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年終獎計税盲區”問題該解決了2016.2.5日
又到年末,又到發年終獎的時間,儘管不是每個員工都有這種獎金,即使有,數量的差別可能也非常之大,但總的來説,隨着經濟的發展,年終獎是在不斷增多的。因此人們也越來越關心那筆不菲的“年終獎扣税”。許多人可能聽説過“年終獎計税盲區”,但人們不清楚的是,“盲區”問題更重要的方面是可能多扣了税款,這個問題應該儘早解決。
“年終獎盲區”問題起初來自於一種“善政”
年終獎,通常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年工作結束後給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相比起逐月發放、帶有“維持生計”意義的工資,這筆額外的驚喜往往被視為一種“激勵”,能夠有效鼓勵員工提升工作熱情以及競爭意識,是現代企業普遍會採用的一種做法。
年終獎的多寡,跟企業效益和薪資策略有關,跟員工的表現也有莫大的關係。現代企業為了強化激勵效應,一些年終獎往往數額非常大,這就帶來一個扣税的問題。按我國的個人所得税法,工資、薪金的納税週期是按月來算的,並且適用累進税率,發得越多扣的税越多。在2005年以前,年終獎都是要跟最後一個月工資合併進行計算的,這導致這個月的應納税所得額往往會非常大,超出正常工資數倍甚至更多,要適用一個較高的級別的税率。
舉個例子,一個員工本來月工資5000元,扣除起徵點和五險一金費用,不僅剩下的應納税所得額很少,税率也才3%;但如果年終獎發4萬元,加上正常工資,當月的應納税所得額就要達到4萬多,其中絕大部分要適用25%這一級的税率,應納税款總計要8000元以上。這扣税扣得可“肉疼”了。
2005年的時候,國家税務總局出台了一個“善政”,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就是“國税發[2005]9號”文件,調整了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法,允許把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頭上,再來確定適用税率,並把年終獎的税率單獨計算。這税率自然就低多了。依然以年終獎4萬為例,攤到12個月每月才三千多,適用10%這一級的税率。總共算下來扣税不到4000元,比之前節省了很多。
然而,誰也未曾料到,這個本是“善政”的“國税發[2005]9號”文件,又導致了“年終獎計税盲區”這一新的問題。
“年終獎計税盲區”問題實質,是計税公式“少扣了11個速算扣除數”
圖片來自知乎網友“朱海峯”,特此感謝所謂“年終獎計税盲區”,是指發放年終獎的時候,存在幾個“臨界點”,超過臨界點一點點,扣税額度會大幅增加。例如發18000元的時候,扣税540元,到手17460元;而如果發18001元的話,卻要扣税1694元,到手只有16306元了;事實上,只有發到19284元的時候,到手數額才會重新超過17460元。因此,18000到19284之間的區域,就被稱為“年終獎盲區”,年終獎要是落在盲區裏就非常不划算,像這樣的盲區一共有六個。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要知道,按月繳納工資個人所得税的時候,並沒有出現“盲區”現象,但為何在年終獎上會出現如此怪狀?答案就在“國税發[2005]9號”文件所確定的計税公式上。原來,這個“善政”文件,的確在分攤到12個月的時候降低了適用税率以及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結合按月繳納工資個人所得税時的計算方法,按道理年終獎計税公式應該是“應納税額=(分攤到每個月的年終獎×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2”,然而,“國税發[2005]9號”文件裏規定的年終獎計税公式卻是“應納税額=年終獎×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計税公式
注意到了嗎,理論上的公式等號右側變形一下應該是“年終獎×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2”,而實際公式卻是“年終獎×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相差了11個速算扣除數。或許有人還不理解這個“速算扣除數”是什麼意思,這實際上是為了簡化運算才有的一個數據,離開運算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在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的時候,這時降低了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都是對應這個月份額的,因此全年加總的時候速算扣除數也必須乘以12。換句話説,文件裏給出的公式,數學上是完全説不通的。少扣的這11個速算扣除數,導致公式更接近“全額累進税率計税方式”,才導致了“年終獎盲區”現象的形成,如果公式正確的話,就跟逐月繳納的工資個税情況一樣,是“超額累進税率”,不存在臨界點。
這個數學上説不通的公式,一直並沒有調整,但税務會計行業的人一直都非常詬病這個公式,甚至在2011年的時候有人偽造了一個“47號公告”,把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又乘以了12,然而國税總局迅速對此進行了闢謠。而且同樣在2011年,國家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在回答網友對盲區問題的疑問時,明確指出,“(工資)個人所得税採取的是超級(額)累進税率,但年終獎計税方法不採取平均到月份的計税方法”,意指年終獎計税就是要少扣11個速算扣除數,就是要出現“盲區”。
按目前年終獎計税公式,在某些地方會出現“多發些錢到手反而變少”的現象,圖片來自知乎網友“朱海峯”,特此感謝
這個公式的問題會引發諸多壞處,最明顯是讓人們多交了税款
為何税務會計人員往往會詬病“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這個年終獎計税公式呢?首先當然是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因為在安排年終獎支出的時候必須要避過“盲區”,增加了税務籌劃的難度。但就算籌劃得當,也往往會扭曲了原本的激勵機制,例如一種典型的籌劃手段是把本應年終獎發錢的挪到工資裏,這實際上是妨礙了企業在薪資制度方面的自主權,很有可能會降低企業效率。而且經常有些業務不精的會計人員,在規定出台十年後依然會把年終獎做到“盲區”裏。
更重要的是,文件裏的公式讓應納税額“少扣了11個速算扣除數”,相比起理論上的正確公式,實際上是讓人們多交了税款,不管年終獎是不是在盲區,都多交了。像4萬元年終獎的,就多交了1155元,7萬年終獎的,要多交6105元的税款。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文件裏的公式與《個人所得税法》可能存在衝突。如前所述,《個人所得税法》明確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税率”,按照文件,年終獎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所謂“超額累進税率”,指的就是與“全額累進税率”相對的、不存在“盲區”的那種計税方式,文件裏的這種有漏洞的公式,明顯就稱不上“超額累進税率”。
為什麼這個有明顯漏洞的公式,十年都不更正?
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任何官方的明確説法。一種推測是,出台公式的時候出現了失誤,忘記給速算扣除數乘以了12,因為不管怎樣都不該出個數學上説不通的公式。這個猜測並不符合現實,十年過去了,公式一直沒有更改。最大的可能,只能理解為,税務當局認為這個公式是合理的。
國税總局闢謠改動公式的偽造“47號公告”
為何税務當局會認為這個公式是合理的呢?因為“國税發[2005]9號”文件,相對於之前的做法,本身是一個優惠政策。如前所述,分攤並且單獨計税的做法,實際上減少了發放獎金當月正常工資的應納税額,也降低了年終獎的應納税額。在這種情況下,“少扣除11個速算扣除數”,只是讓優惠變少了一些而已。而且,這種優惠上的減少,也主要是針對高收入階層的,這也符合“高收入者應多交税的税務原則”,因此國税總局並沒有很強烈的道德義務去改變這個公式。
重要的是,現在執行的公式能增加税收收入,因此不會輕易更改。而對於“盲區”,税務當局可能不太在乎這個問題,它相信多數企業能夠避開“盲區”。
然而,2005年的國税文件並不應該想當然地理解為一種優惠
“本來就是優惠政策,公式有問題只是讓優惠變少”這個説辭,説得通嗎?恐怕不見得。從“年終獎是現代企業正常的一種激勵措施”這個角度來看,降低年終獎的税率本來就應該是現代税務制度的應有之義,因為讓發放獎金當月繳納過高比例的税款,會妨礙激勵效果、打擊員工積極性。所以,税務部門本來就該做的事,豈能就視之為恩惠呢?
也許有人提出,“沒有人逼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高額年終獎,想少交税款大可把獎金從一開始就攤到工資中去”,這也是一種本末倒置的説法,發年終獎就是為了激勵效應,提前發到工資裏了,員工幹勁可能會不足,甚至做幾個月就走人,怎麼會有激勵的效果?
同樣,對於高收入人羣,也不能理直氣壯地説“你們就該多交税”,應該綜合考慮税制的效果,平衡社會公正、激勵效應以及税收方面的需要。
“年終獎”是一種有效的現代企業激勵制度,對此應該做出適當的税制設計
解決“年終獎盲區”問題,要避免“文件決定”,應提高立法層級
嚴格來説,2005年國税文件給予的年終獎繳税優惠政策,在《個人所得税法》上是找不到對應依據的,但這種優惠又有着現實的必要,因此出台了這麼個文件。這反映了我國税收制度的落後,而在税收制度相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是“個人所得税年度申報”,一年的所有收入同等看待了,不會有某個月要突然交很多税款的現象,根本就不會遇到類似我們國家的這種問題;而且還有各種各樣的教育抵扣、醫療抵扣、房屋抵扣,不會像我們這裏一些夾心層號稱“高收入”,結果在大城市依然入不敷出,還要繳納大筆年終獎税款。
在一位税務專家看來,我國的税制從根本上是從方便税收徵管出發的,所以缺陷明顯,但補救的辦法卻很有限,這個“國税發[2005]9號”文件中的公式漏洞就是一個明證。要從根本上解決“年終獎繳税”的問題,就得大力改革税收制度,目前這方面還推進緩慢,立法層面尤其做得不夠,迄今為止只有《企業所得税法》、《個人所得税法》、《車船税法》三部實體法律。《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也過於粗疏,具體如何執行都是看税務當局一紙文件,出現漏洞也就不奇怪了。
事實上,文件中的一個小小公式的紕漏,就會從勞動者身上“割去”大量收入,這是不應該的現象。從勞動者身上“割去”任何一點收入,都應當有嚴格程序,不能隨意決定才對。要解決這個問題,希望不再靠税務總局發文件“打補丁”,而是讓高層級的立法機關參與進來。結語“年終獎盲區”問題本起源於“善政”,但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希望這些持續了十年的問題能有辦法解決,讓人們拿到更多的獎金過個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