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擬立法規範管理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開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以及與招生入學掛鈎……日前,我省發佈《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做好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列入2020年立法計劃。

省司法廳介紹,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就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培訓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為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條例草案還規定,在辦學許可證載明辦學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培養方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教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加強對學科知識培訓的規範,開展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培訓的相關事項,必須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為減輕學生負擔,條例草案對培訓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不得開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以及與招生入學掛鈎;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於北京時間20時30分,並不得留作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不得舉辦或者變相舉辦與中小學生招生入學有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評價活動;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學科類培訓等。

針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條例草案提出要求,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不得參加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招生、教學等工作;不得誘導和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不得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學生相關信息;不得違法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條例草案還規定,明確建立健全監管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建立守法誠信檔案,開展守法誠信評價,對違法失信進行聯合懲戒。

【來源: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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