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規範教育收費管理: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購買指定教輔軟件

五部門規範教育收費管理: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購買指定教輔軟件

近日,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出台意見,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依據意見,義務教育學校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學校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意見要求,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

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

意見要求,各地應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準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

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經批准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


來源 北京日報

記者 任敏 孫杰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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