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即使你不相信醫生 最少請相信法律

  醫療糾紛是無可避免的。同時,相信大家最少能明白一個事實,那就是醫鬧、殺醫傷醫、患者無限容忍醫療過失都不會是醫療糾紛的合理解決方式。不得不説,現在醫療領域的法治狀況無論是醫生還是患者都不滿意,各有各不滿的地方。醫生埋怨審判偏幫患者,無過錯時的“人道賠償”過多,或者以“告知不充分”為名的責任認定太常見,出現“告醫院就有錢拿”的情況;患方則多埋怨法律流程繁瑣,難以通過法律維權,而沒法做到醫鬧那樣立竿見影地拿錢,從而得出“法律都不保護患者”的錯誤結論。


 

  回過頭來,卻仍然不得不承認,唯有醫療訴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終合理途徑。要改善現狀,既不能指望醫生都變醫神、從來不犯錯誤,更不能指望患者都是聖人、什麼東西都可以理解,要讓事情可控,唯有法治。當然,比起目前立法,司法、執法層面才是更實際的問題,但這並不能否認合理解決糾紛還得依靠法律。

  也請別埋怨訴訟艱難、國情對弱勢羣體太不親切,須知即使是發達國家,哪國的審判不需要時間?哪國的訴訟不需要成本?醫鬧沒有這些成本,並不是這種惡性合理化的理由;而且我們都明白,這是明確的犯罪行為。

  首先,患方要勝出醫療訴訟獲得賠償,必須的一點是醫療機構 / 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對於不是由於過錯而引起的、無法避免的手術併發症醫院方面是沒有責任的。那麼怎樣才算是“有過錯”?現在醫療訴訟參考的法律主要是 2002 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 2010 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的第七章,因本應作為上位法起作用的《侵權責任法》中存在太多需要解釋的細節,現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在起作用。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醫療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在《侵權責任法》中則採取“醫療損害責任”的説法,並提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採取哪種説法,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過錯二字。如果醫療方按照診療規範、在當時醫療技術 / 條件下已經盡最大努力,卻仍然發生了無法避免的手術併發症,這並不屬於過錯範圍。這也是為什麼術前要籤知情同意書,這是為了保證患者及家屬對於診療的知情權。

  但是和很多人的誤解不一樣的是,知情同意書並不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免死金牌!即使有充分的術前告知、簽訂了知情同意書,如果由於醫療方的過失導致併發症的發生,醫療機構和相應人員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要不然,2014 年的 19944 件醫療訴訟案件不就根本沒有審理的必要了?這年頭可沒幾個醫院不知道知情同意書的重要性了。

  所以,要決定走不走法律途徑解決,最大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得先判斷患者受到的損害是否院方的過錯導致的。這事情對於患者來説並不簡單,甚至可以説在情緒影響下幾乎不可能準確判斷,而其他有責任心的醫生在沒有全面接觸病人及整個診療過程前都不可能隨意發表猜測及意見。最穩妥的辦法,是直接諮詢專門負責醫療訴訟的律師,他們才是能給患者中肯建議的人。如果律師都覺得院方基本沒有過錯甚至自己在冷靜後都覺得患者受到損害不是醫療中的過錯導致的,那自然勝訴幾率就很低了。

  諮詢了律師也並不代表必然會走到庭審訴訟這一步。如果開始走法律程序,第一步是找律師進行諮詢,這時候律師們會有專門的鑑定途徑及專家諮詢,初步判定該事件是否醫療事故、醫院是否有過失、預計賠償額度有多少。這跟正式庭審所需要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序不是一回事,該過程裏當事醫院基本不會牽涉在內,當然結果也只是個初步估計了。在那之後,患方可以選擇跟醫院進行和解,這是最為省時省力的方式,也是大多數醫療糾紛的走向。對於某些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醫院,即使當時提出和解不當一回事,因為現在法律訴訟已經從立案審批制變成立案登記制了,一般在登記後醫院也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而走上談判桌。諮詢律師的費用大約每小時 1000-2000,若直接和解的話全程費用大約 5 萬以內,初期需要先自行墊付訂金(而非全額)。若是對醫鬧和律師行業都有所瞭解,就不難發現,律師所需要的費用並不會比醫鬧高(經常還略低一些),而且有專業人士把關,是否該賠、能賠多少更加準確。不會像找醫鬧一樣醫院不肯賠還要付醫鬧的費用,或者像醫鬧那樣隨便要醫院賠點錢而不是估計出合理的賠償數額。最為重要的是,這是合法合理的途徑,而不用冒着和醫鬧一起犯罪的風險。

  然後,要走法律途徑,必要的東西還是證據,其中相當關鍵的一點就是醫療鑑定。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細節,雖然在現在的《侵權責任法》中並沒有明確是否需要醫療鑑定,但現在的訴訟流程中仍然少不了這一環節,鑑定結果依然是最後判決的重要法定依據。所謂的醫療事故鑑定,就是由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對整個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並明確其與人身損害後果的關係,專家庫中的人員一般都是擔任高級技術職稱 3 年以上的人(直白地説,就是當地有一定名望的主任)。醫療鑑定現在的價錢是 5000 左右,如果認定為醫療事故則由院方承擔,否則由提出鑑定的一方來承擔。

  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有幾點是患方需要知道的:

  1、也許有人會擔心醫療病歷在院方手上會被篡改而使患者敗訴,那完全不需要操心,至於搶奪病歷這種事情更是必須避免!在醫療管理的相關條例及法律上,本來病案的完成就是有相應的緩衝時間,要不然出現的情形肯定是搶救時專業醫生都在寫病歷而沒有人去搶救了,搶奪病歷本質上就是妨礙病案的完善及管理,會使患方在訴訟中處於嚴重不利的地位。而且《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則會被推斷在患者受到損害時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懂法而因篡改病歷敗訴的先例比比皆是,完全不需要患方擔心。只需要淡定地向醫院提出封存病歷即可。

  轉知友@Shifty 評論裏的補充

  封存病歷可以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家屬持本人及患者身份證,以及身份關係證明,如夫妻拿結婚證,父母子女拿户口本),也可以委託第三人(則還需要簽名按手印的委託書),封存病歷是去醫院的病案室,直接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封存的過程就如你所説,牛皮紙袋貼封條醫院蓋公章,雙方簽名及日期,封存後只能在開庭審理是解封,解封前雙方共同查驗封條,如擔心醫院篡改病歷可在封存前複印一份客觀病歷蓋醫院公章自留。複製的病歷只能是客觀病歷,帶有醫師主觀分析意見的那一部分稱主觀病歷,只在庭上提供。

  2、對於患者死亡的情況,屍體解剖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需要儘早決定!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因為有很多信息已經無法獲得,包括治療後的影像學、化驗的結果等,這時候屍體解剖是獲得可供醫療鑑定參考的信息的關鍵途徑。每個患者死亡時現在都規定必須簽署《屍體解剖知情同意書》,這並不是單純的走過場,而是為了保證患者家屬明確死因、提起訴訟的權利的關鍵手續。屍體解剖是由當地有資質的病理實驗室進行,大體解剖(由肉眼可以判斷死因)的情況下費用約一萬元,而需要加做特殊的顯微鏡病理、免疫組化染色的情況下則需另外收費,診斷結果大約一個月回報,而涉及醫療訴訟的結果則可能需要等到三個月。之所以要儘快決定,是因為遺體最好能在 6 小時內送出去,最晚也不能超過 24 小時,否則會因為屍體變質影響診斷。

  屍體解剖並不是絕對的硬性要求,但是如果是手術意外、院方過錯導致,屍體解剖的結果常常會有決定性的作用!

  3、打砸病房、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務人員只會導致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訴訟沒有任何幫助。説老實的,當醫務人員自知有做得不完美的地方時,不怕那些大吵大鬧的,最怕的都是靜悄悄出院回頭馬上封存病歷的。

  這些對醫療場所、醫療人員、醫療秩序的傷害本來就是明確的違法犯罪行為,雖然之前很多執法部門的姑息態度使醫療從業者寒心、使執業環境惡化,但現在的處理力度已經在逐漸加大了。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中,建議在第二百九十條(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加入“醫療”兩字,改為: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請勿以身試法。

  最後,醫療訴訟跟其他訴訟一樣會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執行嚴格的法律程序;但也正如上文所説,專業人士協調下與醫院達成和解是最為省時省力的方式,而且規避了違法和賠償金額過低的風險。畢竟,審判的公正是需要時間與證據收集作為保證的。若是結論相當明顯,醫院方面也心知肚明的話,和解無疑是最為合理的解決途徑,避免了醫患雙方大量的時間、經濟投入。

  醫療事故的訴訟跟其他訴訟類似,也一樣首先通過登記來立案,然後等待開始庭審。立案登記的費用跟索賠金額有關,若是 50 萬左右則可能需接近 1 萬元。在庭審開始前,即需開始準備相關的文書及收集相關證據,一般情況下找律師的話都會從律師方面得到相應的指導。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可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從而得到之前無法從醫院獲得的證據。一般在成功立案登記後一個月內會開庭。在初次庭審後,根據結果將決定下一步的鑑定以及證據收集,鑑定需時大約 2-3 個月,在完成 1 個月後繼續開庭。此後將與其他法律訴訟一樣,直到得出最終的審判結果。

  對於醫療訴訟而言,和解的比例非常地大,基本上只要醫院明白自己是有明顯的過錯及責任的,多數都在庭審前就已經跟患者家屬達成和解。畢竟這種情況下開始庭審,除了投入增大,對醫院的名聲也是損害,院方當然盡力規避。只有院方認為患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完全不合理以及醫院堅持己方無過錯,這種時候才會走到庭審的一步。因此,醫療訴訟庭審患方勝訴的幾率肯定遠遠低於走正規法律途徑患方獲得合理賠償的幾率,因為預計患方能勝訴的情況下多數都在庭審前和解賠償了。此外,如果需要更多的患方勝訴的案例的話,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 搜索相關案例,而並不是像很多無根據的質疑者所説的那樣,患者幾乎不能勝訴。當鍵盤俠,也您做得請專業一點。

  至於飽受質疑卻又是審判依據核心的醫療事故鑑定制度,的確在客觀性、中立性上受到質疑,而且我國的醫療事故鑑定制度毫無疑問是有着諸多不足之處的,但這個展開來説又是一大篇文章了,我打算在諮詢過相關人士和收集完資料再單獨探討,在此先不作過多的展開。在此特別需要駁斥的,是媒體曾經大肆宣揚的“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説法。這是在諸多醫療事故報道中所提出過的,意思是醫生闖的禍還是由醫生來作鑑定。如果説醫療事故鑑定是由涉事的醫院自己來作鑑定,這毫無疑問是不客觀的;但目前醫療事故鑑定制度裏面,參與鑑定的人員是專家庫裏抽取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這種可能。此外,專業鑑定難免要由專業內的人士進行鑑定,沒有相應專業從業經歷的人,得出的結論只會更不可信,相信患方的人也不希望由沒有專業知識的人來作出草率的判斷。如果這樣不行的話,是否航空事故的鑑定也不能由航空從業人員進行?道理是類似的。現實有不足,這必須承認,但質疑也應遵從基本的邏輯。

  順帶一提,之所以有現在這種”有事先到醫院鬧“的亂象,和部分醫院一看到病人鬧就給錢的息事寧人的態度不無關係。可以説這些醫院破壞規矩的行為跟後來的醫鬧盛行不無關係。

  誠然法律不是萬能,醫療領域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要讓現在的醫療環境變得更好一點,比起毫無建設性、不相信法治的憤世嫉俗的中二病,我寧可被別人説我這是迷信法律的天真。作為醫生,我也儘量少談些自己的困難、少呼喚患者的理解,那些都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只有規範化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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