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愛奇藝在一起案件庭審中提交了原告觀影記錄,被當事人公開質疑“侵犯隱私”。
觀影記錄、打車軌跡、搜索記錄、購物清單……這些被存儲為數據形態的“痕跡”,到底是不是“個人隱私”?互聯網平台應該怎樣對待這些“痕跡”?我們又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痕跡”?
請看以下讀者的評析。
江德斌
網絡是有記憶的。網友的每一次操作,包括瀏覽內容、上網時間、購物消費等,都在網絡上被各種平台記錄下來,形成可追溯、可查詢的上網軌跡。如何看待這些“痕跡”的性質?有人認為是隱私信息,但也有人認為只要不包含傳統意義的個人信息,就無傷大雅。
關於後者,有人以“精準營銷”舉例,認為它幫消費者省了很多精力和時間,幫助商家提高交易達成率,並沒有侵犯隱私。這是不對的,“精準營銷”背後所依賴的“網絡痕跡”,可以輕易拼湊出消費者的立體畫像。甚至,藉助於一定的技術,也不難判斷出一個人的地理位置、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這意味着,“網絡痕跡”其實就是確鑿無疑的個人隱私。
所以,“網絡痕跡”與身份信息一樣,理應歸屬用户所有,平台應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經過用户的同意之後,進行有限度的收集、利用,並依法安全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濫用、盜用、非法交易等。如果平台不經同意就擅自收集利用,就已經損害了用户的合法權益。
我沒同意你“精準營銷”
劉 宇
杭州市民陳女士只因瀏覽過某個婚戀平台,隨後就收到不同婚戀平台、機構的推銷短信,變成一批平台的精準營銷對象。同樣,有人在電商平台上搜了某個關鍵詞,馬上就是劈頭蓋臉的彈窗廣告、騷擾電話。這就讓人疑惑不解:我什麼時候同意“精準營銷”了?
知道每個用户喜歡瀏覽、搜索、觀看、購買什麼,就向每個用户推薦什麼,這就是現在最流行的定向營銷、個性推送。這種做法,在商業角度上或許有所緣由,但消費者並不這麼想——“我想買什麼”是我的隱私。平台想要收集與利用我的“網絡痕跡”,一定要遵循正當、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則。否則,説不行就是不行,不讓你營銷你就不能營銷。
最可怕的是,不同平台對“網絡痕跡”似乎還有共享機制。在某個平台上進行瀏覽,卻在別的平台上收到推薦,這讓大家對互聯網平台的“誠信度”起疑:假如信息獲取如此便利,那麼,不法分子根據用户的“網絡痕跡”實施詐騙,平台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呢?
用法律保護好個人隱私
李 雪
過度收集使用“網絡痕跡”涉嫌侵權。《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民法典》同樣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也就是説,網民“網絡痕跡”受到法律保護,不能肆意侵害。但是由於現有法律比較分散,“個人隱私”的概念比較雜亂,尚不能對平台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今年全國兩會提出,將通過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或許有望在概念上加以統一,讓執法有法可依。
同時,監管執法也須持續加碼。不必諱言,無論是“網絡痕跡”還是網民的個人身份信息等,均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針對一些不法企業窺視和侵害網民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益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技術監督手段,依法查處“手拿鑰匙”的平台濫用數據信息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