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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考移民”被複旦取消學籍 學生狀告學校被法院駁回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經典

入學一年多後,一學生因“高考移民”被複旦大學取消學籍。

9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行政裁定書中獲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於7月23日對此案作出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裁定書顯示,2014年9月,王某將户口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2015年9月考入貴州省貴陽市某高中,並進行了學籍註冊,但其高中階段未在貴州省連續就讀三年,實際就讀於衡水一中。

直至2018年1月,高考最後一學期,王某才回到貴陽。2018年7月,王某被複旦大學錄取。

2019年9月19日,王某入學一年後,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通報,指出王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貴州省高考資格;建議復旦大學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給予王某取消學籍處理。

復旦大學據此開展調查,根據王某的户籍狀態、衡水一中出示的説明,以及王某的高考報名表,復旦大學認定王某在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如實填寫“個人簡歷”欄、“考生簽名”欄內由他人代替簽名。在聽取了王某的陳述和申辯後,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2020年1月9日,復旦大學作出《關於取消王某學籍的決定》,決定取消王某的復旦大學學籍。

王某不服,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敗訴後,王某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

上海高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對王某的户籍狀態、學籍以及王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實際就讀衡水一中、王某的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填寫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考生簽名處非其本人簽名等客觀事實並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處理辦法》所指的“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

上海高院經審理判定,高考報名表是考生報名參加高考的書面申請,為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範有序,高考報名表標註了“本人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準確、承諾誠信參加高考”並由考生簽名的內容,因此高考報名表屬於高考的申請材料。根據復旦大學舉證的簽名字跡鑑定意見,以及王某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高考報名表非其本人簽名,但王某對該報名表上的內容是明知並確認的,該報名表的“個人簡歷”欄沒有如實填寫王某的實際高中就讀經歷,信息不具有真實性,不符合王某誠信高考的承諾。

法院認為,復旦大學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在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根據《處理辦法》,如果是在入學後發現,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復旦大學據此作出取消王某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最終,上海高院作出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