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為向妻子王某表達愛意,通過他人偽造了兩張銀行的存單交於王某,後二人爭吵不斷,王某便拿假存單在銀行取款,結果被查獲。7 月27 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責任區刑警隊將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抓獲。 經查,2016 年冬天,田某和妻子王某正式結婚,為了能讓妻子與自己好好過日子,並讓妻子覺得自己是個依靠,田某通過小廣告聯繫到一名製作假證的女子,後通過該女子偽造了兩張銀行的存單,一張金額10 萬元,一張金額25 萬元。回到家後,田某將兩張存單交給妻子,以此來表示自己對妻子的愛。
甜蜜日子沒過多久,夫妻兩人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不斷引發爭吵。7 月21 日,在又一次爭吵之後,王某拿着該偽造的存單在銀行被當場查獲。在王某的指證下,民警將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抓獲,現田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實習記者 王雲潔
安徽商報 合肥網 無線合肥訊 18年前,姚某本是蕪湖某銀行員工,因架不住好友“請求”,他多次偽造大額存單幫助對方騙取他人存款,事情敗露後又偽造取款單從銀行騙走80萬元,和好友父子一起逃亡,期間改名換姓一逃就是18年。記者從蕪湖警方獲悉,近日三人已陸續落網。
高息借上百萬元無力償還
據瞭解,姚某的好友姓範,範某和其父親當年在蕪湖也算事業有成,可由於父親喜歡賭博,兒子喜歡吃喝玩樂,家境逐漸衰落。為了保持表面風光,父子倆以“擴大經營”、“資金週轉”為由,用高息向親朋好友借錢。
為不引起別人懷疑,範某找到姚某幫忙,讓其利用工作之便偽造了幾張大額存單,然後自己拿着這些存單給借款人看,證明自己有還款能力。就這樣到了1999年5月,範氏父子借款本息已累計到160餘萬元,卻根本無力償還。
眼看要到還款日了,範氏父子打算直接跑路,可是此時兩人身上也沒有多少錢,於是他們再次找到姚某,希望姚某能弄點錢和他們一起走。姚某考慮到如果好友被抓自己也脱不了干係,於是答應了對方請求。
騙銀行80萬改名換姓跑路
1999年5月中旬,姚某偽造了所在銀行的大額取款單,陸續從銀行取走了80萬元,錢一到手,姚某和範氏父子就立馬離開了蕪湖,等到銀行和借款人發現並報警時,三人早已不知所蹤,警方一直沒找到有價值的線索。
事實上三人離開蕪湖後,就沿江而下四處躲藏,一直到了當年年底,三人在陝西某市謊稱原身份信息丟失,然後花錢重新辦理了户籍,成為王氏父子三人,而自此改名換姓的三人就在當地安定下來開始“新生活”。
由於範某父親仍然愛賭,80萬元很快就被三人花得差不多了。過了幾年,範氏父子逃到西安,在郊區租房住下混日子,而姚某則於2010年初獨自前往上海闖蕩,不僅有了穩定工作,還結婚生子。
潛逃了18年近日陸續歸案
三人潛逃後,蕪湖警方對他們的追逃一直未中斷過。今年初,警方終於獲悉了範某已改名王某可能藏身陝西的消息,於是立即前往調查。
經過一段時間的摸排,警方掌握了範氏父子已搬至西安未央區某城中村,並於近日在該城中村將範氏父子抓獲。隨後,姚某在上海落網,近日也被押解回蕪湖等待處理。
逃了18年,落網時範某父親已年過七旬,面對審查他一遍遍説着後悔的話,表示自己作孽害了兒子也害了姚某。由於常年生活在緊張中,老範患有多種疾病。而範某因透支信用卡再次被網上通緝。老範交代説,其實這些年他們早就想回蕪湖自首了,只是害怕坐牢,也害怕當年借款人找自己要債,所以一直沒有下定決心。
目前,3名逃犯已被蕪湖警方移交起訴。
(2017-07-27)
海口一女子偽造銀行存單套走老媽4萬現金被判刑
法制網海口7月10日電記者邢東偉 見習記者 翟小功 為了向母親伸手拿錢,年紀輕輕的林某也是“煞費苦心”。她先是撒謊説存10萬元定期獲取利息,隨後花500元找人偽造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定期存單。近日,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林某罰金2萬元。
林某現年30歲,海口市瓊山區人。2016年1月份期間,林某與母親陳某商量,她提出讓母親陳某提供現金4萬元,加上自己的現金6萬元,一併存入中國銀行賺定期存款利息。陳某把4萬元現金交給女兒。過了一段時間,林某拿了一張10萬元的中國銀行定期存單交給母親陳某,讓陳某保管。其實,這張存單系她以500元的價格偽造。
(編輯 李金素)
(2017-07-10)
56歲的劉某是當年費縣探沂鎮小有名氣的能人,做生意賺了很多錢,可是由於揮霍無度,入不敷出,做兔毛生意賠了本,欠下了鉅額欠款。1998年,為了歸還欠款,劉某動起了歪腦筋,他夥同趙某偽造了銀行存單,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從費縣多家銀行詐騙貸款累計造成損失300餘萬元,就在銀行核對存單真偽時,劉某畏罪潛逃。1999年,趙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費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其餘數名同案犯被判處6到8年。
2017年3月以來,臨沂市公安局開展打擊“黑賭毒 盜搶騙”春季攻勢及重大逃犯緝捕專項行動以來,費縣公安局將其列為重點緝捕對象。6月12日,費縣公安局反詐騙中心民警通過分析研判和深入摸排,最終確定了劉某及其家人藏匿地址。6月15日,辦案民警經過數日連續工作,在河南省南陽市將隱姓埋名的劉某一舉抓獲。
經過審訊,劉某對夥同趙某偽造銀行存單,以抵押方式實施貸款詐騙,造成銀行損失3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劉某交代,騙取的貸款主要用於歸還個人借款。案發後,為躲避警方抓捕,他帶着一家人隱姓埋名,先後潛逃到浙江湖州市、河南平頂山市、南陽市,做小本買賣,養家餬口。歷經19年,劉某還是沒躲過鋃鐺入獄的最終結局。
二、風險分析
近些年來,針對貸款領域的詐騙犯罪呈現多發趨勢,從某種程度上講,貸款詐騙已經成為阻礙我國金融領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面,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管理秩序。各種騙貸案頻發,除了外部不可控因素外,在貸款過程中銀行自身也存在着諸多問題:
(一)審核程序不夠嚴謹,存在重書面、輕核查問題
主要表現為貸前調查不徹底,貸中審核不嚴格,貸款後跟蹤督促不持續。部分信貸人員沒有充分開展貸前調查和可行性研究,不認真核實貸款人的相關手續和資料的真偽,僅進行簡單書面審查後即予以放貸,導致有些貸款人利用失實身份證、抵押物或房產證件等手段侵吞貸款。
(二)監管措施不夠完善,存在重利益、輕風險問題
當前對信貸決策人員的監管制約制度存在缺失,加上個別信貸人員素質不高,盲目追逐經濟利益,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有的信貸員為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對實際用款人與貸款人不一致的冒名貸款視若無睹,在貸款人本人未到場且明知不是實際用款人的情況下,變相超權限發放貸款。
(三)制度落實不夠到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問題
主要表現為審貸分離、不得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等制度規定執行不力。如有單一徵信機構人員現場作業、單查、單處理現象;鉅額貸款的發放缺少嚴格的審批、核查、監督機制,存在一家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發放多筆貸款、同一借款人在兩家以上銀行貸款等“一户多筆”、“一户多行”現象,上述現象都帶來較大的信貸風險。
(四)貸款追償不夠有力,存在重前期、輕後續問題
針對到期未能償還的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數採取長期掛賬方式甚至作呆賬處理,僅有極少部分款項會通過法律途徑追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和放縱了惡意貸款人的違法行為,有些犯罪分子甚至肆無忌憚,把騙貸當成了籌集資金的“捷徑”
三、風險防範
為了防範和化解銀行漏洞產生的貸款風險,規範銀行貸款的合理及安全發放,促進銀行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銀行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第一,加強銀行系統內部管理,做好貸前審查。嚴格遵守銀行業內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行業內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鉅額貸款抵押、擔保制度,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做好貸前檢查、審批,定期進行賬目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遇到問題及時溝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加強員工培訓與技術裝備建設。通過紀律、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員工的抗腐蝕能力,通過法律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責任心和專業能力。此外,現代高新技術在金融企業管理中的應用,特別是加快國家金融電子網絡建設、信息傳輸等問題,改變目前的被動局面,打消犯罪分子直接利用時間差作案的念頭。
第三,促進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金融體系的不同職能部門在很多方面容易與銀行系統產生聯繫,銀行是資金的“蓄水池”,大部分企業等部門的資金動盪往往都會牽扯到銀行。在許多國家,銀行和金融體系通常由多個監管機構來管控,這就難免會出現衝突與矛盾,這就要求相應的監管手段及監管措施要相互配合,儘量避免套利規則和程序套利的現象,儘量避免相互扯皮的現象發生。
第四,積極開展金融詐騙犯罪專項整治活動。在金融領域內要加大犯罪的打擊力度,建立起犯罪情報資料庫,完善經濟類犯罪案件快速檢索查詢系統,積極開展金融詐騙犯罪專項治理行動。檢察院、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及時通報相關案件進展,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一系列相關工作,形成偵查打擊的合力,提高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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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聯信《風險經理實務研究每週要覽2017年第25期》
(2017-07-05)
已維權12年的甘永嫺。受訪者供圖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曉磊 報道
甘永嫺怎麼也沒想到,12年前,有人偽造存款單據騙取了自己錢財後,她不僅未得到索賠,涉嫌實施犯罪的人還逍遙法外至今。
“一起明顯又簡單的案子,我們跑了無數個部門,可就是進行不下去。”甘永嫺的丈夫甘木香説,他們還到法院進行了“自訴”,但法院拒絕受理。
該事發生在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一直遭甘永嫺舉報的那個人,曾承認自己侵佔了他人錢財,但官方堅稱該説法沒有證據。
偽造存款單
甘木香夫婦都是梅州人,他們長期在深圳經營廢品收購生意。2005年之前,甘永嫺揹着丈夫將私下攢的13.5萬元,存到五華縣華陽鎮郵政儲蓄所。
存了一段時間後,甘永嫺拿到2000元利息。於是,她想把這筆錢連本帶息轉為定期。因為工作忙,便口頭委託妹妹甘永慈前去辦理。甘永慈又把存摺交給男朋友鄒某文辦理。
很快,鄒某文將兩張定期存摺給了甘永慈,甘永慈交給了姐姐。這兩張中國郵政儲蓄存單,一張面額是8萬元,存單號碼為粵B1910515832,另一張面額5.7萬元,存單號碼是粵B1910515833。
此後近一年時間,甘永嫺慢慢淡忘了此事。她也從不知鄒某文去辦理過定期存摺的事。
2006年9月27日,甘永嫺讓弟弟甘永寶拿着這兩張存單,到五華縣郵政局龍村支局支取現金,但郵政儲蓄工作人員發現,這兩張存單均系偽造。原來的13餘萬元,早被人取走。
見狀,工作人員馬上報警,甘永寶被警方帶走。警方調查發現,甘永寶確不知情後,隨即對甘永嫺等人進行問話。
最終,大家才知道,兩張偽造的存款單,均來自鄒某文之手。甘永慈馬上打電話給鄒某文,甘家人也在深圳見到了鄒。
“他當場承認是自己乾的,儲蓄所留的手續也是他的。”甘木香回憶説,9月28日,鄒某文還寫了一份材料,稱這筆錢是他委託自己的同學“古飛來”去辦理的。
按照鄒某文的解釋,由於當時疏忽辨認真假存單,才導致了此事發生。但這個叫“古飛來”的人至今沒出現過,甘家人懷疑是鄒某文為躲避懲處,編造出的假名字。
當時,鄒某文表示願意賠償所有損失。他還另寫了一張欠條,稱借到甘木香人民幣14萬多元,於3個月內還清,“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本人負責。”
後期,鄒某文卻稱他是受到要挾後寫的材料,自己已向深圳警方報過案。甘木香回應説,這純屬無稽之談,“深圳警方的確調查過此事,但發現是無中生有。”
甘永嫺以為此事很快會出結果,但鄒某文在沒償還錢財的情況下,徹底消失了。
刑拘7天被取保
2006年10月7日,鄒某文因涉嫌偽造金融憑證詐騙,被五華縣公安局立案偵查,11月21日,五華縣公安局決定對鄒進行刑事拘留,並開具了拘留證,但鄒並沒到案。幾天後,警方對其網上追逃。
但隨後3年多時間,鄒某文杳無音訊。一開始,甘木香按照程序,到五華縣公安局詢問案情,遲遲無果後,甘永嫺開始到各部門反映。“能去的地方都去了,沒有用。”甘木香説。
到2009年3月3日,事情發生轉機,鄒某文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可對於他如何到案,卻出現了爭議。“我向廣東省公安廳投訴五華縣公安局不作為,縣裏向省裏打報告時提到了兩個到案版本。”甘木香説。
第一個版本是,鄒某文因到五華縣辦事,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個版本為,鄒某文在普寧辦事時,被告知五華縣公安部門有事情要搞清楚,“2009年3月3日來到我局,被我局刑事拘留。”
據警方信源介紹,鑑於此案涉案金額大,案情複雜,五華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在短短7天辦案期限內,對鄒某文進行了6次訊問,“並且2次奔赴離縣城60多公里的華陽、龍村兩鎮進行調查。”
“甚至還放棄星期六、日公休時間,加班加點,還及時與遠在深圳工作的受害人甘永慈等人取得聯繫,動員他們儘快趕回五華,進行相關取證工作。”警方信源表示。
但警方在拘留鄒某文7天后,便對其取保候審。記者調查發現,鄒某文被刑拘期間,五華縣公安局準備將案件移送刑警大隊預審五中隊進行報捕。但五中隊主要負責人調閲材料後認為,就目前證據材料,無法對鄒某文進行報捕,需繼續完善證據和開展調查取證。
“經集體研究討論決定,只好對鄒某文變更強制措施,解除刑拘轉取保候審。”警方稱,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調查取證工作就此終結。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機關最長刑事拘留的時間為30天,另外7天是留給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對於鄒某文僅被拘留7天的質疑,五華縣公安局材料顯示,他們未發現鄒某文多次作案,“因此不符合延長刑拘至一個月,只能延長拘留至7日。”
自訴案件未被受理
根據五華縣公安局信源顯示,鄒某文被取保後,警方繼續派人對案件進行偵查。
2009年7月7日,警方向檢方提請批准逮捕,但檢方不予批捕,並向警方列出需要補充偵查的提綱,其中涉及兩張假存單的來歷、“古飛來”是否真正存在等。
梅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也專門調卷審查了該案,認為案件應定性為盜竊罪。
警方通過進一步調查後,於2009年8月27日,再次對鄒某文提請報捕,9月16日,檢方又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
甘木香透露説,鄒某文一個親戚在公安系統工作,“該案之所以能到今天,與他有直接關係。”但五華縣公安局在材料裏表示,他們不認識此人,更未和他有關聯。
“我們不知道警方程序,但存款單偽造是事實,取走我們的錢也是事實,總得有人擔責吧。”甘木香表示。據瞭解,2009年9月21日,五華縣公安局還呈請縣政法委組織協調此案,但警方稱甘永嫺沒有證據控告鄒某文涉嫌使用偽造的金融詐騙錢財。
自此,甘永嫺夫婦頻繁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
2013年7月,甘永嫺以法律諮詢名義,向《梅州日報》反映了此事,7月10日,梅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通過該報公開答覆甘永嫺,稱追究對方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有法可依的。但這仍未引起注意,甘永嫺只好繼續向有關部門反映。
當年11月5日,警方在一份資料裏介紹,甘永嫺目前情緒穩定,“但仍繼續寫信至各級公安機關及省人大等部門反映情況,信訪人沒有停訪息訴,公安機關正抓緊做工作。”
又過了一年多,甘永嫺發現案件遲遲沒進展,她便通過自訴方式,將鄒某文起訴至五華縣人民法院。需要指出,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5年7月6日,五華縣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此案。理由是,甘永嫺起訴鄒某文的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本院説服自訴人甘永嫺撤訴,但自訴人甘永嫺堅持不撤回起訴。”
隨後,甘永嫺又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該院維持了五華縣人民法院裁定。至此,甘永嫺想通過法院解決此事的路徑也被斷掉。
甘木香説,他們並不想上訪,只想要一個公道,討回被騙走的錢財,“但我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裏?”對此,記者聯繫了五華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截至發稿,對方沒有回應。
(原標題:
(201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