊上市,國內的資本無法滿足上市公司融資需求
海外是註冊制,從簽約輔導上市只需要9-24個月左右,資本能滿足所有上市公司融資需求。
而企業之所以要上市,其中有一項是為了可融資和再融資,用融來的資金髮展企業、併購同來項目做市值管理。
2. 從上市條件看:
國內上市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淨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並且無形資產與淨資產比例不超過20%。
國外上市要求企業發行前三年淨利潤大於200萬美元(即1400萬人民幣左右),而對高科技、互聯網等企業是無利潤要求的,三年預盈利1000萬美元以上即可。
所以這也是國內很多優質企業為什麼會選擇海外上市很大的一個原因,像互聯網企業剛開始的幾年幾乎都是負盈利的,很少正向盈利,所以根本就不能達到國內上市的一個標準,上市也是遙遙無期。
而在海外就不同了,企業的盈利多少和你上不上市關係不大,如果你的企業有很大的價值、在未來能掙到錢,只要有廣大股民的認同,你就能上市,所以海外上市中有一項對證券持有人的要求,類似納斯達克迪拜交易所主板是要求達到250個證券持有人。
3. 從簽約到輔導上市費用看:
國內上市至少需要3000萬人民幣以上
海外上市需要900萬人民幣以上+600萬原始股權以上
國內上市的資金並不少,加上上市時間比較長,只有資金實力足的大企業才能夠堅持到企業上市。
4. 從材料審批上看:
國內上市都是要經過層層的審批,程序複雜。
而海外上市是隻需要會計師、律師簽字即可。
國內現階段公司A股上市採取的還是審批制,上市審批程度比較繁瑣,一套程序走下來都需要3-5年的時間,排隊等待的企業太多了,而海外上市是註冊制,只需要會計師、律師簽字就可以走上市了。
5. 從市場環境看:
在國內上市面對的人羣只有中國人和在境內工作的外國人。
而在海外上市面向的是面對全球,所以市場也會更大。
雖然我們是體量最大的國家,但是不得不承認最大的金融市場還在美國,世界的結算貨幣還是以美元為主,中國在金融市場上還需要10-20年的時間來超越美國。也期待我們可以更快
6.從市值看:
在國內每天最多10%的增長,而在海外是無限的,一夜之間可使千萬財富變成億萬財富甚至幾十億財富。
2007年10月,SOHO中國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潘石屹將他所有股份,讓與了香港籍的老婆張欣,自己一股沒拿。
2012年11月,旭輝控股(http://00884.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控股股東林氏3人,林中為加拿大永 久居民,林偉及林峯為岡比亞共和國永 久居民。
這是旭輝控股招股書中説明的,控股股東移民身份:
"林中先生為加拿大永居居民,而林偉先生及林峯先生為岡比亞共和國永久居民....."
2012年,俏江南張蘭準備在香港上市,移民到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退了中國籍。
2013年12月,龍光地產(http://03380.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實際控制人紀海鵬將他所有股份,讓與了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籍的女兒,自己一股沒拿。
這是龍光地產,原實際控制人的股權全部讓與聖基茨籍的女兒:
“基於紀女士於75%收購實現完成時並非中國境內居民......為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的公民”
2016年11月,周黑鴨(http://01458.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實際控制人周富裕將他所有股份,讓與了瓦努阿圖共和國籍的老婆,自己一股沒拿。
"本公司控股股東唐建芳女士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成為瓦努阿圖共和國永久居民,並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註銷中國户籍"
2018年5月,“海底撈”正式在香港遞交了上市申請,這家一年淨賺12億的餐飲巨頭,上市前,老闆張勇已經攜全家移民了新加坡。
很多人不解,他們是怎麼了?……
下面就來分析分析:
境內民營企業赴香港上市有兩種方式:直接H股、紅籌架構模式
1、H股:
指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中國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股票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模式。此種上市模式,不需要費時費力地搭建紅籌架構,但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主要的監管法規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2012]4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
2、紅籌模式:
簡單講即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之後通過該離岸公司返程收購自己在境內的實體企業,再以離岸公司為平台實現境外融資或者上市。VIE是紅籌的一種。
主要的監管法規是:《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下稱6號文,就是原來的惹事的1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原來的75號文)
紅籌架構模式有兩種:外資協議控制(VIE)、外資股權控制
VIE架構
VIE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quity,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是一種境內企業間接實現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種架構,屬於紅籌架構的一種。
VIE架構將上市主體和經營主體從股權上分離開,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並將境內經營實體的會計報表併入境外上市主體。既能讓美國證監會認為他是一個主體,又能讓國內的監管和主管部門無可挑剔。
外資股權控制的紅籌架構模式:
2006年9月8日,商務部10號文《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生效,由於10號文第11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09年修訂後的6號文還是原封不動,目前依然有效)。
此條被業內俗稱為“關聯併購審批”,翻譯得直白一點,實際控制人註冊離岸公司收購自己的境內企業,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式關聯併購,這種跨境的關聯併購需要報商務部審批。雖然商務部規定了需要報批,但實際上卻一直處於“不受理”狀態,企業也就無從獲得審批通過。
紅籌架構和vie區別是什麼?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説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瞭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律師們“善意地曲解”10號文與監管層鬥智鬥勇,從10號文出台的第一天起,它就在被“善意地曲解”,上市法律顧問們總是試圖通過對10號文的各種解釋,得出同一個結論,那就是其所從事的項目無需審批,可以進行境外上市。
即便監管部門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規避……”,但律師界還是不得不想盡辦法協助企業規避該條款。於是在民企紅籌上市過程中,為了順利將境內權益置出境外,同時規避10號文的監管,衍生出了各種各樣的變通做法。
移民改變身份的,看律師們是如何善意地解釋,以規避商務部、證監會審批: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打算去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們喜歡拿個外籍身份的原因!
目前,外籍身份項目主要是一些小國家,他們的經濟實力雖然不及傳統移民國家,但身份的實用性一點也不差。如無全球税務的加勒比海五國,聖基茨、多米尼克、聖盧西亞、安提瓜、格林納達身份成為大多數客户的選擇,它們成功佔領“輕移民”項目半壁江山,吸引越來越多中國家庭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