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教育部頒佈《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標誌着我國的學前教育進入“依法治教”的新時代。《草案》作為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環,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對於學前教育現代化、法治化具有重要貢獻。
首先,立法體系科學,法律內容規範。《草案》包含9章75條,立法體系完整,邏輯結構嚴密,具有理論性與實踐性。
第一,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分則包括學前兒童、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保育與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監督、投入與保障、法律責任。對於學前教育的概念規定準確、法律責任規定清楚,對當前學前教育發展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運用兜底條款等立法技術,使法律具有前瞻性、穩定性。
第二,立法內容主要從學前教育的立法目的與目標、學前教育的投入與保障等方面來調整學前教育工作,涵蓋了學前教育工作的各個方面。
其次,強調公益普惠,保障弱勢兒童。《草案》強調各級政府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保障教育公平,確保教育發展質量,彌補區域發展差異,使不同地區的兒童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草案》明確強調“優先保證經濟困難家庭的學前兒童、邊遠貧困地區的學前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有利於推動貧困地區教育脱貧攻堅。《草案》規定“統籌實施多種形式的學前特殊教育”,保障特殊兒童受教育權,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優越性。
再其次,規範教育市場,限制過度逐利。《草案》規範學前教育市場發展秩序,體現了教育的公益性質。
第一,立法規定“普惠園”按照政府指導定價,政府給予補貼與優惠政策,確保教育公平,確保教育惠及絕大多數民眾,破解“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第二,教育管理部門對民辦園進行監管和審核,禁止社會資本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減少資本市場對教育活動的影響,保障教育質量。
此外,強化教師資格審查,保障教師地位。《草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對幼兒園園長、幼兒園教師、保育人員提出資格要求,完善審查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同時規定從業禁止情形,制定教師資格的“負面清單”,有助於加強學前兒童的保護,保障教育質量。同時,《草案》對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評聘、工資福利、師資培訓、社會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提出“民辦幼兒園應當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有利於提升各類幼兒園教師的社會地位。
另外,《草案》還規定實施科學的教育和保育活動,不得開展入學考試,不得講授小學內容,有利於為“超前教育”降温,適應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
發展教育事業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草案》反映了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規律,符合我國國情,是辦好學前教育,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的重要舉措,將會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起到重要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作者單位:華東師範大學、教育部政法司與華東師範大學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中國教育報》2020年10月11日第2版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