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螃蟹”“紙月餅”……滿天飛的提貨卡,可別違法

“中秋未至,禮卡先行。”

秋風漸涼秋意濃,中秋節越來越近,月餅卡、螃蟹卡等各式各樣製作精美、流轉方便的提貨卡又成了熱銷產品,尤其是螃蟹卡頗受歡迎。這些提貨卡買起來方便、送起來更方便,但用起來可能遇到麻煩,有時還會為滋生腐敗提供條件。

其實,小小的一張提貨卡,可不是法外之地。提貨卡可以想怎麼發就怎麼發嗎?消費者提到的貨名不副實怎麼辦?向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送卡可以嗎?今天法報君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這張卡背後的法律問題!

“紙螃蟹”“紙月餅”……滿天飛的提貨卡,可別違法

小趙的企業一直生產月餅、蛋糕等食品,近幾年還承包了大量水塘養殖大閘蟹。去年他聽説賣卡更賺錢,便讓人印製大量面值上千元不記名的月餅卡、螃蟹卡以及其他商品的提貨卡,打折出售後利用預收資金進行投資。好友小錢覺得這事該去相關機關備案,小趙覺得多此一舉。

那麼,小趙的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呢?

解析:

月餅卡、螃蟹卡本質是商品化的預付卡,髮卡是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商務部發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中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的發行主體、髮卡條件等作了要求。

小趙的做法並不符合相關規定,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小趙的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備案,否則會被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是預付卡應遵循相應的限額要求,單張記名卡限額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1000元;三是髮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於髮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小趙不能用預收資金進行投資。

“紙螃蟹”“紙月餅”……滿天飛的提貨卡,可別違法

小趙和小孫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一直保持聯繫,如今小孫已是當地某局幹部。中秋節前夕,小趙給小孫送來一箱包裝普通的“中秋禮物”,小趙説是自己企業生產的食品,禮輕情意重。小孫回家後打開才發現,所謂的特產是高檔的月餅禮盒、螃蟹禮盒以及10張面值為1000元的螃蟹卡、月餅卡等不記名的提貨卡。

那麼,小孫能收下這份“中秋禮物”嗎?

解析:

中秋國慶是違規收送禮品的易發時期,螃蟹、月餅這類具有時令性的禮品無疑成為首選。月餅卡、螃蟹卡這些提貨卡雖與傳統的實物不同,但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可以轉送、可以回收換成現金,背後隱藏的問題更加嚴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組織或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或者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會受到相應的處分。如果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上述這些財物,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情節較重或者嚴重也會受到相應的處分。

“紙螃蟹”“紙月餅”……滿天飛的提貨卡,可別違法

小趙承包的水塘養殖的大閘蟹品質一般,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小趙宣傳自己賣的是陽澄湖大閘蟹,並在螃蟹卡上印製了“陽澄湖”和“大閘蟹”的字樣。一些消費者網購螃蟹卡提貨後發現上當受騙,有人要求小趙的企業“假一賠三”,有人要求小趙的企業“假一賠十”。

那麼,消費者究竟可以選擇哪種維權方式呢?

解析:

小趙的做法並非個例,市面上的陽澄湖大閘蟹許多都是假貨,一些商家用各種各樣的養殖蟹冒充陽澄湖大閘蟹欺騙消費者,這種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購買螃蟹卡時商家承諾的是陽澄湖大閘蟹,消費者提貨後發現是其他產地的螃蟹,此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假一賠三”,要求商家按照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而若商家明知銷售的螃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出售,導致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此時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同理,消費者憑其他提貨卡提貨遇到相似問題,可以參照上述情形進行維權。

“紙螃蟹”“紙月餅”……滿天飛的提貨卡,可別違法

小趙印製的提貨卡多買多優惠,無使用限期。去年中秋節前夕,張女士一口氣購買了一百張螃蟹卡、月餅卡等提貨卡。今年9月份,張女士突然收到企業的短信,稱由於經營業務調整,剩餘的卡需在今年年底前使用完畢,過期作廢,概不退換。此時張女士才發現,螃蟹卡的背後寫着“本店保留對此卡的最終解釋權”。

那麼,商家是否有“最終解釋權”呢?

解析:

“本店保留對此券的最終解釋權”,隱含的意思是發生糾紛時以商家的解釋為準,一些商家將此當做“擋箭牌”,但這樣的做法明顯不合法合理,“最終解釋權”的條款應屬無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權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髮卡企業終止兑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髮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也就是説,若企業因業務調整終止兑換未到期的月餅卡、螃蟹卡,應提供退卡服務。

提貨卡受歡迎本身是由於其便於攜帶、易於饋贈、價格實惠等特點迎合了消費市場的需求,但需要警惕各種提貨卡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和廉潔風險。種類繁多的提貨卡,無論是發售、使用,亦或是饋贈等,各個環節原則底線不能少,莫讓這些卡給節日變了味!

感謝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楊林律師為本文提供專業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劉欣 孫天驕)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陳徵攝 資料圖 圖片編輯:項建英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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