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最大的問題不是是否構成侵權,而是詞曲版權人對如何維權的問題無計可施。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著作權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的,理論上主播有侵權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構成共同侵權的風險。
但問題來了,對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權利人維權成本會非常高:
一、沒有回看取證難。
主播的表演方式是直播,一般沒法回看,所以權利人要取證,只有去公證處,守着電腦開屏幕錄像,期間還得有兩個公證員在場。白天粉絲們上班上課,直播少,晚上和週末才是黃金時段,所以,可能需要三個人加班取證。即便有回看功能,權利人取證的時間成本仍然會十分高昂,因為要找到具體作品就必須看完整個直播過程。
接下來的問題是概率問題,面對平台上成百上千主播,挑哪個維權好?這裏的問題是瞎貓碰死耗子的問題,即便是四大唱片公司,每家有幾十萬首詞曲版權,你找一個主播屏幕錄像連着錄像幾天,他 / 她也未必會唱到你有版權的歌曲。
二、法院判賠標準低。
我們推論一下:權利人的律師和公證員們經過幾天的蹲守,終於錄到一首主播唱的侵權歌曲了,隨後興沖沖製作公證書,去法院起訴,前期成本得幾萬元,法院會判決多少捏?
答:判決三千塊一首歌已經是很高了。具體請參考和直播類似的公播權案例:全國首例超市背景音樂侵權案宣判 燭光裏的媽媽侵權,連帶合理支出,判了總共 1700 元。
以往我碰到的其他案件裏,版權人維權音樂網站時,往往一次播放或者下載大量歌曲,用批量維權訴訟來解決判賠標準低的問題,但直播這個模式和傳統音樂網站不同,如前所述,能找到一首侵權歌曲已經不易,怎麼來批量維權?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力。
實際上,我前面説的這個不是新問題,而是唱片工業已經應對了上百年的問題。這種問題應該怎麼解決?西方人發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唱片公司共同成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組織管所有會員在部分領域的版權,比如營業場所的背景音樂,又如卡拉 ok 詞曲版權。維權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為手裏的權利多,代表所有會員進行維權時效率會非常高。
但在中國,擁有版權最多的幾個國際唱片公司很多並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為啥?因為根據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得由國際版權局批准,而國家版權局批准的組織,只能是官辦的,而且他們收取的版權費的分配很有爭議。
這個鏈接的文章可以看下:著作權“集體管理”讓不少音樂人“傷不起”- 阿里雲資訊網 文中的專家指出,“我國目前存在的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性、準行政性體制弊端,以及授權、收費、分配等方面的機制缺陷,導致集體管理組織公信力不強、認同度不高。”唱片公司要用國際通行標準玩著作權集體管理,碰到中國特色,然後特色贏了,但很多大的國際唱片公司寧願維權困難,也要選擇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
但這個意味着,在直播領域,雖然需要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出面維權,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卻偏偏沒有詞曲版權最多的很多大公司的權利。
所以,本文的最後,説一下我的結論: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判賠標準對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而言有一個版權紅利。這個問題怎麼解決?中國的事還得靠政府,國家每年有打擊盜版的“劍網行動”,下次“劍網行動”,把直播網站作為執法對象,他們就不得不向唱片公司和集體管理組織交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