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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我們常把企業環境違法屢禁不止的原因歸咎於“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各地環境監管始終保持執法高壓態勢,環境違法現象相較前幾年有所好轉,但從中央和各地的環保督查情況看,現實依然嚴峻。非法生產、超標排放、暗管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仍然存在。要改變這種現狀,除了要繼續加強環境執法這種行政手段之外,還需要輔以環境經濟手段——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讓違法者在市場化競爭中寸步難行。
在第二屆“首都國企開放日”活動中,北控水務集團旗下水廠向廣大市民開放,接受公眾監督。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以信用槓桿撬動企業環境監管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金融等機構決策參考的環境管理手段。
激發企業內生環保動力,解決環保執法部門與違法排污企業之間的“貓鼠鬥法”,是當前提高環境監管能力不容迴避的必答題目。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信用經濟,信用是企業發展之本。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推動評價結果的應用,以企業環保“信用壓力”激發企業環保“內生動力”,以信用槓桿撬動企業環境監管,是破解企業環境監管困局的必然選擇。
2011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2013年,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對企業環境信用的評價指標和等級、信息來源、程序、結果公開與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作出了規定。
建立企業環境信用機制是解決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的一把利器。具體表現為:可以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有利於增強企業的環境守法和社會責任意識,有利於保障人民羣眾的環境權益,化解因污染問題引發的環境糾紛;通過企業環境信用等級這一直觀的方式,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的實際表現,方便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此外,還可以幫助銀行等市場主體瞭解企業的環境信用和風險,作為其審查信貸等商業決策的重要參考。
其實,在國家層面出台相應辦法之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機制在一些地方已經摸索多年。2003年,山東省開始設立“誠信山東”環境保護信用等級管理平台,對排污實施環保信用等級管理;2006年,廣東省制定《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對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進行評價管理;2011年,瀋陽市出台《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用綠、藍、黃、紅、黑5種顏色標註5個信用等級;江蘇省環保部門更是持續進行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
從評價標準到結果發佈均要完善
綜觀各地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這一制度作用的發揮,應引起重視並加以推進或改進。
評價企業數量偏少。從全國來看,目前參評環境信用的企業太少,覆蓋面過窄。有的地方,這項工作還未開展起來,整個地區都是空白;已經開展評價的地方,評價範圍大多數僅限於國控重點企業,一個省區僅僅只有幾百家參評。即使開展這項工作較早、遠遠走在全國前列的江蘇省,參評企業仍然沒有實現污染源企業全覆蓋。江蘇全省排污費徵收總户數約3.2萬家企業,2017上半年全省共有2.8萬家污染源企業參與評價,仍然有一定增長空間。
評價標準體系不一。各地起步有早有晚,工作基礎各不相同。目前各地執行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信用等級標識等不盡相同。例如,江蘇將企業環境信用等級由好到差分為綠、藍、黃、紅、黑五個等級,而四部委文件僅確定前四個等級,沒有黑色等級企業。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為此,江蘇實行百分制扣分式評價,山東則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12分制評價。
評價方式原始落後。一些地方沒有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計算機自動評價平台,仍然沿用過去對企業環境信息人工歸集、手工評價的方式,工作效率低、出錯率高、標準把握寬嚴不一,並且容易受到人情干預,致使評價結果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環境信用情況,同時也有失公平、公正。
評價結果發佈滯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以一年為一個週期,當年評價上一年企業環境信用情況。各地的習慣做法是在每年的6月5日“世界環境日”前後發佈上年企業環境信用情況,有的遲至下半年甚至年底才發佈。而此時距上年底已過去半年甚至將近一年時間,企業的環境信用情況已發生很大變化,有的原本存在的違法情形已得到糾正,有的則新近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致使發佈的企業環境信用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現實的環境信用情況。
評價結果運用不夠。有的把評價過程當目的,評價結果出來後就完成任務了,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不對外發布,只有環保部門內部掌握。信息孤島沒有被打破,眾多對企業有監管權的部門不瞭解、不重視運用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致使評價沒能發揮對企業改善環境行為的推動作用。
讓“信用壓力”成為企業“內生動力”
雖然各地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但許多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針對這些問題,需要更系統、科學的頂層設計,也需要更精細、可操作的實施路徑。
統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標準。總結各地近年來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經驗做法,修訂四部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將部委層面的試行辦法上升為國務院規章,統一評價指標體系、企業環境信用分級、評價結果發佈等,增強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權威性。
進一步擴大企業參評面。應將環境保護部每年公佈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地方環保部門公佈的重點監控企業,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企業,以及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強制納入評價範圍;同時,鼓勵其他企業自願參加評價,逐步將所有繳納排污費(環境保護税)的企業評價範圍全覆蓋。
構建自動評價平台。應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建設貫通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的“企業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強化信用管理系統和“一企一檔”系統、行政處罰系統、權力陽光等系統的對接,實現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審核、報送、歸集等的自動化流程,確保評價過程規範,評價結果公平、公正、權威。
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悉和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鼓勵徵信機構依法採集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與財政、商務、工商、税務、安監、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證監、保監等金融業監管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等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讓環境守信企業處處得益,環境失信企業處處受限。
健全企業環境信用動態管理機制。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以“信用壓力”激發企業環保“內生動力”,從而促進企業環境守法,加強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為此,應引入企業環境信用降級和修復升級制度,根據企業環境行為的變化情況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鼓勵企業主動關注和查詢自身的環境信用記錄和等級,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光明日報》( 2017年09月02日 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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