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門近日印發意見,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教育部表示,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准冒用“大學”“學院”名稱,並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意見明確,“大學”“學院”名稱經審批方可使用。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學院根據辦學層次、類型、法人性質等,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記者胡浩)
教育部説大學學院名稱將不能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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