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無知有畏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不僅是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變化,也反映了土地所有制、人身依附關係等諸多經濟狀況。“賦”的含義,《漢書·食貨志》解釋為“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役”的含義,《説文解字》解釋為“戍邊也。從殳從彳”,後來引申為國家或者官府定期的勞動。概括來説,賦役制度的演變趨勢就是徭役的減輕和賦税的重要性提高,税費的改革自先秦至清朝,進行了不止一次,但每次改革後,由於當時統治者的歷史侷限性,人民羣眾的負擔看似減輕的表象下,實際卻更加沉重了,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黃宗羲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這一觀點是否正確呢?又要如何理解呢?
要理解這些問題,必須要知道中國古代賦役制度都有什麼,又是如何演變的。所謂賦役,指的是賦税和徭役。賦税需要了解“對哪些人徵收?如何徵收?徵收什麼?”等要素,徭役就要了解服役的內容和時間等。
先秦時期,土地基本國有。西周時期,國家實行井田制,孟子的《孟子·滕文公上》稱:“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也就是説,田地的形狀像“井”一樣,中間的一塊兒田,由各家一起耕種,稱之為“公田”。周圍的八塊田稱之為“私田”,是每家的份地,大家必須先耕種完私田,再耕種公田。那麼一塊田多大呢?私田、公田之數為百畝,但是周代的畝較小,《穀梁傳·宣公十五年》稱:“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周代一步指的是八尺(周代尺約23.1釐米,這裏為大概的估算,也有説法是一步指的是六尺),一個井田單位約今天的460畝地,限於當時木質的耒耜等生產9工具,只能採用這種集體耕作的方式。農民耕作公田是一種勞役地租,並不付出其他賦税。
春秋戰國時期,隨着木石農具變成了鐵犁牛耕。生產力得到了發展,千耦其耘的集體勞作變得沒有必要,很多人開始用着先進的生產工具耕種,耕種公田和私田變得沒有什麼壓力,更多的土地被開墾。當時正是亂世,各國都想要圖強,就需要更多的税收,所以,徵收方式一定要改變。公元前594年,魯國施行初税畝制度,“履畝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畝納税,這實際上是在保留井田制的形式上,變相承認土地私有。類似的政策還有管仲在齊國實行的“相地而衰徵”(根據土地多少和肥沃程度徵收賦税),晉國的作爰田。而最為徹底的改革是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
秦國一統六國後,中國走上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發展的道路。漢承秦制,秦漢之間的制度有很多是相似的,在賦税徵收上,主要是徵收人頭税、田賦、還有讓百姓服徭役,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税種。傳統的學術觀點認為,人頭税指的是口賦、算賦。其中,算賦的出現比口賦要早。秦商鞅變法,算賦“為治庫兵(兵器)車馬”,漢代時,它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元代馬端臨在其《文獻通考》中説:“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賦,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也。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算賦減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至昭、宣帝以後,又時有減免……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即算賦為成年人的人頭税,口賦是未成年人的人頭税。但是,學者朱德貴通過秦漢的簡牘,認為:“‘口錢’是指未成年人的人頭税,而‘口賦’並非‘口錢’,它是成丁税和兒童税的合稱。‘算賦’中的‘算’在秦漢文獻中具有多種意思,應當是複雜的税收綜合,秦統一之前,不存在所謂‘算賦’之税目。”其觀點的確很有道理,因為漢武帝向商人徵收的算緡(財產税),也是一種特殊的“算賦”。至於田賦,秦代相對來説比漢代徵收要重一些。漢初“十五税一”之後“三十税一”,王子今老師認為,秦朝對東方實行的政策與他本土是不一樣的。“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這也導致了之後的東方農民起義,漢代初執行了休養生息的政策,一方面有利於國家的經濟恢復,另外一方面也導致了地方豪強的崛起。
到了東漢,地方豪強勢力很強大,隱匿了人口、户籍,光武帝劉秀大力清查户口,稱為“度田”,其目的在於檢核户口,清查隱匿户口,擴大税源、役源的同時限制豪強地主控制依附農民的數量。傳統觀點認為,度田大體是失敗的,如翦伯贊先生主編的《中國史綱要》(筆者是大學教材)是這樣寫道的:“‘度田’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是豪強勢力並沒有被根本削弱, 土地兼併仍在繼續發展, 廣大農民生活仍然很痛苦。”但上世紀80年代以來,很多學者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曹金華、周興春、高敏等學者認為“度田”基本成功了,關於“度田”的成敗問題,筆者寫過專題文章《光武帝劉秀“度田”真的失敗了嗎?事實證明,他最後成功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看。
東漢末年,戰亂不休,時人稱“今田無常主, 民無常居。”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接受棗祗等人的建議,在其控制的區域內實行屯田,解決了當時的軍糧供應問題,各州郡“數年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這為曹操掃平北方羣雄打下了基礎。建安九年(204年),朝廷頒佈田租户調令,田租為每畝四升,户調為出絹二匹、綿二斤,從此,秦漢時期的口賦、算賦(但人頭税依然存在)被廢除。
曹魏末期,由於屯田制下生產的產品歸於官家屯田者享有一定待遇,若在戰時,百姓流離失所,無安身之地的情況下實行,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可是隨着三國逐漸歸於統一,這種強制勞動必然導致生產者生產熱情低下,加上當時大量的無主荒地,而百姓多被世家大族隱匿,屯田制基本廢止。西晉統一天下後,為恢復農業生產,頒佈了佔田制。《晉書·食貨志》記載“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為方便大家直觀理解,我做了下表(關於“佔田”、“課田”的所有權性質等問題,目前史學研究雖有新觀點,由於相對複雜,我採用傳統説法):
而官員也佔有一定數量的田和依附民,“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佔田。品第一者佔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每低一品,少五頃,第九品佔田十頃……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西晉也制定了新的户調式,規定了男為户主的户每年納絹3匹、綿3斤,而婦女為户主或次男為户主的家庭每年徵收減半;邊郡各户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偏遠的只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按地方遠近,每户納1匹或1丈。
但是,西晉是一個短命王朝,建立後不久就陷入了八王之亂,隨後五胡亂華,很快滅亡。流亡百姓多依附豪強,《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於是,這就形成了宗主督護制,這一制度是亂世人民流離失所的產物,一方面的確維護了基層治安,但由於豪強地主隱匿人口,嚴重影響了國家的賦役徵派,然而當時中原大地長時間缺乏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政府,這一問題直到北魏統一北方後,才通過北魏孝文帝改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決。
解決的方式是通過太和九年(485年)所頒佈實行“均田制”的詔令,關於如何“計口授田”,《魏書·食貨志》稱:“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下表是我整理的相關數據)
均田制是相對成功的,從北魏到隋唐一直沿用,《新唐書·食貨志》記載:“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户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得到了土地的農民需要交納賦税,每丁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除此之外,農民還可以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代役,被稱做庸(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雜税)。
在這裏我們做下總結,均田制的基礎是國家授予土地,農民承擔賦役。中國古代社會從商鞅變法之後,土地就可以買賣,上文所講的佔田制、均田制等實際是政府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但是即便政府極力遏制土地兼併,也不可避免這種現象,隨着自耕農階層的不斷減少,均田制必然會被破壞。唐太宗時期,“幸靈口,村落偪側,問其受田,丁三十畝……”,也就是説這部分人實際上被授的田僅有應當授予數目的30%左右。理論上,自北魏實行的均田制規定露田禁止買賣,桑田可以買賣。但實際上法律中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買賣的,如:“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即允許土地充裕的賣出多餘的部分,土地不足的可以買進不足部分。《唐律疏議》也稱:“即應合賣者,謂永業田(露田)家貧賣供葬。”
安史之亂後,唐朝財源匱乏,但軍費及官俸等支卻只增不減,於是新的賦税制度出現了。唐德宗於公元779年即位後,任命楊炎為宰相,採納其意見,於次年正式下詔推行兩税法。其主要內容為:“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税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倖;居人之税,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税,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户增而税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度支總統之。”
由於這種税法夏天徵收錢,秋天徵收糧食,一年徵收兩次,被稱為兩税法,對於徵税人羣,以財產的多寡定户等,富者多交,貧者少交或不交。算得上是我國賦税史上的一大進步,一直沿用到明朝前期。但是隨着兩税法的推行,人民的負擔反倒加重了,因為除了正税之外,還有承擔很多雜税。
到了宋朝得力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業)徵権收入所佔的比例逐漸增加:
到了明朝,隨着民營手工業的發展,大航海時代的到來,我國的手工業品大量出口,美洲的白銀大量的流入中國,白銀資本形成,白銀成為主要貨幣。張居正主政時期,進行了賦税改革,就是著名的一條鞭法,他通過丈量土地,統一税賦,合併各種税種來減輕人民負擔。但是,農民並沒有辦法從土地中種出白銀來,他們只能出賣糧食來換取白銀,這樣一來,就遭受了一輪商人的盤剝。得到銀子之後,又要將碎小銀子融化成大銀子,官府徵收火耗銀,這樣又增加了新的税負。除此之外,明朝後期軍備廢弛,又養了很多無用的王爺(明朝的藩王負擔很重,甚至到了後期與官員薪俸相當,卻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他們成為了明朝最大的蛀蟲,導致關外女真崛起,幾次明軍戰敗,財政問題的惡化已成為不可逆轉之勢。為緩解這一問題明朝廷增派了三響和其他的各種苛捐雜税,但是這樣就導致了災民四起。明朝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逐漸滅亡。
清朝建立前期賦税制度,基本上承繼了明代的“一條鞭法”並廢除了三餉,規定“自順治元年始,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隨着社會的穩定,經濟得到巨大發展,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頒佈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固定數額,新生人口的人頭税不再徵收。到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在全國推行“攤丁入畝”制度,即將丁銀攤入田畝之中,這樣的話,地多的多交,少的少交,減輕了人民負擔,緩解了社會矛盾。但是,清朝百姓的負擔卻並沒有得到減輕,火耗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那麼問題來了,每次賦税改革都是為了減輕人民的負擔,那為什麼每次賦税改革的結果都會在減輕人民負擔後反彈的很厲害,甚至超過了之前的賦税徵收呢?明末清初大思想家之黃宗羲認為我國古代歷次賦税改革都是將新出現的雜派税收併入已有的正項税收之中,乃至形成“積累莫返之害”。按照這個觀點,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以前井田制的時候只付出勞役地租即可,並不需要繳納其他實物,承認土地私有制以後,不僅要交納實物,還要承擔徭役等工作。兩税法改革以後,實際上等於租庸調製加雜派,以此類推。所以實際上,税種應越少越好,2005年,我國宣佈將於2006年全國廢除徵收了2600多年是農業税,實際上是解決了部分這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