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範本及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第七版,2015 年 8 月 6 日)
作者:高杉峻 (個人微信號:legalgaoshan,歡迎添加交流)
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在所難免。如採用條款詳細、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全面防範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 2015 年 8 月 6 日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解規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範本,並通過逐個字詞詳細註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借條範本】
借 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韓梅梅[4](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5]以現金[6]出借的¥20000.00(人民幣貳萬元整)[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 1%(佰分之壹)[9],貳零壹伍年拾貳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 2%(佰分之貳)[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證號:765432XXXXXXXX1817)
貳零壹伍年陸月壹日[13]
【注意事項】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於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採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漢字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按照最高院最新公佈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 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範的“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一般指“月利率 2%”(民間對年月分釐利息的表達習慣並不一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採用“年 / 月 百 / 千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範本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為購買房屋,今收到韓梅梅以現金出借的¥20000.00 元(人民幣貳萬元整),借期陸個月,貳零壹伍年拾貳月壹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
另外,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根據最高院民間借貸最新司解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一旦發生訴訟,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 24%,也就是説不超過年利率 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超過年利率 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出借人向法院請求超過年利率 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請求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 24%到 36%之間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請求返還,通俗的講,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要。
[10]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過年 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儘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明逾期後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於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並不支持,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範本未採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於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鑑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鑑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最好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的上方。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或身份證複印件)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如條件允許,借款人應要求將借條原件複印一份留存,並要求出借人在複印件上手寫“以上覆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並簽名確認,以防保存借條原件的出借人塗改借條。
【問題説明】
1、問:為什麼借條範本中不寫管轄條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麼管轄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糾紛解決條款等必然一應俱全,但此範本的定位是借條,簡短的借條,所以這些內容都從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 2015 年 1 月起施行,在該解釋施行前,各地法院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是否具有管轄權存在不同意見,但在該解釋施行後,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管轄權。
2、問:為什麼要明確借期?不明確借期的話,可以隨時主張,不會時效失權。
答:第一,訴訟時效的問題永遠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確借期,債權人首次主張後仍然會起算訴訟時效,估計如果真的發生訴訟,那麼何時為首次主張,仍然會是爭議焦點,所以不如把借期寫明確;第二,大家廣泛查閲案例就會了解,實踐中,法院單純因時效問題而不支持債權人的,可謂罕見;第三,不約定借期,就無法約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逾期利息也能督促借款人儘早還款;第四,不約定借期也與實際交易習慣不符,絕大多數民間借貸在出借時都會明確還款期限。
3、問:借款本息一併還清之後,借條應如何處理?
答:用黑色筆畫一個方框將借條全文框住並連接對角線打一個大叉,在借條方框下方手寫“以上借條所涉全部本息已於 X 年 X 月 X 日還清”並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簽字確認,再交借款人處置。如條件允許,出借人應要求將上述借條原件複印一份留存。
參考書目:
王澤鑑:《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
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杜萬華:《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答記者問》,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田朗亮:《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