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隨教育小微一起來了解↓↓↓
1.《規則》制定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答: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教育領域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羣眾關切的熱點問題。2019年6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對制定教育懲戒有關實施細則提出明確要求。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兩會”代表、委員提出許多有關建議、提案,基層學校校長、教師普遍希望國家明確規則,解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大多數家長也對此表示支持。教育懲戒問題是一個小切口,卻關係到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關係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大問題。教育部自2019年開始組織研究《規則》的起草,開展了深入的理論研究,並廣泛聽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等各方面的意見,還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受到了高度關注,共收到6400餘條具體修改意見,其中對《規則》持支持態度的超過八成。在委託中國教科院開展的一項全國家長問卷調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問卷,贊同國家出台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的家長達84.13%。起草部門全面梳理了相關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現在的《規則》。因此,《規則》出台是建立在科學研判、廣集民意、慎重決策基礎上的,有利於將教育懲戒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2.制定《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實施處分的權利;《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評定學生品行的評價權,並提出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教育懲戒的概念,但這一概念已經約定俗成,被社會和教育界普遍認同,符合我們的文化傳統和教育實踐,也是教育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制定《規則》是確權、也是限權,出發點就是將法律規定的學校、教師的教育權進一步細化,對法律禁止的體罰等教師不當管理行為劃出紅線,推動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規則》名稱叫“規則”而不是“辦法”,也是考慮不是簡單規定怎麼實施教育懲戒,而是着力健全規則,細化法律規定,強化可操作性和可監督性,規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行為,尋求最佳平衡點。同時,考慮到有關教育法律如《教師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懲戒的實施也要不斷通過實踐健全完善,《規則》將在一段時間後適時進行評估,並進行修訂、完善。
3.如何界定教育懲戒的概念和實施範圍?
答:《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第三,強調了行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關於《規則》的適用範圍,高校學生已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規範,而學前幼兒認知和行為控制能力較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身心發展存在障礙,都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因此《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4.實施教育懲戒要把握哪些原則?
答:《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主要體現在:
一是強調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育人為本。要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注重人文關懷,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基於這一原則,《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二是明確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要以事先公佈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規則》要求,校規校紀中的行為規範和教育懲戒措施應當明確,並應事先公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還規定實施較重或者嚴重教育懲戒,要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
三是要求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要求要綜合考慮學生的一貫表現、主觀認識、悔過態度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5.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答:《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
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範圍產生了不良影響;
行為失範,主要指吸煙、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
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6.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
答:《規則》採取概括式表述,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7.學校校規校紀規定教育懲戒措施時需要注意什麼?
答:校規校紀包括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是學校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據。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內容的限定性。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階段實際存在較大差異,《規則》規定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學生特點,通過制定校規校紀規定相應教育懲戒措施,但相關措施限定在實施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其嚴厲程度應當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措施大體相當。嚴重教育懲戒措施,僅有《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措施,學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規定超過一週的停學。
二是規範的可操作性。《規則》要求,學校校規校紀中應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校規校紀應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於操作,防止出現各種“奇葩校規”。
三是程序的合法性。《規則》強調,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規則》同時規定,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8.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哪些程序?
答:《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正當性,以程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9.明確學校、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會不會放鬆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禁止性要求?
答: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10.如何保證學校、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
答: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尤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規律原則,又要靈活運用,重視方式方法和實際。《規則》為此作了多層次的規定。
首先,要求學校、教師提高能力,會用善用。《規則》專門規定,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教師應當審慎使用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確有必要再合理使用。
其次,強化保障,保證能用敢用。由於輿論壓力、安全風險壓力等,實踐中教師往往顧慮重重,不敢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務行為,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由學校承擔。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髮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即使因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與家長產生糾紛,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正當渠道解決,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追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最後,健全監督,避免濫用。《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後的救濟渠道,包括校內申訴、向主管部門申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明確教師不當實施管理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則》健全了監督機制,暢通了救濟渠道。
11.如何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答:教育是學校和家庭的共同職責,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學校、教師正常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規則》從多個角度對家校協作進行了規定。首先,明確了家長在學校制定教育懲戒具體規則,以及教育懲戒實施、監督救濟等過程中的參與權、監督權。規定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並應當利用多種途徑向家長進行宣講,有條件的還可以吸收家長加入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監督教育懲戒實施。要求實施教育懲戒前後,學校、教師應當要根據情況告知家長,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時要吸收家長代表參加,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要向家長公佈。同時強調,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12.《規則》規定了教育部門的哪些職責?
答:按照《規則》規定,主管教育部門對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要履行指導、支持、評價和監督的職責。
一是加強指導。《規則》規定,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制定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校規校紀,建立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規則》的實施。
二是加大支持。教育部門要作為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懲戒職責的堅強後盾,協調處理相關糾紛,當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時,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必要時請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協助處理。
三是加強監管。要建立學校教育懲戒辦法、校規校紀的備案審查機制,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規定。要建立受理學生或家長對教育懲戒決定不服提起復核申請的受理機制,履行監督職責。
四是考核評價。要把學校、教師在管理學生、實施教育懲戒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考核內容當中,督促、引導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13.貫徹落實《規則》有什麼舉措?
答:各地各校要把學習宣傳《規則》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並切實抓好《規則》的貫徹落實。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近期要集中做好《規則》學習宣傳工作,確保在2021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後,通過多種形式將《規則》精神和要求傳達宣傳到位。
二是加強指導,明確要求。各地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通過專家輔導、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準確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爭取做到全覆蓋,提高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教育部將組織編制教育懲戒實施指導手冊,加強指導。
三是健全制度,落細落小。各地要指導學校開展校規校紀的修訂工作,健全《規則》提出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各種制度,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和監管、救濟的工作機制。
來源 微言教育
編輯:胡德成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