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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新法施行之際,守舊人士的百般阻撓,造成了王安石極大的反感,而安石也拒絕舊黨人士的建議,甚至給老臣們難堪,找到機會則排擠他們。舊臣們既與安石論政不合,常在殿堂上遭到屈辱,神宗也不採納他們的意見,於是個個心灰意冷,或要求外任,或要求致仕,人數頗多。
舊臣所擔當的職務本來多屬要職,待這批人離開朝廷,朝廷當中老成而有豐富行政經驗的人逐漸減少,新法與民意的接軌出現了危機。新法的制訂者多以一時的需求,忽略了久安的民情,以為政府獲利甚多而忘了人民受害甚深。逐去老成人是否得當,是新黨諸人思慮不及之處,但當時局勢又不得不如此,否則新法又如何能推行?
陸陸續續的,老成之人範鎮、韓琦、張方平告老還鄉,熙寧三年(1070)四月,呂公着罷御史中丞,以翰林侍讀學士出知潁州。四年(1071),司馬光知永興軍,退居洛陽。同年六月,富弼以左僕射判汝州。呂誨彈劾王安石,神宗不聽,遂求去,出知鄭州。
蘇轍議青苗法,觸怒王安石,也被差遣除河南府留守推官,歐陽修請求致仕,歸居潁州。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反對安石引薦李定為監察御史裏行,認為破壞法制,因此坐累格詔命而落職,天下人壯之,稱之為“熙寧三舍人”。監察御史裏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及其他言官薛昌朝、林旦、蔣育等,皆因論政觸怒安石,都被罷斥,出為外郡。還有王陶、文彥博等人,也先後離開了開封。
在熙寧年間就已經可以看出舊黨被排擠的大趨勢,到了元豐年間更發生了“烏台詩案”,重重地打擊了舊黨。先是工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温,與王安石的弟弟結為親家,深恐蘇軾擔任諫官將會攻擊新政,遂先發制人,熙寧四年,奏劾蘇軾前於英宗治平三年丁父憂,扶喪歸蜀時,沿途妄冒差借兵卒,並於所乘舟中,販運私鹽、蘇木和瓷器。
範鎮、司馬光為之辯誣,窮治之後,查無實據。新黨另外又苦心積慮想出一個打擊政敵的好手段,就是從文字上羅織罪名。熙寧六年,沈括被派為兩浙路察訪使,宋神宗曾面諭他:“蘇軾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未料沈括忌害蘇軾才華,將蘇軾手書的詩作附在察訪報告裏,籤貼進呈,告他詞皆“訕懟”,神宗置之不問。
自從蘇軾因為議政不合自請外放後,先後通判杭州,知密州、徐州,元豐二年(1079)移知湖州,“烏台詩案”就在湖州任上發生。整個熙豐時期,新黨對舊黨最沉重的打擊,當屬元豐二年(1079),因蘇軾詩案而導致的對眾多舊黨成員的黜責。
而此案,在元豐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由權監察御史裏行何正臣彈劾蘇軾<湖州謝上表>揭開序幕,他奏道:
七月二日,監察御史裏行舒亶也續彈奏道:
這些言論既指蘇軾譏切時事,又説他譏謗新法。故意用“陛下如何如何,則蘇軾如何如何”的行文,意在挑明譏刺新法無異於譏刺皇帝,挑撥宋神宗與蘇軾的君臣關係。御史中丞李定的札子更是惡毒:
既找不出事實,只好用牽扯文字、攻擊品行的謾罵手法,肆意污衊一番。詔派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李定奏請差員“追攝”,神宗批令差官往“追攝”,乃差太常博士皇甫僎捕軾到案。
八月二十日,首次勘驗,蘇軾供道:“除<山村>五絕外,其餘文字,並無干涉時事。”“二十二日,蘇軾又虛稱更無往復詩等文字。二十四日,又虛稱別無譏諷嘲詠詩賦等應系干涉文字。”直至三十日,御史台的官吏不斷地逼迫,在極端恐懼下,蘇軾只得供出“自來與人有詩賦往返人數姓名”。
除了上述舒亶上奏所提出蘇軾的<山村>詩之外,蘇軾不得不承認還有幾首詩也含有譏切時事的地方,談及時事要罰酒,要在座之人不可談,暗中是不滿時事,其實並未直指哪一件事,還是還被拿出來檢討。
可知此詩不過批評執政愛表現其能力,人民卻以為紛擾而已。
此詩充分表現蘇軾的本色,有邁往報國的豪氣,卻也被誣指有譏諷朝政之意。其餘如<和劉道原>、<送李清臣>、<司馬君實獨樂園>、<送曾鞏通判越州>、<寄子由>等詩,凡是詩中和蘇軾交遊的舊黨人士也一一被牽連進來,雖然蘇軾百般地避免牽扯他人,但是所作詩全被蒐羅,詩意多被曲解。
十二月二十四日才結案,最後以責授蘇軾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作結。與蘇軾交往,牽連被責的計有二十六人,包括張方平、司馬光、範鎮、王詵、蘇轍、王鞏、李清臣、曾鞏、黃庭堅等人,全部都是舊黨,牽連不可謂不廣。這是一種變相的傾軋舊黨份子的手法,新舊黨爭惡鬥的情勢就此成型。而這種以斷章取義的手法,從某人的詩文羅織罪名的做法,前所罕見,從此打開了惡例。
變法之檢討
關於青苗法可能造成的弊端,後來果真有強迫抑配的事,本來是針對農民,結果連市民也被要求強迫攤派放款。事情傳到京師,神宗便問王安石:“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欲,雖坊郭何害。”可見青苗錢的弊端確然發生。
再説保甲法吧,此法本來想兵農合一,放棄原來招募的兵源(包括遊民),但放棄遊民則他們無所事事,一至飢寒交迫,就可能流為盜賊,實施保甲以後果然發生賊寇作亂的事。另一方面已經有業的農民,訓練為兵,會妨礙生產,訓練時間不足也不能成為精兵,此外連武器都要自備,又是強人所難,結果宋朝戰力並沒有大增,至元豐四、五年間,征討西夏乃吞下了敗果。
免役法同樣造成困擾,本來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用意甚佳。卻要單丁女户也出助役錢,而且另外還加收百分之二十的免役寬賸錢,成了額外蒐括;此外,每人出助役錢的多寡,既隨着家資高下而定,而家資高下又任隨官吏審定,漫無標準,難免有官商勾結,徇私欺罔的情事。
農田水利本是公家應該舉辦的事,現在鼓勵百姓出錢幫助興修,不啻是壓榨民脂民膏,而公家更可以偷惰卸責。農田水利利害條例用心甚善,但如何防弊呢?保馬法讓人民幫公家養馬,馬死需要賠償,馬價極高,果真不幸死了,一般百姓如何負擔?
窮人家有時一賭運氣,而不幸馬死,無力償錢,則多有入獄逃亡者。又王安石頒三經新義來取士,舉子讀書只為了獵取功名,專心於此,略不讀文史,對治亂興衰、經世實務一無助益,安石暮年,也自覺此舉失敗,嘆道:欲變學究為秀才,不謂變秀才為學究也。
以上這些討論,説明新法用意雖善,但是立法猶有闕漏,執法之人的操守,猶欠缺縝密的考核機制以監督之。
從用人方面來説,王荊公既鄙棄老成人,與之合作的守舊人士既寡,他就汲汲進用年輕的新鋭。魏泰説:王荊公秉政,更新天下之務,而宿望舊人議論不協,荊公遂選用新進,待以不次,故一時政事不日皆舉,而兩禁台閣內外要權莫匪新進之土也。
這些新進為了晉升快速,多是投安石所好,或百般讚揚新法至善,或嚴厲執行新法以邀功,其中就有品格極低劣的。如此新法的弊端不但神宗不曉,甚至王安石本人有時候也不知道,而新人執行不當,破壞立法的美意,安石也每每被矇蔽。還有舊黨之人不願意合作,使新法執行有障礙,也是變法未竟全功的一項因素。
參考文獻:
《北宋黨爭研究》
《續資治通鑑長編》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蘇文忠公詩編注集成》
《東坡烏台詩案》
《蘇軾全集》
《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
《宋史》
《後山談叢
《東軒筆錄》
《續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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