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

早報12月18日訊 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日前,市教育局正式發佈新修訂的 《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規定》適用於青島市及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及以下學校(含民辦學歷教育中小學)。 《規定》將學生處分分為五類,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八週歲以下小學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版《規定》主要有三方面創新:

一是堅持教育為主、教育優先的原則。《規定》指出“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在處分學生的總體原則上,要求“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

二是堅持依法公正的原則。 《規定》規範了校規校紀制訂程序,規範了處分決定作出告知等程序,推動學校管理更加民主、科學,杜絕濫用處分現象的發生。

三是堅持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原則。 《規定》重點落實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建立了處分聽證制度,針對學生對處分不服的申訴問題,增加了校內申訴程序,並明確學生提出申訴和學校、教育部門處理申訴的時限。《規定》還提出“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全方位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觀海新聞/青報全媒體記者 王沐源)

作者:王沐源

來源: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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