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指導性案例發佈質量 廣闢徵集渠道

     提高指導性案例發佈質量 廣闢徵集渠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規範案例指導工作。《規定》有哪些亮點,修訂時又有哪些考慮?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適時修改,確保案例指導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案例指導制度是司法改革過程中產生的新事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記者採訪瞭解到,最高檢於2010年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2010年規定》),建立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該制度實施以來,最高檢共發佈了6批23個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開展檢察案例指導工作是為了全面正確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切實提高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水平,該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總結和推廣司法經驗和司法智慧,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司法權威具有積極意義。

  據瞭解,多年來,案例指導工作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在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序、適用效力、作用發揮、失效機制等方面還存在不規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研究改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檢《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也提出要“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對此,作為改革承辦單位,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適時啓動了對《2010年規定》的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最高檢廣泛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檢察院及最高檢各業務部門意見、建議。

  規範發佈主體,適用效力進一步增強

  記者注意到,《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指導性案例的發佈主體、條件和適用方式。

  《規定》提出,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檢統一發布,並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件辦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從其規範司法辦案活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制度功能以及嚴格的遴選發佈程序、權威的發佈主體等角度考慮,指導性案例對各級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仍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對此,《規定》指出,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説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針對一些地方檢察院反映指導性案例的內容釋法説理不足、對辦案中如何參照適用指導性不強的問題,《規定》在《2010年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內容。其目的是對指導性案例涉及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提煉總結和理論闡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參照適用意見,增強指導性案例的説理性與指導性。”該負責人介紹道。

  廣闢徵集渠道,人民監督員具有推薦案例資格

  據瞭解,由於《2010年規定》缺乏明確責任要求,工作中相關部門和地方檢察院選送案例的責任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導致備選案例來源不足、質量不高。對此,《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徵集遴選程序,明確了最高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檢察院在收集審查和推薦備選案例方面的具體責任。

  《規定》提出,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檢察院發佈重點徵集的案例類型。同時在原來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主體可以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增加了人民監督員、專家諮詢委員等案例推薦主體,上述主體對認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議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按照相關程序向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機構推薦。

  公開發布,也要及時清理

  《規定》明確了統一的指導性案例發佈平台,即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檢察日報》和最高檢網站公佈。

  “考慮到指導性案例作為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重要依據,應當同法律和司法解釋一樣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此《規定》刪除了《2010年規定》中有關‘總結經驗、教訓的案例及不宜公開發布的案例,可以在檢察機關內部發布’的內容。”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

  隨着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廢改立以及指導性案例數量的增多,有可能出現指導性案例與新頒佈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新舊指導性案例之間發生衝突的現象。對此,《規定》提出建立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對因特定原因不再適合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及時清理和宣告失效,以保證指導性案例的合法有效。《規定》明確了應當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的;與新頒佈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的;與最高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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