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專制、君主立憲、民主共和:古中國為何與西方制度天差地別?
縱觀歷史,就會發現我國古代史上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而西方國家則是君主立憲或者民主共和制度。每一種制度的產生必然有着深層次的文化影響、當時的最直接的治國需要和最現實的民眾認可及訴求。
我國古代最初的社會制度便是大家長式的宗族制,講究服從,夏商周時期各諸侯國與王室之間是附屬關係,並且在秦統一六國以後,更是讓家國天下的觀念深入人心,而西方國家最初是便是由幾個勢力相當的部落組成,有尋求民主協商的基本訴求。
一 君主集權制
(一)概述
君主集權即所有權利聚集在君主身上,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制度。中央集權制度是一種以國家職權統一於中央政府,從而削弱地方政府力量為標誌的政治制度,從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我國就逐漸建立健全了專制主義下的中央集權制度,這種政治體制一共延續了2000多年之久,直至清王朝消失才退出我國政治歷史舞台。
中央集權制度最大的特點是一人或者少數幾個人進行獨裁統治,具體的表現就是地位終身制和皇位的世襲制,全國最高的司法權,立法權,軍權,政權,財權等都彙集在皇帝一個人身上,存在着極大的獨斷性和隨意性,與其相對應的是地方分權,地方在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方面沒有獨立決斷的權利,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
(二)形成原因分析
我國封建社會中央官僚體制一般被認為是萌芽於春秋時期,戰國時期逐漸成形,在秦朝統一之後被秦始皇正式確立。自秦始皇稱帝后,有了皇帝擁有最高地位和權利、宰相統領全國朝政的君主集權制度,隋唐時期又出現了一定的發展,隨着相權的弱化,君主權利進一步集中,明清時期更是徹底廢除了宰相制度,實現了君主高度集權的政治體系。
1 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
統一是實行君主集權的重要基礎,而我國從周朝開始就有了低層次的統一,雖然國家內部採取分封建國的制度,但是為大一統建立了意識形態基礎,戰國時期秦國取得了兼併戰爭的勝利,並且改革了政治制度,變分封制為郡縣制,削弱了貴族對某一地域的政治影響,並且給國人心裏種下了大一統的種子。
我國古代自秦漢以來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國家,秦漢以後我國古代歷史上統一的時間約佔七分之六,而分裂的時間僅佔約七分之一,國家也已經建立了一套專門的制度去鞏固統一。
集權制度有助於興修水利,減少自然災害,促進農業發展,我國古代時期大河流域水災多發,局部力量無法達成治理水患的目的,但是集中全國的力量統籌規劃,使用全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於治理水患有着極大的優勢,所以治理大江大河的需要是我國統一集權的原因之一。
中國文明最早發源於黃河流域,屬於農耕文明,與北方的遊牧民族沒有天然的地理屏障,如果不能形成統一的集權國家,各地就需要各自為政抵禦遊牧民族的侵擾,加上游牧民族尚武產生的強悍軍事勢力,統一的集權國家可以統一全國物資抵禦遊牧民族的進攻,所以抵禦遊牧民族侵擾也是統一集權國家形成的因素之一。
此外,統一的集權國家有助於減少地方混戰的頻率,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混戰,所謂“興,百姓苦;亡,百姓苦”,混戰造成的消耗必然會轉嫁到百姓的頭上,所以建立統一的集權國家是出於最廣泛的民意基礎,只有建立統一的集權國家,內部的分裂才會減少,也能降低內耗。
在應對外部因素的侵擾和自然災害時,集權國家更容易集中全國力量去解決問題,因為中央的權利高度集中,所以在物資集中調度之時,遭遇的地方阻礙是最小的,正是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的優勢所在。
所以叢秦漢一直到明清,我國的中央集權制度一直處於逐漸強化的狀態,管理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必然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所以中央集權也是歷史的選擇。
2 宗族觀念強盛的文化背景
為何我國古代能將權利統一集中於君主身上呢,首先得益於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所以君主集權有了制度基礎,而能切實實現君主專制,也離不開我國特定的文化背景。
我國古代最早產生的國家是由核心部落演變而來,屬於族長統治的延續,而宗族觀念貫穿了我國整個封建社會,由大家長統一決斷宗族事物,大家長具有專斷的權威性質,以皇帝為首的最大宗族首領,統治着整個國家事務,國家只是家族統治的擴大而已,所以一直有家天下的説法。
《易經·家人》記載:“正家而天下定”,《大學》裏也有“欲治其國者,必先齊家”,《孟子》裏更有“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的”的説法。
從周開始,君主便是以大家長的姿態君臨天下,眾人都承認天下萬民皆是皇帝的子民,加上我國古代的特殊土地制度和商業制度,擁有大量土地和經濟實力的人大多沒有政治身份,所以需要一位大家長來保護其財產這種獨特的文化體系為君主集權統治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民意保障。
二 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
(一)概述
君主立憲制即也被稱為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而言的,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限制君主權力,突出人民的權利,雖然在事務上實現了共和,但實際又不採用共和政體。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權利卻受到了很大的制約,跟君主集權相比較,它擁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與民主共和比較,也有一定的妥協性和侷限性。
而民主共和制度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重要政治形式,其主旨是奉行多數人統治,最明顯的特點就是最大多數人民享有的最廣泛的民主權利。
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和國家元首一般都是由選舉產生,並有法律限定了一定的任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這種制度最初產生於古希臘的城邦國家。
(二)形成原因分析
君主立憲制是國王叢專制君主走向議會至上的一個轉變,是相權力壓王權的最終成果,行政權逐漸叢國王轉移至內閣。以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為例,1066年威廉征服英國後,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國王壟斷權利,引起了封建貴族的不滿。
所以在1251年時,各貴族脅迫當時的國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了《自由大憲章》,以此對國王的權利加以限制,確立了“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的原則,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將權利叢國王手中轉移到內閣,國王僅作為象徵意義的存在,不再擁有實權。
在土地制度和官爵制度方面,歐洲國家實行領主制,領主既是統治者,又是土地擁有者,並且土地和身份可以世代世襲,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官爵的變化也很小。
而我國古代實行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並且有爵位不一定有土地,有土地也不一定有官爵,加上國古代一般是皇權獨大和家天下的特殊文化背景,沒有民主的意識以及意願,而西方國家領主由於其特殊的身份地位,有着民主訴求。
而民主共和則是沿承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執政方針,城邦是人們基於本性的自然需要而組合成的政治社團,它以正義為最高原則,雖然不像如今所有國民都擁有選舉權,但是國家公民也是擁有最廣泛的民主權利。
之所以會最終形成君主立憲和民主共和,與西方國家的特點有着很大的關聯。西方早期國家誕生之時,都繼承了氏族軍事民主制的政權機構特點。
與中國不同的是,這種政權屬於幾個相同結構部落合併而成的國家,由於各方勢力相當,所以首先有着民主決策的需求,任何事務都需要經過各方協商達成一致,與我國大家長式的獨斷有着本質的區別。
此外,西方擁有特殊的城邦文化。基於社會共同需要而聯結的城邦,屬於全體公民所有,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城邦是公民的依託。
亞里士多德曾説過:“如果一個人由於某種原因而不歸屬於任何城邦,那麼他或者是一個鄙夫,或者是一位超人。”城邦內部公民擁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包含統治者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對他人事務獨斷專行,普遍、平等參政的積極公民觀為民主共和制度提供了文化養分。
三 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的君主集權專制制度,主要成因可分為兩方面,其一是深入人心的宗族觀念為君主集權提供了民意上的保證,順從於宗主的思想模式註定了服從,長期的大家長式獨斷作風使得民眾沒有形成民主的意識形態。
其二,我國幅員遼闊且擁有多個民族,在應對自然災害以及外敵侵擾時,各自為政不僅會形成相當大的內耗,還無法抵禦外界的不良因素干擾,所以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權,通過統一調度去協調處理各地區遇到的問題,是治理國家的需要,也是民眾的訴求。
西方國家因為其特殊的土地制度以及官爵制度背景,加上其國家的形成特點,國民對於民主有着極高的熱情,也有着極高的政治參與度,為保障各方勢力的協調,必須通過民主機制去完成制度的制定與頒行,缺乏獨裁統治的文化背景,也缺乏實行獨裁統治時一家獨大的政治格局,所以對民主有着切實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