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侯建斌
為進一步加強生物醫學科研誠信體制建設,國家衞生健康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修訂後《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修訂後《規範》),要求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規範,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追求真理、實事求是,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和學術規範,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誇,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2014年9月,原國家衞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佈《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國家衞健委有關負責人透露,《規範》在提高廣大醫學科研人員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原則,養成良好科研行為習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規範》發佈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為在醫學科研領域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修訂了《規範》。
記者注意到,修訂後《規範》明確了醫學研究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明確了醫學科研行為涵蓋科研項目的申請、預實驗研究、實施研究、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總結及發表、評估審議、驗收等科研活動全流程。同時,明確提出科普宣傳中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等準則。
修訂後《規範》要求,醫學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對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要求其採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修訂後《規範》特別強調,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內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人員獎勵獎金、臨牀工作考核等掛鈎,對在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內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醫學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同時,根據當前醫學科研誠信面臨的新挑戰,修訂後《規範》明確提出,同意署名的導師、項目負責人對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在承擔管理、指導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同等責任,醫學機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意見應當予以公佈。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科研論文和成果發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無實質性貢獻掛名的責任;要妥善管理醫學科研相關原始數據、生物信息、圖片、記錄等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