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退費及違約責任如何界定?首個全國性示範合同文本出爐

芥末堆訊,據微言教育消息,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於近日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明晰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上,《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提及,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線上培訓機構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同時甲方需向乙方明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上課時間和服務承諾等內容,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甲方應確保提供給學員的培訓班次與學員所處年級相匹配,提供的培訓安排與乙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時間不存在衝突。

在退費問題上,《培訓合同(示範文本)》除了給出幾種約定的方式參考之外,也明確因戰爭、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雙方按照實際消耗課時結算(或協商結算)培訓費用。

在違約責任上,《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明確了九點要求,對誇大宣傳或者名不副實等機構銷售及宣傳時長期存在的亂象也給出參考要求。《培訓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甲方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培訓合同的訂立以及課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相關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本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甲方所提供服務與上述相關説明和允諾不相符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餘培訓費並支付剩餘培訓費%金額的違約金。

據悉,兩部門將把推行《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作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將採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範文本)》。

政策原文:《培訓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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