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是一年裏大宗商品消費旺季,有不少消費者選擇為家裏添置汽車或者置換舊車,當在4S店選好汽車並支付購車訂金後,有部分消費者不再選擇繼續購買,但跟4S店協調退款時,往往遭到拒絕,針對這類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近日,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部分消費者反映4S店拒退汽車訂金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作出解答。
區市場監管局方面介紹,消費者首先要了解“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的區別。根據《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586、587、588條相關規定,“定金”具備擔保性質,是保護守約方和懲罰違約方的一種擔保措施,支付定金的一方若違約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約定則需雙倍返還定金。
那麼“訂金”“誠意金”“意向金”等名義預收的費用可以退嗎?《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中,並沒有對“訂金”或者“誠意金”等作出相應規定,所以消費者在預交費用前,應與商家列明涉及該項費用的履約條款,包括抵作價款、退款標準以及退款時間等,避免因糾紛產生時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證據。
同時預付費用不宜過高,建議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且越少越好,參照《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第586條規定,定金數額超過20%的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該筆費用的產生只是雙方為了促成買賣合同履行的意願表示,金額的大小與合同是否如約履行關係不大,所以預付的金額越少,消費者蒙受的損失就越少。
此外,商家只是口頭承諾沒有形成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在標的物交付前,因標的物的所有權和佔有權並未發生實際轉移,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商家在扣除為了合同履行而實際支付的前期費用後,應向消費者退還剩餘費用,如商家無法提供相關支付憑證的,應向消費者退還全部預收費用。
該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大宗商品交易前,應向商家詳細瞭解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自身消費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和廣州12345熱線進行維權。另外商家也要主動履行消費權益“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不得在合同中制訂顯失公平條款,不得作出虛假宣傳或者虛假誘導,主動向消費者清楚解釋條款內容,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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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淑嫺
圖 | 來源於網絡(侵刪)
編輯 | 劉威達
編審 | 羅盛光 温穗章
審核 | 劉海裕
白雲區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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