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被註冊成啤酒商標!路虎車的反擊之路
路虎,一個全球知名的汽車品牌。
然而,有人卻把“路虎”註冊成一個啤酒商標。
正所謂,一山不容二虎,路虎車與路虎啤酒展開商標戰。
據查詢,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21日申請註冊了第6121127號“路虎”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2類的啤酒飲料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13日,訴爭商標被轉讓至廣州陸虎投資有限公司。
面對橫空出世註冊在啤酒類的“路虎”商標,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開始反擊。
根據小知了解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曾對訴爭商標提出撤三申請,廣州路虎公司提交了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訴爭商標被予以維持。
2018年9月,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再次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局審查認為,爭議商標“路虎”與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具有較強獨創性和知名度的“路虎”商標文字組成完全相同,難謂巧合;同時,經查明廣州路虎公司名下還註冊了“華山論劍”、“博大冰泉”、“吉普猛禽 JEPRAPTOR”、“紅牛超出想象”等160多件商標,多與國際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廣州路虎公司在答辯中未作出合理解釋。
據此,廣州路虎公司被認定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及大量申請註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主觀意圖難謂正當,不具備申請註冊商標應有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屬於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州路虎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稱“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認定應以訴爭商標申請時的情況為準,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並不存在被訴裁定認定的任何情形;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路虎”商標並未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原始申請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並不具有任何主觀惡意,訴爭商標在註冊後的使用也不具有任何主觀惡意。
目前,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關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根據《商標法》規定,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係爭商標註冊人採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
商標註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也不得以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