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嚴格防控
生物風險
該條還規定,海關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應當依法處置。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並採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根據《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2018年第四次修正),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衞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地區的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可通過貨物、旅客攜帶或郵遞出入境。此類物品具有價值高、風險高、冷鏈運輸以及對通關速度要求高等特點。
特殊物品之所以“特殊”,是因為該類特殊物品易傳播傳染病,或有傳播傳染病潛在風險,需要對其加以監管。
海關根據可能傳播人類疾病的風險將出入境特殊物品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並採取不同的衞生檢疫監管方式。
01
檢疫審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特殊物品交運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特殊物品審批。首先註冊並登錄“互聯網+海關”政務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通過“海關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監管系統”https://tswp.customs.gov.cn辦理審批手續。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請人不得為自然人。
貨主或代理人申請審批所需材料請掃描下方二維碼查看--頁面左側“行政審批”-“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審批”。
02
檢疫查驗
進出境申報
————————
入境特殊物品到達口岸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特殊物品審批單》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關申報。
出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前憑《特殊物品審批單》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關申報。
查驗情況
———————
口岸海關對經衞生檢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特殊物品名稱、成分、批號等各項查驗項目與《特殊物品審批單》內容不符的,特殊物品包裝發生破損、滲漏的,海關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對需實驗室檢測的入境特殊物品,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口岸海關的要求將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條件的儲存場所,經檢疫合格後方可移運或者使用。
03
後續監管
後續監管申報
——————————
需實施後續監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單位應當在特殊物品入境後30日內,到目的地海關申報,由目的地海關實施後續監管。
特殊物品在促進我國乃至全球生物醫藥研究、傳染病防控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於
預防或者治療疾病
血液製品或者生物製品
不需辦理衞生檢疫審批手續
出入境需向海關
出示醫院有關證明
攜帶量以處方或者
説明書確定的
一個療程為限。
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審核/ 海關總署衞生檢疫司
監製/ 陶永
審校/ 劉暢
來源:海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