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郭沫若説過,科學在今天是我們的思維方式,也是我們的生活方式,是我們人類精神所發展到的最高階段,用這句話來形容現代生物識別技術的普及再合適不過。
生物識別技術其實就是通過五官、指紋、聲音等人體固有的生理特徵,進行個人身份鑑定,相比於需要藉助外物來進行身份識別傳統手段要更具便利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現代指紋識別技術的應用
市面上的生物識別技術主要有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和指紋識別這三種。由於虹膜識別的技術複雜、成本高昂,目前僅有人臉識別、指紋識別普遍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手機解鎖、上下班打卡、乘客安檢、銀行支付等方方面面都有它們的存在。
其中以指紋技術使用頻率最高。自古有女大十八變的説法,世界上每一個人的相貌都會隨年齡的增長而有所改變,“撞臉”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五官的相似度讓人臉識別的準確性降低。但指紋與人臉不同,它的發育會隨皮膚組織的成長而逐漸定型。
最終形成一生都不會發生改變的特殊紋路,且重複的概率極其微小,有“人體身份證”之稱。指紋相對於人體的其他器官來説更獨特,面積小巧、儲存和獲取的難度小、低成本等優點為指紋識別技術贏得更高的性價比。
目前現代的指紋識別技術已經十分成熟,應用領域廣泛,小到日常生活和出行,大到機要文件的層層保密。更專業的指紋鑑定技術可以推斷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體重、年齡等重要特徵,是司法、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採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並且早在宋代,我國就已將指紋鑑定運用到刑事訴訟案件中去,我們常見的就是在古裝劇中高頻出現的“簽字畫押”情節。
我國古代指紋識別技術的起源
我國古代在沒有精密儀器與專業技術的支持下,簡單的簽字畫押真能準確提供斷案線索嗎?答案是肯定的。事實上我國早在1978年就已在半坡遺址、鄭州商城遺址出土的陶器中,發現古人留下的下凹指紋印。
那時候先民就已意識到能夠通過留下指紋的方式來代表個人所有。1892年,由英國科學家弗朗西斯·高爾頓所著的《指紋學》,被認為是現代指紋技術誕生的標誌。但據史料記載,中國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時期,已經有少數人在用指紋簽訂文書、擬定契約了。
通過手相能洞察貧富運勢、吉凶禍福的説法也是源自西周。近代出土的秦簡《封診式·穴盜》中曾記載:“內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跡、膝,手各處。”即根據案發現場留下的六處指紋印記,作為抓捕盜竊案嫌疑人的線索和證據。
我國古代指紋識別技術的發展與成熟
這表明早在秦朝,就有人把指紋運用到刑偵案件中。一直髮展到唐宋時期,古人對“指紋術”的運用更加成熟。1972年,德國著名指紋學家羅伯特·海因德爾在他所著的《指紋鑑定》一書中指出,世界上最早提到使用指紋識別人的是我國唐代著名語言學家賈公彥。
賈公彥在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對指紋的特徵及用途進行系統的整理和記載,並着重指出指紋可以識別人的身份,中國也因此被譽為“指紋術”的發祥地。
唐代的指紋多用於買賣、典當、借貸、僱傭等契約文書的簽訂,用按壓指紋、手印、掌紋印等方式來確保簽訂合約的誠信度和有效性,賈公彥在《周禮·地官·司市》中記載:“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與古質劑同也。”意為這種做法在唐朝叫做“畫指券”,漢代稱之為“下手書”。
沿至宋朝,我國商品經濟、文化交流都達到高度繁榮,隨着指紋技術趨於完善,南宋已有《箕斗冊》用於登記百姓的個人信息,除了姓名、年齡、家庭住址外,每個人的指紋也登記在冊,徵兵、犯罪、逃逸等重大事件都可通過拓印指紋來鎖定目標人羣。
商品經濟繁榮,契約的簽訂自然更為普及,這時候指紋鑑定也已正式被用於刑事訴訟案件的偵破。公元1235年,我國“法醫學之父”宋慈首次開創法醫鑑定學,編有《洗冤集錄》一書。
作為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包含犯罪現場偵查、檢驗屍體、死傷原因鑑定等多方面的內容,書中記載的司法鑑定技術在當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包括用指紋鑑定技術偵破案件的詳細方法、案例。
在《宋史·元絳傳》中,也記載過利用指紋破案的典型案例,永新縣令元絳重申假地契一案時,便通過發現契約的年月字跡位於手印之上,幫助受害人周整之母翻案。宋朝官員在利用指紋、手印做物證時,已經有能夠判斷出印記是否為本人所有、所拓印記時間先後的方法。
宋代以後,指紋鑑定技術也更為精進和普及。元朝《牧庵集》在卷22中有記載,金山北遼東道任提刑按察使司潘澤根據“指理”,分辨出犯罪嫌疑人的體態、年齡特徵,讓當時積壓的一起富豪偽造賣身契案件沉冤昭雪。
而指紋鑑定技術也在元代以後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歐洲在1982年,才首次利用指紋鑑定技術破了一起發生在阿根廷內克切阿小鎮上的案件,西方利用指紋破案比中國晚了近2000年。
簽字畫押的原理、方法
古裝劇中最常見的“簽字畫押”看似簡單,實則經過了古人長期的經驗積累和完善。官府辦案的對象大部分是平民百姓,識字、寫字不是他們的必備技能,古人也意識到人的字跡極易被模仿。
一旦偽造則難以分辨真假,使用特殊印泥拓下指印、掌印是再合適不過的作證方式。古代的技術、設備有限,要想利用指紋識別人及人的特徵,只能通過肉眼判斷。以簽字畫押為例,古代犯人遞交狀紙需將完整掌印、指印拓在名字或名字代號旁。
在判罪、斷案或判定是否為冤假錯案之時,可將嫌疑人的手掌覆於原印記之上對比,也可拓印部分指紋特徵做精細對比。用肉眼辨認指紋有一定難度,掌印大小、形狀的對比更為方便,但古人依然在缺乏現代技術的前提下,訓練出準確辨認指紋的能力。
在宋代《洗冤集錄》記載的指紋識別案例中,精明老練的仵作可以在短時間內分辨嫌疑人的指紋是否為本人所拓,也可通過紋理、形狀推算出嫌疑人的年齡、身形等基本的體態特徵,即使肉眼觀察也可體現出古人的無窮智慧。
結語:
綜上,我國古代先民是有一定的指紋鑑定技術的,切勿小看了古人的智慧。從近現代算起,利用指紋技術識別人身份的方法,在1972才真正得到承認,而我國早在千年前就已有一套完備、精簡的指紋識別技術。
現代技術的進步固然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但我們的先祖曾跨過荊棘創造了歷史文明,他們是整個時代的勇士,也是現代知識、技術發展的源頭,至今仍有更多未解的前人智慧待後世人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