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聲譽管理莫止於“滅火”

  良好的信用和誠實經營是金融機構生存發展的前提,只有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自己的聲譽,才可能在信息時代最大程度化解聲譽風險的困擾。

  如何積極應對負面輿情,有效提高聲譽風險管理能力,是當下金融機構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最近,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進一步將主體責任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了監管要求,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煙焚。一次投訴、一張罰單、一次影響不大的負面報道,可能短時期並不會擊倒一家銀行或保險公司。但長此以往掉以輕心,這些小風險將不斷積累,從聲譽“小感冒”埋下隱患,到大病纏身,最後毀掉了一個金融機構,這種案例並非沒有過。

  進入信息時代,網絡技術突飛猛進,信息傳播手段不斷更新換代,公眾對社會經濟事件的關注度和參與度大幅提升。銀行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作為與百姓財富生活息息相關的載體,自然備受關注。面對社會輿論出現的突發性、多元化傳播特點,金融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已經升級成為戰略風險。

  事實上,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並在實踐中探索總結出許多有益做法。不過,當前金融業聲譽風險形勢複雜嚴峻,有關制度規範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銀保監會新近出台的《辦法》,可視為是前兩者的融合升級版本,將更有效地指導金融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防範應對聲譽風險。

  應該看到,儘管監管的規章制度在不斷升級,但近兩年銀行保險機構的負面輿情仍時有發生,問題的根源在於一些金融機構對聲譽風險管理的意識較為薄弱,觀念上更看重業務發展規模和盈利目標,輕視或忽略聲譽風險管理,甚至對已經出現的負面輿情采取臨時“滅火”等短期行為。應急公關能力捉襟見肘,既沒有專門的人才隊伍,更缺乏對聲譽風險管理的整體規劃和長期安排。

  新《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並強調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要重視聲譽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體系。

  説到底,聲譽風險管理最重要的還是合法規範經營,這是防止聲譽風險發生的基石。種種不規範經營、違法違規操作、打擦邊球的做法都是誘發聲譽風險的硬傷和潛在因素。良好的信用和誠實經營是金融機構生存發展的前提,只有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自己的聲譽,才可能在信息時代最大程度化解聲譽風險的困擾。(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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