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化
□ 殷嘯虎
宋真宗趙恆雖然是一個頗有爭議的人物,但在吏治整治方面,延續了宋初嚴懲貪官的傳統,力圖打造一個吏治清明的社會;特別是在依法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嚴厲“打黑”,依法懲治豪強惡霸,穩定了社會秩序。
有論者在談到宋真宗的“懲貪”時,説他沒有殺一個貪官,卻在不動聲色間打造了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這個評價並不符合歷史事實。在懲治貪官方面,宋真宗同宋太祖趙匡胤和宋太宗趙光義一樣,雖然不輕易殺,但也並不手軟,該殺則殺。國子博士、榮州知州褚德臻和判官鄭蒙利用職權,將官銀佔為己有,結果東窗事發,褚德臻被“杖死”,鄭蒙決杖配流;晉城縣令王琬奇、章縣主簿苗文思等也都因“枉法受賕”,被處以死刑,並由刑部“以其事告諭天下”。即便是僥倖免死,大都也是決杖配流。考功員外郎、晉州知州齊化基因貪贓被“黥面流崖州,縱逢恩赦,不在放還之限”;比部員外郎、齊州知州範航“坐受財枉法,免死,杖脊黥面,配沙門島”。
為了嚴厲懲治貪官,宋真宗時還確立了兩項相關的制度:一是對貪贓枉法的行為同“十惡不赦”一同對待。當時經常以“德音”的方式赦免罪犯,“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釋之”,但“十惡至死、劫殺、故殺、謀殺、犯枉法贓,論如律”。二是官員犯贓罪的,要連坐其保舉者。當時經常要求朝廷的中高級官員舉薦官吏,被舉薦者有政績的,對舉薦者進行獎勵;但“有贓私罪,亦連坐之”。天禧二年(1018年),採納了判大理寺李虛己的建議,擴大了連坐的範圍,凡“命官犯贓,不以輕重,並劾舉主”。
關於懲治貪官的問題,宋真宗同宰相王旦有過一次對話。宋真宗對王旦説:“數有人言官吏犯贓者多,蓋朝廷緩於懲戒。”王旦回答説:“今品官犯贓,情理乖當,但千錢已上,皆配隸衙前,”即便得以赦免,“每赴選調,必首載其贓濫,為辱極矣,”因此,“陛下即位以來,贓吏若比前代,則犯者亦似差少。”
宋真宗在“懲貪”的同時,還嚴厲“打黑”,這大概在宋朝的君主中是獨一無二的。地方豪強的黑惡勢力之所以肆無忌憚、為非作歹,無非是依仗背後那些朝廷官員作為自己的保護傘;而朝廷官員之所以願意為地方豪強的黑惡勢力撐腰,無非是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勾兑。從這個意義上説,“懲貪”離不開“打黑”,“打黑”必定要“懲貪”。宋真宗即位第七年(景德二年,1005年)發生的趙諫案的處理,就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曹州民趙諫與其弟趙諤,皆兇狡無賴,結交權貴,稱霸一方,干預地方事務,連地方長官都同他們分庭抗禮。曹州通判李及因得罪了趙諫,就被他寫匿名信控告“非毀朝政”。大理寺丞任中行向宋真宗密告趙諫的種種不法行為,宋真宗為此專門派出使者查訪,查明事實,將其逮捕,關進御史台監獄,並“命搜其家,得朝士、內職、中貴所與書尺甚眾,計贓鉅萬”。趙諫兄弟被“斬於西市,黨與(羽)決杖流嶺外”。宋真宗還打算嚴厲追究同趙諫交往的官員,並將70餘人的名單交御史台。但御史中丞呂文仲認為“逮捕者眾,或在外郡,苟悉索之,慮動人聽”,並説:“今縱七十人悉得奸狀,以陛下之慈仁,必不盡戮,不過廢棄而已。但籍其名,更察其為人,置於冗散,或舉選對揚之日擯斥之,未為晚也。”宋真宗聽從了他的建議,將這些官員或降職、或罷免。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京城開封又發生了崔白案。崔白“素無賴,凌脅羣小,取財以致富”,稱霸一方。趙諫因豪橫伏法,崔白居然大言不慚對人説:“趙諫,吾門人耳。”他看中了鄰居梁文尉的住宅,欲強行購買;梁文尉不同意,崔白便不斷騷擾其人家。不久,梁文尉去世,崔白欺負孤兒寡婦,不僅用低價強行購買,還賄賂開封府官吏,誣告梁文尉妻子張氏擅自增加交易税,結果張氏被開封府判官韓允處以杖刑。崔白的種種惡行引發了開封府百姓的眾怒。宋真宗得知後,下令將崔白逮捕,交御史台審訊得實,崔白被決杖配崖州牢城,其子崔端決杖配江州牢城;崔白在官府中的保護傘大理少卿閻允恭和開封府判官韓允等也都被除名發配。
一些地方黑惡勢力本人就在衙門擔任一定職務,同官府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仗着這層關係,殺人越貨,胡作非為。青州定陶縣尉麻士瑤橫行不法,“郡境畏之,過於官府”。地方官自知州以下“多與亢禮,未嘗敢違忤”;臨淄知縣孫昌“憤其兇惡,有犯必訊理之”,麻士瑤竟然揚言派人刺殺孫昌,孫昌被迫將家人送往他處,自己則“每夕宿縣廨,列人嚴更為備”。後麻士瑤殺人事發,宋真宗下令將其杖殺,麻士瑤在朝中為官的親屬也牽連被削職罷官,“青州知州、通判,悉降等差遣”,並“詔刑部遍牒三京、諸路,揭牓諭民”。
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收錄了多起打擊黑惡勢力的事例,可見嚴厲“打黑”的確是宋真宗時施政的一項重要舉措。宋真宗的“懲貪”與“打黑”,也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在《宋論》一書中,談到這一段歷史時,有過這樣的評價:“民以恬愉,法以畫一,士大夫廉隅以修,萑葦草澤無揭竿之起。”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